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1] 「同性戀因伴侶無權簽字所以無法手術」是謠言

為什麼支持同性戀婚姻,許多人都會說一條相同的理由:「如果不能結婚,當需要手術時伴侶無權簽字所以無法手術只能等死。

這是謠言,理由如下:

衛生部《病曆書寫基本規範》(2002年版)第十條規定: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近親屬簽字,沒有近親屬的,由其關係人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近親屬、關係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2010年衛生部衛醫政發〔2010〕11號公布新版《病曆書寫基本規範》將簽字者由近親屬、關係人簡化為授權人患者因病無法簽字時,應當由其授權的人員簽字;為搶救患者,在法定代理人或被授權人無法及時簽字的情況下,可由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簽字

也就是說:同性戀者只要簽署一紙授權就可以由他人(當然也包括TA的伴侶)代自己簽字手術,就算事先未能授權也不會見死不救,會由醫院負責人直接簽字。

不管是2002年版還是2010年版,都不會發生因為伴侶無權簽字而等死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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