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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氣和水不能成為法律關係客體?

那為什麼還要收水費,還有人賣空氣呢?

出處:《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第一卷》,48頁


司考戰友握個手。

我的想法是,水廠收的水費更類似於一種服務費,因為你可以自己到湖邊、河邊、山裡取水,那不要錢,但是通過水廠,幫你省去了取水的時間、精力,也為你做了過濾,所以收錢。

法律關係客體是指法律關係主體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附加了人類勞動的純凈的空氣,如氧氣瓶里的氧氣等,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

所以,買賣關係里的水或空氣,都凝結了人類勞動,可以成為法律關係的客體。

非專業法律人士,回答不妥請見諒。


鑽字眼,就要看說法和理解了,你買賣水,在法律關係和經濟角度結合的角度看其實商品其實並不水本身,因為到處都有水,都有空氣,隨手可得就沒有價值,腦殼杵水裡就能喝個夠,你橫膈肌一抽空氣就來了嘛。很顯然你不會買沒價值的東西。真的讓你花了錢買的商品應該是勞動服務,來自幫你運送這些水和空氣的人為你提供的勞務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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