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M中的刑事責任問題——違法性阻卻事由中的被害人承諾
04-02
近日,某明星在賓館中死亡的信息傳遍了整個微博和朋友圈,成為了大頭條之一。據公安機關和經紀公司的說法,該明星為因抑鬱而自殺身亡。當然,也有些無聊的網友散步一些無聊的小道消息,說該明星為在與某導演SM中意外死亡。對於這種言論,筆者不予置評,但是這又牽涉了另一個話題——SM中一方失手致對方重傷或死亡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百度百科的定義,SM就是虐待與受虐(英文sadomasochism)的簡稱,尤其在性方面。SM是一種性快感與痛感聯繫在一起的特殊性活動,即通過痛感獲得性快感的性活動,是一種性慾倒錯,屬於BDSM重要術語之一。其中的疼痛既包括肉體痛苦(如鞭打導致的痛感),又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如羞辱、支配所導致的痛苦感覺),虐戀還包含施虐癖和受虐癖兩個範疇,對他人施加痛苦可以導致自身的性快感、性興奮或單純的樂趣則屬於前者,如果接受痛苦可以導致自身的滿足感則屬於後者。(都是生活中網路時代的成年人,SM是什麼相信不需要詳細解釋……) SM可能牽涉的犯罪筆者認為也無外乎七種——侮辱罪、強制猥褻罪、強姦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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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外觀上看,SM性行為作為一種強制性的性行為,符合強制猥褻罪或強姦罪的外觀,加之SM行為本身就具有一方對另一方的侮辱性,如果在公開場合進行的話,是符合侮辱罪的外觀的;如果導致一方重傷或死亡,那麼從違法性角度看,也是符合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外觀的。那麼存在爭議的地方在於,許多人認為既然是私生活中最隱私的部分,SM性行為一定是基於你情我願的,既然一個願打一個願挨,為什麼要涉及刑事責任呢?這就涉及違法性阻卻事由之被害人承諾的問題。
首先鋪墊一個前提:如果重傷或死亡一方(以下簡稱「被害人」)沒有事先承諾,非基於自願與對方發生SM性關係,則對方一定是構成犯罪的,至少是強制猥褻罪或強姦罪,這裡不作討論。以下所述均建立在被害人自願進行SM行為的前提下。 1.問題一:什麼是被害人承諾?被害人承諾在刑法上的意義(作用)是什麼? 任何犯罪的構成都由客觀和主觀兩個層面的構成要件組成,判斷某一行為是否構成犯罪,首先要從客觀上看是否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外觀(即違法性構成要件),然後再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狀態,是故意還是過失(即責任構成要件),如果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犯罪的外觀,還要判斷是否存在阻卻違法性的事由,比如說正當防衛、緊急避險、其他(如法令行為、被害人承諾等),如果有這些阻卻違法性的事由,則該行為不構成犯罪;同時,還要判斷是否具有法定的責任阻卻事由,如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等。那麼這裡討論的被害人承諾是阻卻違法性的事由之一。2.問題二:是否所有的被害人承諾均有效,即被害人承諾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張明楷老師在《刑法學(第四版)》一書中的理論,被害人承諾要想有效的阻卻違法性,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承諾者對被處分的法益(刑法保護的利益,如性自主權、健康、生命、財產等)具有處分的許可權。一般而言,任何人對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均無處分許可權,對自己的生命也沒有處分許可權(生命權可以放棄,但不能讓渡,即自殺成功[注1]不犯罪,但同意別人殺害你,該同意無效)。對自己的健康有有限度的處分權(以重傷為限,承諾他人將自己傷害成重傷的,該承諾也無效) [注1]自殺失敗有可能犯罪,假設張三從鬧市區某高樓的18樓跳下去,砸死了路過的李四,如果張三死了,張三不構成犯罪,因為死人是不能做被告的,如果張三沒死,那就構成犯罪了(間接故意的故意殺人罪) (2)承諾者必須對承諾事項的範圍、意義具有理解能力。(3)承諾者不僅承諾行為,而且承諾行為的結果。
(4)承諾必須基於承諾人的真實意志。 (5)必須存在現實的承諾。 (6)承諾至遲必須存在於結果發生時。結果發生後,被害人的承諾無效。 (7)經承諾實施的行為不得超過承諾的範圍。3.問題三:SM性行為中,被害人一方承諾的到底是什麼?
在SM行為中,被害人一方承諾的是暴力、侮辱性的性行為,而不是自己的健康和生命,沒有人在SM的時候會承諾對方可以殺死自己,即便作出這樣的承諾,根據上述第(1)個構成要件,該承諾也是無效的。 4.問題四:SM性行為中,被害人一方的承諾是否可以免除對方一不小心「玩」死自己的刑事責任? 結論來了:不可以。首先,被害人承諾的只是行為,而不包括結果。根據上述第(3)個構成要件,被害人承諾的僅僅是對方對自己實施暴力、侮辱性的性行為,而不包括因該性行為產生的任何結果。第二,即便被害人承諾對方發生一切後果自負責任,該承諾也是無效的,理由同上。因此,SM性行為中,如果S一方因故意或過失致使另一方重傷或死亡的,S一方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5.問題五:S一方會承擔什麼刑事責任呢? 首先,S一方不構成侮辱罪、強制猥褻罪和強姦罪。因為受害人一方對自己的名譽、性自主權具有處分的權利,有承諾的能力。該承諾有效,阻卻違法性。 第二,如果S一方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時基於故意,則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或故意殺人罪。 第三,如果S一方因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死亡,則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或過失致人死亡罪(注意,我國《刑法》沒有「過失殺人罪」一說) 第四,如果受害人一方的死亡為意外事件,即在事情發生時,S一方無法預見也不應當預見(比如被害人患有極其罕見的疾病等),那麼意外事件作為責任阻卻事由,是可以阻卻犯罪的,S一方不構成犯罪。 通過對以上五個問題的解析,相信大家對這個話題應該有了比較深刻的了解了。最後升華一下,色字頭上一把刀,小心掉下來喲~推薦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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