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軍婚,大家快來救我啊!!!?

本人25歲,軍婚,去年領證,無孩,婚禮還沒辦,甚至還沒開始過二人世界。軍人老公讀研期間出軌,身心都出了。我家拿著出軌證據,威脅到他前途,他才說再給一次機會。我之前很捨不得他,所以複合是之前的我希望的。。。。現在,他和小三斷了,但是,對我很冷淡了(他以前對我很好,我才嫁給他的),性生活完全沒有(他還不喜歡我接觸他),婚禮取消了他現在不確定什麼時候再辦。

樓主今年去讀研究生,做不到經濟獨立,但是覺得一個人過沒什麼不好(跟老公戀愛7年,4年異地,他是軍人根本沒時間陪我)。樓主之前是遠嫁,南方嫁到北方,夫家就是普通家庭,但比我家條件好,公公婆婆是挺好的人,其實在北方我也不大適應。都在讀書,沒有任何共同財產。我嫁給他也從來不是貪他什麼東西。

感覺他現在態度一天天變好,但是還是回不到原來只愛我的狀態,現在又不喜歡和我有肢體接觸。

我不知道應該現在止損,還是慢慢修復關係。。。。。。

25歲,無孩,離異,在讀研究生,相貌偏上,也不知道婚戀市場怎麼樣。覺得離異會被親戚們念叨死,對未知的世界有恐懼啊。但是,想一想要是能離婚再找一個,沒有背叛,沒有排斥,每天和自己朝夕相處的男人,也好啊。

好糾結啊。。。。

之前有過毀了他前途,搞臭他和小三的衝動;現在沒有了,覺得以前這麼相愛,不想影響他前途。有人勸我,拿點補償走人,現在還是捨不得他啊,但是好怕他是敷衍我家,過幾年,再提離婚,我年齡大了,又被他騙,身心好受傷,虧損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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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婚禮取消了,我父母認為我不離婚,就要我問問婚禮的事,問他咱們婚禮大致什麼時候辦,他說「再說吧,畢業以後吧,最後說先問問父母」;今天再問說「年底再討論吧,現在沒法弄」。

我父母認為他是在推脫,在拖延時間,等證據失效。我想我該離開他,回家好好想想這件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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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又過去了一個月,他對我越來越不理睬。我感覺他好像又跟另外一個女孩開始曖昧了,之前說好的「小三是真愛呢?」,但是我抓不到很可靠的證據。我的天,我以前到底喜歡了個什麼鬼啊。明天父母來攤牌,趕緊結束吧。一天都不想跟這個渣有關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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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攤牌了,他家不願意離婚,我請求政委幫忙調解。我明確跟他政委說了,我想私了,不想耽誤他前程。他媽媽說我是白眼狼。不知道後來會怎麼樣。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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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血了半年,終於結束了。我從一開始的憤怒到幻想挽回到最後猶豫,最後還是選擇離婚。我深刻得感覺到,這個男人不愛我了,而且毫無責任感可言。是我堅持提出離婚,幸好他也沒有挽留。所有知道事件的夥伴都在恭喜我。我終究沒有舉報他,他的工作和學業也都很安穩。這半年我老了很多,離開後,我慢慢回復了曾經的光彩。奶奶說過,丈夫出軌這種事,女人很容易老。現在我的感受是,雖然還有不舍,但是解脫了。。。。。如果未來有一萬種可能,我只會越來越好!謝謝素未謀面的各位對我的關心。脫離苦海,我會一直幸福下去的~


【軍婚法】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願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部隊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並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後,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並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配偶是地方人員,配偶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重大過錯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我又要上這張圖了。

有時真覺得軍婚法有詬病,容易被人渣鑽空子…

軍人一方出軌/出櫃了且不同意離婚

軍嫂一方又沒有證據,

那麼這個婚真是難離啊…

所以軍婚的離婚權應該基本上都是掌握在軍人那一方吧…

不過好在嫂子你還有證據…

如果害怕他以後再犯/兩人在一起煎熬過不下去

也許現在是提離婚的最好時機…

畢竟你有證據證明他是重大過錯方…

哪怕你老公不同意離婚,最終也是可以離的吧…

唉,小你兩歲。

還沒踏入軍婚,具體怎麼做我也沒有經驗…

只能粗淺的談一些自己的看法…

最終決定還是得你想好考慮好以後來做…

另外關於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刑法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敲黑板普法時間#破壞軍婚罪其實是重婚罪加強化並從中分裂出來的,我認為並非特權。畢竟軍婚中主體比較特殊,從實際意義上來講,法律也有權力和義務穩定軍心,使得軍人無後顧之憂保障戰鬥力。

貼張圖

破壞軍婚罪無非是把重婚罪的「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放寬至「長期穩定的共同居住」且並不要求以夫妻名義而已,受到刑法處置的年限分別為兩年以下和三年以下…且偶爾出軌並不算破壞軍婚罪即不能被定刑。

破壞軍婚罪,是僅存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種通姦罪,主要是對非軍人和軍人配偶間發生的外遇進行判刑。但是如果是兩個軍人之間的姦情,在他們配偶都不是軍人的情況下,則不構成破壞軍婚罪,雖然不構成破壞軍婚罪但也並不妨礙重婚罪在兩方都為現役軍人案件中的使用。

現行軍婚法並未對軍人一方出軌的第三方人員作出規定,所以有時候是真的覺得對軍嫂有點不公平了,一方面離不了婚一方面又不能給破壞家庭的第三者以懲罰…

哎…


同樣在軍婚圍城中,目睹一個嫂子和他老公從2012年到現在還沒離成。光是軍事法庭開庭已經好幾次了。

姑娘,且行且珍惜。

那個嫂子2012年時28,現在已經32了。


作為一個退役軍人我想說兩句:幹部比兵的責任感要差很多,而且中國的官本位思想太嚴重了,認為當個幹部就高人一等一樣,以前我們部隊指導員不知道以找對象的名義騙了多少女人,我們單位的很多幹部都這樣,相反普通士兵出生卑微,地位低,家庭條件也有限,一般找個對象都會安分守己,部隊真正的戰友感情都是出自戰士與戰士之間,大多美好的軍婚典範都是士兵而不是幹部。


不是勸分! 不是勸分! 不是勸分!

只是想告訴你一個道理,親戚是你無法選擇的,離異了被念叨,這是肯定的,而且背後會嘲笑你,譏諷你,詆毀你,也是很高几率的。然後呢???

他們怎麼樣你需要在乎嗎? 他們譏諷嘲笑詆毀你,你不能把他們拉黑嗎? 從你的世界清除掉他們不好嗎? 朋友也是,不能給予你幫助的,反而不停的欺負你的,為什麼還要和他做朋友?

人生重要的是選擇,你不能隨波逐流!!!

人生重要的是選擇,你不能隨波逐流!!!

人生重要的是選擇,你不能隨波逐流!!!

離過婚的女人,講真,世界對他們不會太友好,因為離婚過,很多人就是歧視,這個世界就是這麼殘酷,現在你又到了選擇的時候! 世界對你不友好,1 ,你和他拼了,怨天尤人,天天和人撕 2 積極面對,我是離婚過,但我賢良淑德,我能過好的人生,我吃好,喝好,玩好,美美的,樂樂的,對我不友好的人,我不搭理了,有好男人我就嫁,沒有我單著。

活著,健康的活著,就是一件很幸福的事情,

早上想想中午吃什麼,有精神,

下午想想晚上吃什麼,有幹勁

晚上想想早上吃什麼,睡的香

想想你的愛好是什麼,沉浸在自己的世界,過好這幾十年,很難嗎。

修復關係,還是離婚,自己做選擇,我也說一句你不愛聽的,自己選的男人,自己把這個苦果吃下去吧,後面的選擇別衝動了,好好想想吧


沒當過兵,不懂什麼是軍婚。

單純從我一個男人角度來說,他其實是想離婚的,但是不想主動提出來,只是對你冷暴力,慢慢的逼迫你,其實這樣做挺渣的,但是很多男人都有這樣的通病,讓自己心裡好過一點,是她先提出來的,自欺欺人罷了。

誰生命中還不到幾個渣男,郭德綱說吃虧要趁早,你現在還年輕,以後的日子還長著呢,不要太過灰心,好男人總還是有的。

另外你也可以想想是什麼導致他出軌的,引以為戒。可能他開始並沒有想出軌,只不過是自己的某種訴求沒有被滿足,可能是生理上的,也可能是心理上的。 這時候他就會試圖從其他人身上得到這種滿足,然後越陷越深,最終不能回頭。

還有,只要出過一次軌,以後還是會出的。。。 洗心革面這種事不是沒有,不過幾率很小就是了。

最後不用太在意親戚怎麼說,他們也不跟你在一起過日子,外面的世界大著呢,打不了畢業換一個離他們遠一點的城市生活。


我真心建議你諮詢一下律師,因為現在婚姻法太過於保護現役軍人的利益了


某些人總是用特例代替全部. 比喻在國外很小一部分中國人不文明. 別人就說全中國人不文明野蠻.你同意嗎? 你家裡有個人是壞蛋 殺人了. 然後說你全家都是殺人犯.你同意嗎?

作為一種對軍人的保護.軍婚沒有什麼理由可以講! 作為一個整體 軍人付出比常人多得多.

再告訴你個實際情況. 70年代 打越南的時候. 有人破壞軍婚. 第三者被部隊的人直接帶走 槍斃.

地方就沒人管這事.也不管了.

事不關己高高掛起. 真破壞軍婚. 人家殺了你 你也沒則.有N種手段脫罪.


我覺得你自己其實問下自己的內心,他還愛你嗎?這是你自己能明顯感覺得到的。不愛的話,這樣下去,等有孩子了要帶給ta什麼生活?那會兒再後悔嗎?還有你覺得還會有下一次嗎?分析一下原因吧,你們的交流是不是還在有效範圍內?才25歲,什麼都來得及。


四個字

以退為進


不是你說了算,軍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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