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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歡案二審:還原事實真相到底有多難?

作者:范法匠 ,曾就職於基層檢察院,中級法院,現辭職從事律師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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轟動一時的辱母案二審塵埃落定,山東高院認定於歡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屬於防衛過當,判決於歡構成故意傷害罪,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我對山東法院的印象一向很好,幾年前薄熙來案在濟南中院開庭,濟南中院開啟了微博文字直播庭審的先河,如今山東高院依舊敞亮,庭審直播自不必說,判決第一時間公布。陽光照亮的審判,程序上無懈可擊,判決書寫的也漂亮,對於爭議焦點分條解析,可見山東高院對此案的重視以及用心。

很多人不禁要問,為什麼等到二審才還於歡一個公道?一審法官職責何在?要不是南方周末一篇《刺死辱母者》,於歡案的二審也許是另一種結果。媒體的加入促使了全社會的關注,使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成為了社會熱點,進而導致司法機關的強力介入,案件的每一個細節都近乎完美的展現。比如,為了查明死者是否捨近求遠,延誤了救治時間,偵查機關做了偵查實驗,證明前往縣人民醫院的時間僅比去中醫院的時間多兩分鐘車程。

我們先比較一下一審、南方周末和二審查明的事實,再做評判。

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2014年7月,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位於冠縣工業園區)負責人蘇銀霞向趙榮榮借款100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2016年4月14日16時許,趙榮榮以欠款未還清為由糾集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十餘人先後到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催要欠款,同日20時左右杜志浩駕車來到該公司,並在該公司辦公樓大門外抱廈台上與其他人一起燒烤飲酒,約21時50分,杜志浩等多人來到蘇銀霞和蘇銀霞之子於歡所在的辦公樓一樓接待室內催要欠款,並對二人有侮辱言行。22時10分許,冠縣公安局經濟開發區派出所民警接警後到達接待室,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被告人於歡欲離開接待室被阻止,與杜志浩、郭彥剛、程學賀、嚴建軍等人發生衝突,被告人於歡持尖刀將杜志浩、程學賀、嚴建軍、郭彥剛捅傷,出警民警聞訊後返回接待室。令於歡交出尖刀,將其控制,杜志浩、嚴建軍、郭彥剛、程學賀被送往醫院搶救。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於次日2時許死亡,嚴建軍、郭彥剛傷情構成重傷二級,程學賀傷情構成輕傷二級。

南方周末《刺死辱母者》一文報道的事實:2016年4月14日,催債手段升級。蘇銀霞和兒子於歡被限制在公司財務室,由四五人看守,不允許出門。「在他娘倆面前,他們用手機播放黃色錄像,把聲音開到最大,說的話都沒法聽。」於秀榮說。當晚8點多,催債人員杜志浩駕駛一輛邁騰車進入源大工貿,將蘇銀霞母子帶到公司接待室。接待室內有兩張黑色單人沙發和一張雙人沙發,蘇氏母子分別坐在單人沙發上,職工劉曉蘭坐在蘇銀霞對面。11名催債人員把三人圍住。劉曉蘭說,杜志浩一直用各種難聽的髒話辱罵蘇銀霞,「什麼話難聽他罵什麼,沒有錢你去賣,一次一百,我給你八十。學著喚狗的樣子喊小孩,讓孩子喊他爹。」其間,杜志浩脫下於歡的鞋子,捂在蘇銀霞的嘴上。劉曉蘭看到母子兩人瑟瑟發抖,於歡試圖反抗,被杜志浩抽了一耳光。杜志浩還故意將煙灰彈在蘇銀霞的胸口。讓劉曉蘭感到不可思議的是,杜志浩脫下褲子,一隻腳踩在沙發上,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劉曉蘭看到,被按在旁邊的於歡咬牙切齒,幾近崩潰。22時13分(監控顯示),一輛警車抵達源大工貿,民警下車進入辦公樓。判決書顯示,多名現場人員證實,民警進入接待室後,說了一句「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隨即離開。4分鐘後,22時17分許(監控顯示),部分人員送民警走出辦公樓,有人回去。看到三名民警要走,於秀榮拉住一名女警,並試圖攔住警車。而警方的說法是,他們詢問情況後到院內進一步了解情況。這期間,接待室內發生騷動。劉曉蘭告訴南方周末記者,看到警察離開,情緒激動的於歡站起來往外沖,被杜志浩等人攔了下來。混亂中,於歡從接待室的桌子上摸出一把刀亂捅,杜志浩、嚴建軍、程學賀、郭彥剛四人被捅傷。

山東高院二審查明的事實:20時48分,蘇某按郭某1要求到辦公樓一樓接待室,於歡及公司員工張某1、馬某陪同。21時53分,杜某2等人進入接待室討債,將蘇某、於歡的手機收走放在辦公桌上。杜某2用污穢語言辱罵蘇某、於歡及其家人,將煙頭彈到蘇某胸前衣服上,將褲子褪至大腿處裸露下體,朝坐在沙發上的蘇某等人左右轉動身體。在馬某、李某3勸阻下,杜某2穿好褲子,又脫下於歡的鞋讓蘇某聞,被蘇某打掉。杜某2還用手拍打於歡面頰,其他討債人員實施了揪抓於歡頭髮或按壓於歡肩部不準其起身等行為。22時07分,公司員工劉某打電話報警。22時17分,民警朱某帶領輔警宋某、郭某3到達源大公司接待室了解情況,蘇某和於歡指認杜某2毆打於歡,杜某2等人否認並稱系討債。22時22分,朱某警告雙方不能打架,然後帶領輔警到院內尋找報警人,並給值班民警徐某打電話通報警情。於歡、蘇某欲隨民警離開接待室,杜某2等人阻攔,並強迫於歡坐下,於歡拒絕。杜某2等人卡於歡項部,將於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於歡持刃長15.3厘米的單刃尖刀,警告杜某2等人不要靠近。杜某2出言挑釁並逼近於歡,於歡遂捅刺杜某2腹部一刀,又捅刺圍逼在其身邊的程某胸部、嚴某腹部、郭某1背部各一刀。22時26分,輔警聞聲返回接待室。經輔警連續責令,於歡交出尖刀。杜某2等四人受傷後,分別被杜某7等人駕車送至冠縣人民醫院救治。次日2時18分,杜某2經搶救無效,因腹部損傷造成肝固有動脈裂傷及肝右葉創傷導致失血性休剋死亡。嚴某、郭某1的損傷均構成重傷二級,程某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

不難發現,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細節不夠多,僅僅以「對二人有侮辱言行」概括辱母情節,而南方周末的報道則披露了很多細節,包括放黃色錄像、脫褲子裸露下體、彈煙灰在蘇銀霞胸口等,針對這些媒體報道的細節,山東高院查明「杜志浩等十餘人在長達一小時時間裡用裸露下體等手段凌辱蘇銀霞」「杜志浩等脫鞋塞進蘇銀霞嘴裡、將煙灰彈在蘇銀霞胸口」等與庭審查明的事實不符,於歡、蘇銀霞均未證實聽到或者看到「討債人員在源大公司播放黃色錄像」。

任何一起案件,想要把案件事實100%的還原幾乎是不可能的,但我們更願意相信二審法院查明的事實,因為這樣一起引起全社會廣泛關注的案件,兩高高度重視,抽調精兵強將對案件進行調查和審理,幾乎把所有的目擊證人和當事人都問了個遍,再加上監控視頻、偵查實驗等證據,案件事實的還原程度已經相當之高。

反觀南方周末的報道,記者頗具技巧,幾乎所有的事實都有出處,但詢問的對象有限,主要是於歡的姑姑於秀榮以及源大工貿職工劉曉蘭(化名),而被害人一方卻沒有相關採訪對象,所謂「兼聽則明,偏聽則暗」,媒體的中立性和客觀性就會大打折扣。

而一審法院的這種概括性寫法也是一審法官常有的判決寫作模式,因為現場沒有監控設備,每個當事人的說法不一,很難形成過於細化的情節描述。必須特別說明的是,離開司法實踐去指責都是「站著說話不腰疼」,不能忽視法院案多人少的事實,於歡案二審如此精細,需要耗費多少人力物力我們無從得知,但是從筆者曾就職的太原中院審理同樣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的太原警察王文軍案的經驗來看,辦一起熱點刑事案件的投入是其他普通刑事案件的數十倍,乃至更多。不能奢求每一起案件都這樣辦,更不能把鍋都讓法官背,畢竟一起刑事案件要經過公安偵查,檢察院批捕、起訴,任何一個環節都很重要,法官雖說是最後的裁判者,但之前偵查、起訴階段辦案的精細程度決定了法官的對事實認定的精細程度,畢竟法院是刑事訴訟中中立的一方,也是最被動的一環,檢察院和辯護律師送上什麼就只能吃什麼,裁判不能代替球員去踢球。

於歡案結束了,關於此案的討論和思考卻不能因此結束。媒體與司法的關係值得我們深思,司法程序的公正和效率問題更應該檢討。於歡是幸運的,命運被反轉,但不能寄希望於每個個案都辦的如此精細,這是目前的司法資源配置無法承受之重。司法改革提出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和正義,如何解決案多人少的困局,如何更好的還原案件真相,我們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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