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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漢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秦朝法律制度

  • 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緣法而治」,「法令由一統」,嚴刑重法

主要法律形式——法律答問(與律同等效力)封診式(程序、文書)廷行事(判例)。其他還有課、程等

《為吏之道》——規定官吏應遵循的為官準則和要求

  • 刑事立法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則——1.刑事責任能力:未成年者犯罪,不負刑事責任或減輕刑事處罰;以身高為承擔刑事責任的標註 2.區分故意與過失:故意「端」過失「不端」 3.盜竊按贓值定罪 4.共同犯罪加重處罰 5.累犯和教唆犯罪加重處罰 6.自首減輕處罰:若犯罪後主動消除犯罪後果,可減免刑罰 7.誣告反坐 8.連坐原則

主要刑名——1.死刑 2.肉刑:墨、劓、斬左右趾、宮刑等 3.作刑(即後世的徒刑):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秦朝作刑上沒有明確而固定的刑期) 4.財產刑:貲刑、贖刑 5.恥辱刑:髡(剃頭髮)、耐(剃鬍須),完刑 6.其他刑

  • 經濟立法

自然資源保護的禁令由2月到7月

官營手工業管理立法——《工律》《均工律》《工人程》

  •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機關——皇帝(最高司法審判權):重大案件由皇帝親自審判和裁決;廷尉(中央司法機關):位於九卿之列,負責審理地方上訴案件和郡縣不能決斷的疑難案件,同時負責審理皇帝交辦的「詔獄」;御史大夫:重大案件的私法審判權,「三公」之一

訴訟程序——起訴方式:1.當事人或親屬告發 2.官吏糾舉。對於重大案件,受害人親屬、鄰里均有主動告發之義務,「知奸不舉」要連坐

「公室告」:殺傷人、偷盜等危害統治秩序的犯罪;「非公室告」:「子盜父母,主擅殺、刑、髡其子及臣妾」等家庭成員內部的案件

控告內容不實,控告者又以他事控告,官府不僅不受理,還要追求其罪責,以防止誣告

審判制度——「訊獄」(訊問被告),「治獄」(審段定罪,即庭審)。允許刑訊但不提倡

審訊效果分「上」(據供查證,弄清事實)「下」(動刑後查清案情)「敗」(採用恐嚇手段審訊卻沒有查清案情)三類。

「爰書」(筆錄),「封守(查封財產),「讀鞫」(司法官作出判決向被告宣讀),「乞鞫」(申請再審,可由家人代為)

司法官的辦案責任:「不直」(故意重罪輕判或輕罪重判),「縱囚」(故意減輕犯罪情節或應論而不論),「失刑」(過失導致處刑不當、失其輕重的)

漢朝法律制度

  • 立法概況

立法指導思想——漢初黃老思想與「約法省刑」;漢武帝時「德主刑輔」

主要立法——「約法三章」(西漢立法開端)《九章律》(高祖令丞相蕭何作兩漢基本法律):共9篇,在秦律6篇基礎上,增加《戶律》戶籍、田賦、婚姻)、《興律》徵發徭役、城防守備)、《廄律》牛馬蓄養、驛傳)3篇而成;「漢律六十篇」:包括《九章律》,《傍章律》(朝廷禮儀,18篇),《越宮律》(規定宮廷侍衛諸方面事項,27篇),《朝律》(朝賀制度,6篇)

法律形式——效力高於律)、律以外規定犯罪與刑罰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單行法規,「事條」「科條」)、(「決事比」,判例)

  • 刑事立法

形制改革——文帝:除肉刑,黥刑→髡鉗城旦舂劓刑→笞刑三百斬左趾→笞刑五百斬右趾→棄市刑(弊端:擴大了死刑範圍;出現變相死刑) 景帝:1.兩次減少笞刑數目:笞三百→笞二百→笞一百,笞五百→笞三百→笞二百 2.頒定《箠令》,規定笞杖規格、受刑部位及行刑不得中途換人

刑法適用原則——「上請」:對於一定範圍內的官僚貴族及其子孫犯罪,不交普通私法機關處理,而是奏請皇帝裁決,給予其減免刑罰優待的特權制度;「親親得相首匿」:直系三代血親和夫妻之間,除謀反、大逆以外,均可因互相隱匿犯罪行為免於刑罰。如果隱匿罪為死罪,則上請廷尉,由其決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的罪責

主要罪名——1.危害中央集權制的犯罪:阿黨附益,左官,非正,出界,僭越,酎金 2.危害君主專制的犯罪:欺瞞、抵欺、誣罔,廢格詔書,怨望誹謗,左道 3.危害皇帝尊嚴和安全的犯罪:不敬、大不敬罪,闌入與失闌罪 4.危害國家政權的犯罪:沈命,見知故縱,群飲酒,通行飲食

  • 經濟立法

鹽鐵酒專賣

抑商政策——漢武帝頒布「告緡令」

對外貿易——與匈奴互市:參與互市的私商須持有政府發放的符傳,但不準以違禁物品如鐵、兵器、馬匹、銅錢等與匈奴互市;與西域和中亞各國貿易:無限制

  • 行政立法

皇帝制度——鼓吹君權神授

中央行政機構——「三公九卿」

漢初「三公」:丞相(輔佐皇帝,總理百政;下設九卿),太尉(最高武官),御史大夫(監察官之首)。

西漢中期丞相→大司徒(民政、財政、教育)太尉→大司馬(軍事)御史大夫→大司空(土木營造),三公互不統屬,直屬於皇帝,九卿由三公分管,「分職授政,以考功效」

東漢初尚書台的組織和職權進一步擴大,成為「出納王命,敷奏萬機」的國家中樞機構

地方行政機構——漢初:分封諸王,郡縣和王國、侯國並存

西漢郡、縣兩級,縣以下設鄉、里、亭

東漢末期監察區「州」(西漢武帝時設置)演變為地方一級獨立行政機關,形成州、郡、縣三級地方政權機構

官吏管理——1.察舉始於西漢盛於東漢):皇帝下詔令中央和地方各級長官向朝廷推薦賢能之士為官 2.徵召:一是皇帝詔令各郡推舉,經皇帝對策(面試)後任用為官,稱「詔舉」(「舉賢良文學」),二是皇帝特詔徵用有特殊才能或德高望重之士,由皇帝派遣專使以特詔聘書「辟書」聘請 3.辟舉(辟除):高級主管官吏或地方郡守以上官吏在其轄管內對有名望和才得之士,向中央舉薦或自選為屬吏的制度 4.任子:保舉子孫宗室一人為郎 5.太學補官:太學內學生經考試成績優良者,可以補官

任用官吏的身份限制:商人子弟、贅婿、因貪贓被免官者,不得為官宗室子弟不得任公位高官;迴避制度:「三互法」,規定「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即交互為官)」

考課:對地方郡國守相和縣令的考核,沿秦制,通過上計的方式考課。漢《上計律》規定,年終由郡國上計史攜帶上計簿到京師上計,彙報工作

致仕:70歲唐朝70歲,明朝60歲

中央監察機關——御史台(最高監察機關):下設御史中丞和侍御史等屬官。

地方監察機關——1.司隸校尉:可糾舉包括丞相在內的百官,可直接彈劾三公。東漢時,司隸校尉在皇帝面前與尚書令御史中丞均專席獨坐,稱為「三獨坐」。2.各州(部)刺史:漢武帝將全國分為13個監察區,每州派刺史1人。刺史在御史中丞的領導下,依照「六條問事」(是對部內所屬郡、國進行監督的標準,一條規定監察強宗豪右,五條規定監察郡國守相)行使監察權

  • 司法制度

訴訟——起訴叫做告劾。「」(告訴)指當事人或其親屬直接到官府控告,類似自訴;「」(舉劾)指官吏代表國家糾舉犯罪,類似公訴。限制:1.嚴禁越訴,除非有冤獄才能越級上書皇帝 2.除大逆、謀反外,一般不準卑幼親屬告發尊長,否則以不孝罪處刑 3.嚴禁誣告,誣告者實行反坐 4.治安官吏負有糾舉犯罪的責任,「見知而故不舉劾,各與同罪;失不舉劾,各以贖論

審判——「鞠獄」(審訊被告),沿用西周以來的五聽之法;「辭服」(被告的口供);「讀鞫」(宣讀判決);「乞鞫」(申請重審),乞鞫期限為三個月,期外不聽。錄囚制度(漢代首創):即由皇帝或上級司法機關通過對囚徒的複核審錄,監督和監察下級司法機關的決獄情況,以平反冤獄,疏理滯獄

春秋決獄——指以儒家經典(主要是公羊《春秋》)的精神和事例作為司法審判的根據,是「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必然產物;最重要的原則是論心定罪,以《春秋》之義考察犯罪者的主觀動機;始於西漢中期(漢武帝),盛於西漢中後期,沿用於魏晉南北朝

秋冬行刑——理論淵源於西周;董仲舒「天人感應」學說;客觀上有利於農業生產與社會秩序的穩定,又標榜了德政慎罰

三國兩晉南北朝法律制度

  • 立法概況

曹魏律《新律》《魏律》)——繼承漢律並做了改革:1.刪繁就簡,增加篇目至18篇 2.將《法經》中的《具法》改為《刑名》律,置於律首 3.「八議」入律 4.改革刑罰,進一步規範化

晉律《泰始律》《張杜律》)——20篇,張斐、杜預作注,第一部封建法律儒家化的成文法典,但並不意味著其拉開了我國封建法律儒家化的序幕。成就:1.從刑名中分出《法例》篇,完善了刑律總則內容 2.精簡律令 3.將律和令分開,「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4.增加律注,並與法典本文合為一體 5.第一次將禮中的「服制」列入律典,作為定罪量刑的原則

北魏律——20篇

北齊律——「法令明審,科條簡要」;使封建成文法典篇章體例定型化;特點:1.形成12篇的法典體例(最早確立12篇結構)2.首創《名例律》的法典篇目(位於篇首)3.確立「重罪十條」 4.確立死、流、徒、杖、五刑,為隋唐新五刑體系的最終建立奠定了基礎

麟趾格——北魏始以「格」代「科」,至東魏制定《麟趾格》,始為獨立法典

大統式——「式」源於漢代的「品式章程」。西魏編訂《大統式》,成為歷史上最早以「式」為形式的法典

  • 刑事立法

「准五服以制罪」——《晉律》首立,是法律儒家化的重要標誌之一;「五服」指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以尊犯卑,越近越輕,以卑犯尊,越近越重,家庭內的財產侵犯,越近越輕

「八議」「官當」入律——「八議」源於西周的「八辟之議」,曹魏時期正式入律,包括:親(皇親國戚)、故(皇帝故舊)、賢(大德行與影響)、能(大才能)、功(大功勛)、貴(貴族官僚)、勤(為國家勤勞服務)、(前朝皇室宗親)。「官當」指官員犯罪後以官爵抵罪,正式規定在《北魏律》與《陳律》中,南朝《陳律》甚至還規定對官員犯罪區分公罪、私罪。

「重罪十條」——正式確立於《北齊律》,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惡逆、不道、不敬、不孝、不義、內亂。「犯此十者,不在八議論贖之限」

新五刑的初步形成——曹魏恢復五刑之名;晉代定律以死、徒、笞、罰金、贖刑當古之五刑,為南朝各國沿用;北魏始定製以死、流、徒、鞭、杖為五刑,初步形成了以勞役刑為中心的五刑體系北周五刑體系的排列改為由輕遞重,為杖、鞭、徒、流、死,又首創按道里遠近劃分流刑為五等的制度;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日趨文明,定流刑為減死之刑;西魏和北齊政權下詔廢宮刑

  • 司法制度

中央司法機關——魏晉的司法機構基本沿用漢制,中央司法機關仍為廷尉(秦漢三國兩晉的最高司法機關);北齊:廷尉→大理寺北周:廷尉→秋官大司寇。曹魏在廷尉之下設律博士,以教授法律、培養司法官吏為職責

登聞鼓直訴制度——上訴直訴制度形成西晉在朝堂外懸設登聞鼓,允許有重大枉屈者擊鼓鳴冤,直訴於中央甚至皇帝。北魏及南朝都有,後沿用至清朝。

死刑復奏制度——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確立。北魏成為正式制度

刑訊制度——北魏:以重枷、大杖逼供;南梁:創立「測罰」,對不招供者斷絕飲食,三日後才許進食少量粥,循環使用;南陳:設「測立之法」,對受審者先鞭打二十,笞捶三十,再迫其負枷械刑具,站立於頂部尖圓、僅容兩足的一尺高之土垛上,折磨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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