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溯及力「原則上禁止,例外時允許」,「例外時」具體指什麼時候?
04-02
這個問題在本科的時候,一般會涉及兩門課程:法理學和立法學。但遺憾的是,在教授這兩門課程的時候,很多老師並不結合法條。
其實,很多法理學的原則或者立法法上的原則,都已經有了成文法的依據。
比如,溯及力問題在《立法法》第九十三條: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
特別法由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
《立法法》第九十二條
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此外,關於各類規範性文件效力層級的問題,分別規定在第87條到第91條。
謝邀,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就沒有溯及力。其四大原則為,第一,從新:即一律按照新法,均有溯及力。第二,從舊:即一律按照舊法,均無溯及力。第三,從新兼從輕:即通常按照新法,有溯及力;如果舊法輕,則按照舊法,無溯及力。第四,從舊兼從輕:即通常按照舊法,無溯及力;如果新法輕,則按照新法,有溯及力。其基本原則,第一,通常禁止溯及過往,有關侵權、違約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為原則。第二,除非形成有力追溯,有關民事權利的法律中,法律具有溯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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