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務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的個人意見

有關單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16年10月7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送審稿提出意見。

2、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2067信箱(郵政編碼:100035),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宗教事務條例徵求意見」字樣。

3、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 zjsw@chinalaw.gov.cn。

下面我就把我個人意見寫出來,供參考:

1、這個條例比起舊條例進步很大,但比起新疆目前的宗教事務條例還有差距,但比之前的《城市民族工作條例》修訂版強太多。

2、憲法保障宗教信仰自由,也保障不信教的自由。條例修訂版在這其中要找一個平衡,不可能偏向不信教的這邊太多,目前的改進可能已經是經過極大努力後的產物了,大家不要希望修憲打擊國家承認的合法宗教。

3、現在宗教存在的幾個大問題:宗教和民族不分,將宗教與民族掛鉤;外國宗教對我國的滲透;宗教財產中國家投資部分產權歸屬;在宗教場所外非法傳教;在宗教場所外舉行集體宗教活動干擾其他公民正常生活;向未成年人傳教,在學校里搞宗教活動。

4、對於第四條,「不得利用宗教破壞民族團結」這句話有錯誤。宗教是宗教,民族是民族,我國不存在全民信教的民族,各少數民族黨員都有,因此不存在全民族信教的情況,故不能將宗教與民族掛鉤、綁定。宗教對應應為「公民」,與民族無關,本條例為宗教條例,不建議涉及民族問題;根據憲法,各民族平等,不應在本條例內涉及民族議題。

5、第三十五條關於臨時宗教活動地點,應加上禁止進行臨時宗教活動的公共場所。可以參考新疆的《關於進一步依法治理非法宗教活動遏制宗教極端思想滲透工作的若干指導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

哪些公共場所禁止做禮拜?

答:黨政機關、公共事業單位、企業生產經營場所、商場(含商品批發市場)、學校、醫院、交通運輸工具、交通站點、街道道路、休閑娛樂廣場等公共場所。

6、第四十四條規定應改為:禁止在國民教育學校開學及假期期間向學生傳教,禁止在國民教育學校舉行宗教活動、成立宗教組織、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對於未成年人信教的問題沒有規定。可參考《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七條 未成年人不得參加宗教活動。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組織、引誘、強迫未成年人參加宗教活動。

7、第四十九條。現在很多地方的宗教場所都是政府送地和出資建造的,比如深圳、杭州的清真寺。應規定產權歸國家或當地政府,以後如果改變宗教場所用途只能補償使用權部分。

8、對於極端宗教活動的規定應當更加細化,比如: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第三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宣揚宗教極端思想,參與宗教極端活動,不得利用宗教活動或者借宗教名義干涉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干涉婚禮、葬禮等民族風俗和生活習慣,干涉文化、文藝、體育等活動;不得對未經依法登記的婚姻舉行宗教儀式;不得利用儀容、服飾、標誌、標識等,渲染宗教狂熱,傳遞宗教極端思想;不得脅迫、強制他人穿著宗教極端服飾、佩戴宗教極端標誌、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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