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彩禮都有了,結婚後彩禮可以返還嗎?

上周,河南10位新娘零彩禮出嫁的新聞讓人耳目一新,彩禮是我國傳統婚俗的一部分,零彩禮出嫁在目前確實還屬於少數。

「結婚彩禮」:一般是指男女雙方就結婚達成一致時,由男方支付給女方的聘金和聘禮。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明文規定結婚必須要送彩禮,但全國大部分地區仍保留著彩禮的習俗,甚至因為彩禮問題鬧出了不少新聞。

在眾多的新聞中,有這樣一類引起了小編的注意,即男方要求返還彩禮的事件,情況多為男方給了女方彩禮,但兩個人由於某種原因離婚或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還彩禮。

李某(男)和邵某(女)因是同學相識、相戀,共處6年,並於2016年1月按照習俗舉辦了婚姻,但是並未辦理結婚登記。李某根據當地習俗曾給邵某彩禮13萬元,後二人因為房子過戶等問題發生了矛盾,邵某於3月返回娘家居住。李某與邵某多次調解沒有結果,於9月開始不再聯繫,後李某以未辦理結婚登記為由向邵某提出返還彩禮,並提起訴訟。邵某辯稱未辦理手續是因為李某未做婚前檢查所致,且李某僅給付了8萬元彩禮,並已用於置辦婚禮。該案的受理法院最後判決邵某一次性返還李某彩禮共2.5萬元。

該案並非個案,小編通過查找類似案例,發現針對這種情況法院的處理大多是判決部分返還彩禮。那麼,相關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呢?

【法條鏈接】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8條規定:「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房屋等財產已轉化為的,為購置財產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產的性質是索取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2、最高人員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0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為了便於大家理解,小編在此舉幾個「栗子」: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比如:小明和小紅通過親戚介紹認識,感情迅速升溫,準備要結婚了;但只是在家裡擺了酒席,宴請了賓客,還沒有領取結婚證。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因為男女雙方本來就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夫妻。

二、雙方領取結婚證但未同居

比如:小明和小紅通過親戚介紹認識,感情迅速升溫,已經領取了結婚證;但是由於工作原因,小明和小紅異地相處,並未同居。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男女雙方反悔,不打算繼續生活下去的,是可以要求退還彩禮的,因為雙方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實未共同生活。

三、給付彩禮後離婚且生活困難

比如:在離婚後、訴訟離婚或者協議離婚的同時,給付人相對於原來的生活水平落差巨大,自己的個人財產和婚後分得的財產難以維持當前生活的情況,離婚彩禮是應當酌情返還的。

l 最後小編補充一些關於嫁妝分割與返還的相關規定:

婚前陪送嫁妝的行為在法律上一般認定為贈與行為。因為《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歸夫妻一方所有。」所以,在登記結婚前陪送的嫁妝應認定是送給女方個人的;婚後陪送的嫁妝,則應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共同贈與,該嫁妝的性質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有約定的依約定確認權利的歸屬。

【相關法條鏈接】《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17條、第1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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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圖片均來自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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