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自計算機取得情報罪?
04-02
本罪以「意圖損害合眾國之利益或為外國之利益,故意無權或越權侵入(Access)計
算機系統而取得合眾國政府總統之命令或法令規定應保密之情報或 1954 年原子能法第11條R項所規定應保密之程序者,或有事實足認此等情報系欲作為損害合眾國利益或為外
國之利益而使用者」。其所保護之客體以國防或外交上之機密及原子能法第 11 條R項所
規定之資料為限,且行為人於行為時須有「此等情報、程序系欲作為損害合眾國利益或為
外國之利益而使用」之認識,或有相當理由足認其取得系欲作為此等目的而使用者,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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