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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政監督申請指南Live提綱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申請指南

一、總則

1、民事檢察監督的概念

概念: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的民事行政法律監督職能的活動。

2、民事檢察監督的性質

民事檢察監督是最後的司法救濟途徑。

3、民事檢察監督的啟動

①依申請啟動:提請抗訴

②依職權啟動:檢察建議

二、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

1、民事檢察監督的主管範圍

刑事(偵查)不管

不想管的不管

2、民事檢察監督的管轄

地域管轄:屬地管轄

級別管轄:理論上全部都可管轄,實踐中同級管轄為原則,向上管轄為例外。

3、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條件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24條~第28條

特別注意:再審前置三個月內

4、民事檢察監督的申請主體

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第三人

5、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程序

控申——案管——民行

5、民事檢察監督的材料

①證明材料

②證據材料

③申請書

三、民事檢察監督的審查

1、審查的範圍

當事人主張為原則,全案件審查為例外

2、審查的手段

①調取案件卷宗

②聽取當事人意見

③調查取證

④法律諮詢

⑤公開聽證

四、民事監督案件的決策

1、決策的機構

承辦人——辦案組——檢察官聯席會議——(副檢察長)——市院民行處

2、案件決策的要素

①實體正義

②尊重判決

③事實認定錯誤

④社會穩定

⑤案件影響

⑥神秘要素

五、民事監督案件的結果

1、提請抗訴

2、不支持監督申請

3、撤回監督申請

4、不予受理

六、其他補充

1、行政檢察監督的特點

2、公益訴訟問題

3、民行處發展問題

4、民事監督與其他監督手段的比較

5、基層檢察院在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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