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批評上市公司會涉嫌犯罪嗎?

近期雪球用戶「歲寒知松柏」質疑雨潤食品高管挪用資金,有新聞報道稱,雨潤官方已向南京市公安局報案,並將走刑事通道(而非民事),相關罪名是"侵犯商業信譽罪"。請教大家,一個投資者公開質疑公司,是否會構成侵犯「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詳細鏈接http://xueqiu.com/8186325164/2198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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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條 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從「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構成要件來看,強調「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關於什麼叫「捏造」,司法實踐中存在不同的理解。一種觀點認為,「捏造」必須是虛構、杜撰,憑空編造,其事實本身是不存在的,也即無中生有、憑空編造虛假事實的行為;另一種觀點認為,「捏造」既包括無中生有、憑空編造全部虛假事實的情形,也包括對事實進行惡意歪曲、誇大,即虛構、編造部分虛假事實的情形。但無論是那種情況,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必須是故意,即犯罪嫌疑人明知其散布的事實是虛假的,會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這一罪名比較多見於競爭對手之間。而投資者根據相關資料和信息,對上市公司提出公開質疑和批評,只要有相應的依據,哪怕部分事實不夠準確,也絕不應該構成此罪,否則上市公司的監督機制將完全被破壞。

從實務來看,這兩年有一個不太好的趨勢,就是有些企業認為民事起訴威懾力不夠、周期太長,於是通過刑事報案來威懾記者和批評者,往往還能夠立案。我們要承認,確實有一些記者通過負面報道來敲詐企業(未必沒有依據,可能構成敲詐罪),但企業的過激反應其實也證明其對業績沒有自信,有時反而適得其反,讓一兩個批評者因為恐懼噤聲,卻引起其他投資者更大的質疑。

不過結果也並沒有那麼糟糕,我查了一下企業到公安報案,聲稱記者或其他人構成損害商業信譽罪的公開報道,最後判決真正定罪的案例極少。絕大多數都不了了之,其實只是企業危機公關的手法而已,還是比較拙劣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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