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昌內藏奏得稱價錢帳》研讀筆記
《高昌內藏奏得稱價錢帳》(簡稱《稱價錢帳》)是吐魯番阿斯塔那出土的文書殘紙。這份文書挺有意思,從內容來看,應該是麴氏高昌王朝統治下,對貴重金屬、生絲、藥材、香料等商品的交易稅收記錄。參與交易的商人主要是粟特昭武九姓胡商,少數是突厥人。
粟特胡商們大老遠的將貨物帶到高昌,基本上就沒有動力進一步東進了,他們就乾脆在高昌將貨物賣了,然後再購入一些其他當地的廉價物品運回西方。於是高昌就成為當時粟特胡商重要的商品集散地。高昌王一看,這麼多胡商在自己的地頭做買賣,不抽點稅怎麼成?於是派專人負責對商品進行稱重估價,向交易雙方收取一定比例的費用,稱為「稱價錢」,每半個月統計一下收取金額。不過遺憾的是,這麼一份非常具有價值的文書,居然被墓主人拿來做了紙鞋,導致這份文書變成幾片不相連的碎片,某些關鍵的信息有所缺失。比如說這份文書上的年份干支恰好殘了,而發現文書的墓葬里也沒有記載年代的遺物,那麼這份文書到底是哪年書寫,就沒辦法直接判斷。我根據殘存下來的月份日數初步推測,可能是高昌國王麴文泰延壽十二年(635年),也就是唐太宗貞觀九年前後的文書。
這份文書中所涉及到的稅錢,是採用銀錢結算。所謂銀錢,根據學者研究,實際上就是波斯薩珊王朝生產的銀幣,稱為德拉克馬(Drachma),這種形制的銀幣歷史悠久,是波斯從希臘繼承過來的,標準的薩珊波斯德拉克馬純度高,品相好,重量約4克,與中國足量的孔方銅錢大小重量差不多,所以往往用「文」作為計數單位。波斯銀錢隨著絲綢之路逐漸傳到高昌乃至中國內地。高昌國從南北朝時期到滅亡後一段時期,社會上將其作為主要流通貨幣使用,無論是日常消費還是官府徵收稅款,都使用它結算。由於一般情況下高昌國不直接鑄造銀錢,而是直接使用波斯銀錢,所以市面上有很多品相不好的剪邊錢、穿孔錢,被稱為「殘錢」,不過除非交易雙方有特殊要求,這些「殘錢」一般不影響正常交易。後來隨著唐朝滅亡高昌,將大量開元通寶銅錢輸入高昌國,銀錢在唐高宗到武則天時期與銅錢並用了一段時期,到唐玄宗時代基本退出市場,唐朝的銅錢使用範圍也隨著絲綢之路一路向西,影響到東粟特地區,東粟特地區的城主們紛紛開始仿製唐朝的孔方銅錢,這就是另一段貨幣史故事了。
學者根據《稱價錢帳》記錄的交易數據,大致可以得知,每交易生絲十斤,交易雙方需繳納銀錢一文;交易白銀一斤,繳納一文;交易黃金四兩至四兩半,繳納一文。由此可以大致建立生絲、白銀、黃金的價值比例。遺憾的是《稱價錢帳》對於商品的交易價格一概不提,這就需要通別的方法對商品進行估價了。
我想到了一種方法,在這些交易的商品中,有一種商品是白銀,而白銀是靠銀錢來買的,那麼按理說購買的白銀與銀錢大體上是等重的,當然銀錢的即使是高純度的足量德拉克馬,總重量也要比購買的白銀略輕一些,還要去掉稅錢,這樣才有利可圖。這裡面還有幾個細節需要注意,首先,高昌國交易所採用的「斤」,大體上相當於魏晉時期的斤,近似於隋唐的小斤,約220克。假設用220克純銀打造4克足量的銀錢,大概可以製作55文。而一斤銀的交易稅為銀錢1文,相當於55文錢的1.8%。學者以往對於高昌的「稱價錢」研究,認為這是承襲了東晉時期的「輸估」、「散估」。《隋書·食貨志》記載:「晉自過江,凡貨賣奴婢馬牛田宅,有文券,率錢一萬,輸估四百入官,賣者三百,買者一百。無文券者,隨物所堪,亦百分收四,名為散估。」東晉的抽稅比例是4%,高昌國的稅率如果以1.8%取整,大約是2%,也不過是東晉稅率的一半,我想應該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也就是說,胡商交易一斤銀之時,高昌國收取了2%的「稱價錢」,也就是一文銀錢。那麼反推一斤銀的交易價格應該為銀錢50文左右,去掉1文的稅,購買者尚有4文的利潤可圖。
根據以上分析,可以初步推定出高昌國收取「稱價錢」的流程,首先由交易胡商上報單位重量的貨物價格,重量以斤或十斤為計,價格以銀錢為計,最小單位為「半文」。再根據實際交易的貨物重量算出總價值,在此基礎上收取2%的「稱價錢」,精確計算後,用「半文」作為最小精度,也就是說商品總值超過25文,即可徵收「稱價錢」。《稱價錢帳》中有個別例外和殘缺暫不考慮,以此來大致推定相關商品的價格。
黃金交易的數據,主要有三條可以進行推導,1、金八兩半稱價錢二文;2、金九兩稱價錢二文;3、金十兩稱價錢二文半。抽稅二文,大略在2-2.4的基礎上取整,2%稅率計,商品總價在100-120文之間。抽稅二文半,大略在2.5-2.7的基礎上取整,商品總價在125-135文之間。前兩條數據的交集結果是一兩金約合11.8-13.3文,後一條數據是一兩金約合12.5-13.5文。兩者進一步取交集為12.5-13.3文之間。則金銀質量兌換比約為1:4-1:4.27,這個比例相當低了。
生絲的價格,按照以上規則進行逆推,十斤生絲,稱價錢為一文,則一斤生絲價格為銀錢五文。這個價格是否合理呢?我們可以進行一些簡單的分析。根據唐麟德二年(665年)前後的《和糴青稞帳》可知,綿兩屯當練一匹,值銀錢十文。一匹練的成本價為銀錢十文,絹價也大體如此。雖然數據是高昌國滅亡之後的記載,但學者經過研究表明,高昌國時期大體上也是按照一匹絹價值銀錢十文標準進行徵稅的。那麼也就是說,按照前述規則估算出的生絲價格,兩斤生絲可以換一匹絹。北魏時期的《張丘建算經》里有一道數學題,其中提到「今有絲一斤八兩直絹一匹」。北魏時期一斤半的絲等價於一匹絹。而北魏一斤的重量已經超過500克,如果這道數學題中的一斤是按照這個尺度,則北魏一斤半相當於高昌國的三斤半。不過與此同時,北魏的尺度也比高昌國略大,約為1.2倍。按此標準進行折算,北魏度量衡下一斤半絲可換一匹絹,到高昌國的度量衡下則相當於三斤絲換一匹絹。考慮到絲與絹的質量在不同時期有所差異,存在一斤絲左右的偏差也在合理範圍內。高昌國綿一屯的價格為銀錢五文,一屯為六兩,則一斤綿價為13.3文。綿是治絲的副產品,但治綿較難度比治絲更大,所以綿的價格比生絲要高出一倍多,也是合理的。
唐朝在開元時期的財政折變標準為:綿一兩=布五尺=絹四尺。則一匹絹等價於十兩綿(約1.67屯綿),不過唐朝所採用的是大制,與北魏度量衡接近,即以1.2小尺為1大尺,3小兩為1大兩,除特殊場合外,一概用大制。而高昌國滅亡後直到唐中宗時期,還在使用小制,那麼全部折算成小制則為1匹絹=25兩綿(約4.2屯綿),絹綿比多了一倍多。假設綿的成本不變的情況下,唐玄宗時期的絹價較之唐高宗時期有所增長,增幅至少一倍,這一點有其他數據為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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