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監督申請指南Live提綱
04-03
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申請指南
一、總則
1、民事檢察監督的概念
概念:民事(行政)檢察監督是檢察院行使《憲法》賦予的民事行政法律監督職能的活動。
2、民事檢察監督的性質
民事檢察監督是最後的司法救濟途徑。
3、民事檢察監督的啟動
①依申請啟動:提請抗訴
②依職權啟動:檢察建議
二、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
1、民事檢察監督的主管範圍
刑事(偵查)不管
不想管的不管
2、民事檢察監督的管轄
地域管轄:屬地管轄
級別管轄:理論上全部都可管轄,實踐中同級管轄為原則,向上管轄為例外。
3、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條件
《民事訴訟監督規則》第24條~第28條
特別注意:再審前置、三個月內。
4、民事檢察監督的申請主體
所有利害關係人,包括第三人
5、民事檢察監督的受理程序
控申——案管——民行
5、民事檢察監督的材料
①證明材料
②證據材料
③申請書
三、民事檢察監督的審查
1、審查的範圍
當事人主張為原則,全案件審查為例外
2、審查的手段
①調取案件卷宗
②聽取當事人意見
③調查取證
④法律諮詢
⑤公開聽證
四、民事監督案件的決策
1、決策的機構
承辦人——辦案組——檢察官聯席會議——(副檢察長)——市院民行處
2、案件決策的要素
①實體正義
②尊重判決
③事實認定錯誤
④社會穩定
⑤案件影響
⑥神秘要素
五、民事監督案件的結果
1、提請抗訴
2、不支持監督申請
3、撤回監督申請
4、不予受理
六、其他補充
1、行政檢察監督的特點
2、公益訴訟問題
3、民行處發展問題
4、民事監督與其他監督手段的比較
5、基層檢察院在民事(行政)檢察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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