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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對於審限的影響

刑事訴訟中,我們經常會遇到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延期審理、中止審理必然會延長案件審理的時間,而審理時間延長直接影響到被告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對於被羈押的被告人,因超過審限而未辦結的案件需要繼續辦理而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外,應當對被告人予以釋放。因此,對於延期審理及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刑訴法作出了嚴格規定。

一、延期審理法定情形及對於審限的影響

延期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經確定開庭審理日期後,或者在開庭審理過程中,由於出現某種法定事由,使開庭審理不能如期進行,或者已經開始的庭審無法繼續進行,從而決定推延審理的一種訴訟制度。延期審理只能發生在開庭審理階段,延期審理前已進行的訴訟行為,對延期後的審理仍然有效。

依據《刑訴法》第一百九十八條、《刑訴法解釋》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可以延期審理的法定情形包括: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3、由於申請迴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4、鑒定人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無法出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況決定延期審理或者重新鑒定。

對於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其他情形的延期審理不影響審限,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法定四類案件的(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延長審理期限。

二、中止審理法定情形及對審限的影響

中止審理是指在受理案件後,作出判決之前,出現了某些使審判在一定期限內無法繼續進行的情況時,決定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複審判的活動。

依據《刑訴法》第二百條規定,可以中止審理的法定情形包括:1、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的;2、被告人脫逃的;3、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未委託訴訟代理人出庭的;4、由於不能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複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間不計入審理期限。

律師提示:律師辦理刑事案件中,應對延期審理、中止審理的決定加以重視,從中確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以及是否超過審限,對於延期審理、中止審理不符合法定情形的以及超過審限案件未結的,應積極提出律師意見。

王蔚律師,中共黨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市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長期專註於民事、刑事訴訟業務,願為您提供專業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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