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婚姻法》有個不解的地方,為什麼法律會支持出軌者提出的離婚要求。?

一直生活好好的,出軌方傷害了被出軌方,出軌方為了幸福提出離婚,被出軌方不答應,《婚姻法》里卻支持調解無效准許離婚,本來對通姦就沒有法律制裁,《婚姻法》又支持出軌方完成離婚的心愿,這不是損害被出軌方的權利嗎


「和你結婚」與「賣身給你」還是有很大區別的

希望你抽時間了解一下這兩者有什麼不同


婚姻是兩個人的事,無論他是過錯方與否如果你們感情不復存在,無法繼續生活,法院也會根據任何一方要求,在調解無效情況下判決離婚。如果對方是過錯方,你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或是在劃分財產和爭取撫養權方面爭取最大利益,卻無法做出要求繼續婚姻的請求。


一枚律師在路上~~瀉藥

您提到的情況是已經有相關判決嗎?

實踐中很少會有過錯方在庭審上承認自己的過錯,進而要求法院依據婚姻法規定判決離婚的,因為如果過錯方在庭審上承認自己存在過錯,並且自己拿出證據來證明,那麼另一方則有權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向過錯方主張損害賠償,甚至還存在重婚的風險。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武大郎如果能痛痛快快的寫個休書,哪會換得那一碗砒霜呀!


婚姻法保障的是被出軌者在財產分割等一些方面的利益,而不是被渣繼續渣~如果法律強制要求不能離婚,那被出軌者繼續被出軌,才不是保障被出軌者合法權益,而是標準的坑人吧?


需要證據證明對方出軌,沒有證據法院即不認定事實。不是法律保護出軌者


一、社會進步才有了婚姻自由。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也包括離婚自由。

二、出軌只是違反道德義務,不違法。法和道德是兩回事。

三、如果你問:某個人殺了人,他怎麼沒死刑?這個有法律上的討論意義。如果你問:某個人隨地吐了口痰,怎麼還不把他嘴縫上?這個就不在討論範圍了。

法律應該是信仰而不是工具,希望你能懂。


謝邀,今天才看到,抱歉。

首先,題主要明白,婚姻法保護的最根本權利不是簡單的誰出軌誰忠誠,而是合法夫妻的這種法律關係,在此基礎上,才衍生出來過錯和非過錯,財產分配和子女撫養,你說的被出軌方還想跟出軌方一起過不想分手的權利,我總結一下,叫愛情,這個東西婚姻法是不調整的;

其次,如果光看法條的話,確實會讓你理解為,只要一方出軌並與他人同居了,法院調解不成就應該判離,可是現實當中不是這樣的,法官在庭審時只要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不願離婚,這婚基本上是不會判離的(哪怕你上訴也大概率不會改判),只有判決生效後過半年再起訴一條路可以走。事實上,過半年後,大家冷靜下來,到底該不該離婚,誰才是真愛,當事人心裡自然有桿秤,可能渣男渣女浪子回頭金不換又相愛了,這個不離的判決價值就出來了。假如過了半年一方仍然鐵了心的要離,那這時法官也該知道了,這段愛挽回不了了,還不如判被出軌方多拿點錢呢,強扭的瓜不甜,幹嘛非讓人家在一塊。

最後,扯遠一點,民法對一切不履行人身性義務的責任,最終基本都落實在錢上,規定強制繼續履行的規則少之又少、慎之又慎,婚姻法也不例外,沒辦法,這就是我們國家立法的姿態。試舉一例:

第一百一十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錢債務或者履行非金錢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能履行;

  (二)債務的標的不適於強制履行或者履行費用過高;

  (三)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未要求履行

這是合同法繼續履行的規則,所以,你感受到立法者的這種無奈了么?


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前提條件,不管誰出軌,只要夫妻感情破裂了,任何一方都有權提出離婚。


法律上,是否准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而不是對錯。若沒了感情,你能留得住名分,也留不住人,更勿論心。


總比花著你的錢養著他的小三強吧,跟這樣的人生活在一起不噁心嗎,判決時會傾向被出軌方的,強揪著也沒意思


可能就是想說,我們都有權利追求自己的幸福吧。


和一個已經出軌的人一起生活會遭受巨大的精神傷害,可能是讓被出軌方儘早解脫不至於人財兩空。


婚姻關係說白了是契約關係,法律給予締結婚姻關係的自由,當然也要給予解除的自由。出軌一方,可以理解做違約行為,也可以解除,但必須付出代價,當然這是理想狀態了。現實中多的是因為不願意付出代價因此拖著不離婚的,死不承認出軌的,極端的還有家暴、傷害另一半以達到目的的…


出軌就不能主動離婚?你九年義務教育學的民主 自由是讓你吃了嘛?自由離婚,是人類社會的一大步。你還想著回去以前?不讓離婚。


雖然對婚姻法並沒有詳細的了解,但是感情本來就是兩情相悅的事情,而婚姻只是法律承認的一種夫妻形式,有時候想想,原本不認識毫無瓜葛的兩個人,因為感情在一起生活,時間久了,其中一方的感情有變,法院准許離婚應該也是認為感情破裂才准許的,讓兩個人重新回到最初沒有認識的狀態。此外,如果一方承認出軌屬於有過錯方,在財產分割上,肯定會偏向無過錯方的,但是大部分離婚的理由是感情破裂,有時候看開了反而很輕鬆,一個人對你沒有感情了,就算維持婚姻的形式又有什麼必要呢,如果出軌方以婚姻破裂為理由最後離婚無法判定是過錯方,對於被出軌方來說,算不上損壞權利,只是他對你沒有感情了,離婚後兩個人獲得自由各自尋求自己的幸福,也沒什麼不好吧。


你覺得出軌方會怎麼對待被出軌方

最大的可能是,被出軌方的綠帽子帶的久一點財產少分一點


為什麼離婚,可能是跟你沒感情了,或許是跟你過不下去了,沒有哪國法律規定,一結婚了就得跟你過一輩子,或許是你自己沒有沒有吸引力了,不夠穩住你媳婦,根本不想跟你過了,你還死皮賴臉的不肯離,沒點骨氣,現在你不離,那就請你把帽子好好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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