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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憲法的前世今生

We the people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order to form a more perfect Union, establish justice, insure domestic tranquility, provide for the common defense, promote the general welfare, and secure the blessings of liberty to ourselves and our posterity, do ordain and establish this Constitution for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

1775年5月10日,北美十三個殖民地在費城聯合召開了第二屆大陸會議,並於次年7月4日發表了由托馬斯·傑弗遜起草的震驚世界的《獨立宣言》,標誌著美國的誕生,而每年的7月4日也被定為美國的建國日,到今年美國建國已有240周年。「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賦予他們若干不可剝奪的權利,其中包括生命權、自由權和追求幸福的權利「,至今這一名言已經傳遍全球,成了普世的價值觀,深深影響著人類。除了發表《獨立宣言》,第二屆大陸會議通過了組織大陸軍和任命喬治·華盛頓為總司令的決議,確立大陸會議為臨時政府議會,改稱邦聯議會,通過了《邦聯條例》,確定美國國名為「美利堅合眾國」,起到聯合各邦的作用。最終,美國獨立戰爭歷時8年,終在1783年9月3日,英美簽訂《巴黎和約》,獨立戰爭宣告正式結束。也許在大部分人看來,戰爭結束,美國獲得了真正的獨立,從此美國人民過上了幸福的生活,但實際情況又是怎樣了?

獨立戰爭結束後,十三個邦組成的軍隊解散了,大家都解甲歸田,老死不相往來。其中《邦聯條例》規定,這些聯合起來的邦「保留自己的主權、自由、獨立、領域與權利」,除非他們同意將其讓出。各邦基本交出外交權,但可以開展貿易;基本交出軍事權,但可以組建軍隊;基本保留對邦內事務的立法、行政、司法權,交出的權力,則集中於邦聯議會,而在決定邦聯事務時,每個邦都有一票表決權。邦聯議會休會期間,由邦際委員會代行議會權力。戰爭結束了,仍然沒有一個全國政府,也沒有國家元首。而作為聯合各邦的邦聯議會,其權利其實很小,很多事情仍然要看各邦的臉色,沒有一點威信。在面臨外事交往、貨幣主導、邦際摩擦以及抵禦海上英國艦隊的騷擾時,這種窘境更是顯露無疑。這個時候的「美國」,其實根本不是一個政治主體,而是由十三個政治主體組成的一個鬆散聯盟,且面臨動亂、內戰、無政府狀態和分崩離析的危險。就是在這種形勢下,美國革命先賢意識到《邦聯條例》已經不適宜當時形勢,必須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改。於是弗吉利亞州牽頭提出各邦派出代表,於1787年5月在費城召開制憲會議。

整個制憲會議正式代表74人,最後實到55人,會議開始後,因種種原因中途退場的又有13人,堅持到底的只有42人。在這42人中,又有3人拒絕在憲法文本上簽字。所以最後在憲法文本上簽字的代表,只有12個邦的39名代表,而這其中亞歷山大·漢密爾頓還沒有表決權,只能以個人名義簽字,不能代表紐約州簽字。整個會議,羅德島至始至終都沒有派代表參會,所以在憲法文本上簽字的,準確的說只有十一個邦。從這一點也能看出,大家都沒有意識到這次磕磕碰碰的制憲會議的重要性以及日後對美國和世界政治的深遠影響。

制憲會議從1787年5月25日開始,歷時116天,於1787年9月17日結束並通過了《聯邦憲法》。在之後的兩年多時間裡,各州議會紛紛表決批准《聯邦憲法》,直到1790年5月29日羅德島議會批准《聯邦憲法》,至此建國初的十三個邦都通過了《聯邦憲法》,一部人類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憲法正式發揮效應了,這標誌著十三個邦成為了一個完整的政治主體,至此真正的美利堅合眾國誕生了。幾乎所有的歷史學家都認為,在美國的建國史上,有三份文件堪稱偉大,這就是《獨立宣言》、《邦聯條例》和《聯邦憲法》。《獨立宣言》提出了美國的理想,開始了她的獨立;《邦聯條例》確定了美國的國名,開始了她的聯合;《聯邦憲法》則使理想成為現實,使十三個有著各自憲法和政府的政治實體變成一個完整的實實在在的國家。

而整個制憲會議陰雲與曙光同在,妥協與原則共存,充分展現了美國革命先賢的智慧,值得我們深思和學習。會議一開始,就通過了選舉喬治·華盛頓作為會議主席的決議。而作為會議主席的華盛頓,在歷時四個月的會議中,只有三次發言,即第一次致簡單答謝詞,第二次是在會議最後一天對一項動議表示附議,促成了憲法得以順利通過,最後一次則是詢問由他保存的會議記錄以後怎麼辦。華盛頓心裡很清楚,作為會議主席,他的任何言行都會左右會議討論,因此他選擇不發言,這與華盛頓「無為而治」的政治理念頗為相似。而會議上另一位德高望重的先賢,本傑明·富蘭克林則在會議面臨重大分歧時,以他的智慧來調和分歧,促使會議得以向前推進。會議開始之初,大家就達成了共識:要建立一個統一的全國政府,並實現立法、行政、司法三權獨立的原則。這一基本共識,奠定了本次會議的基調,為憲法勾勒出了基本框架,不致使憲法偏離太遠。而如今,由美國先賢提出的「三權獨立」思想深深影響了世界政治文明的發展,當今的國家政治體制基本上都沿用這一原則。制憲會議的初衷,是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改,而以「聯邦憲法之父」詹姆斯·麥迪遜為代表的派別一開始就沒打算對《邦聯條例》進行修改,而是在條例之外,另立憲法,即《弗吉利亞方案》。這種大膽的冒險精神,打破了《邦聯條例》對會議討論的束縛,成就了《聯邦憲法》的創新性。針對本次會議的合法性,是反對派經常拿出來討論的議題,本次會議並沒有得到邦聯議會的授權,而是由弗吉利亞議會提交議案召開的這次會議,這也是經常困擾大家的一個問題,但是美國先賢很聰明的將這些問題先擱置,討論容易通過的議題,避免了會議開始之初就會散會的風險。

制憲會議中,幾個突出的問題不得不提。第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是關於國會問題,這本質上是各邦利益間的博弈。在確定了國會採用兩院制後,開始討論兩院制的議會席位選舉問題以及席位分配問題。在議會席位的選舉問題上,部分參會代表顯示出對民眾參與政治決策的不信任,建議參眾兩院代表都由各邦議會選舉產生。但是這種做法,違背了《獨立宣言》中民主的理念。這其實是民權與邦權之爭,最終在幾番爭論後,終於達成妥協,選擇了一個折中的方案:眾議院代表由民眾選舉產生,參議員代表由各邦議會選舉產生。但是緊接著又產生了一個棘手的問題:議會席位該如何分配?這是各邦利益博弈的焦點,在這個問題上還牽扯出了奴隸制的問題,正是制憲會議沒能對奴隸制採取妥善的處理方法,為日後的內戰埋下了隱患。針對眾議院的席位分配問題,最後按照各邦人口數實行比例分配,人口多的大邦擁有更多的議會席位,黑人按照五分之三的表決權進行計算,這種決議自然損害了小邦和不實行奴隸制的北方邦州的利益(幾十年後北方要求廢除奴隸制,而南方蓄奴邦堅持保持奴隸制並要求脫離聯邦政府,最終南北戰爭爆發,這是後話了)。於是在參議院席位分配問題上,小邦堅持要求實行平等制,各邦擁有相同的席位,這一提議遭到了大邦和南方蓄奴邦的反對。出於對奴隸制的罪惡感,賓夕法利亞州的古文諾·莫里斯堅定的支持小邦的提議,而博弈的雙方心裡也明白,只有大家各讓一步,才能達成一致。最終制憲會議勉強通過了一攬子方案:眾議院按國內法原則,實行比例制;參議院按國際法原則,實行平等制。制憲會議終於達成妥協,而這次表決後來被歷史學家們稱作「偉大的妥協」(Great Compromise)。

制憲會議中,第二個比較突出的問題, 是關於行政官的設立及限權。這個問題本質上牽扯到「三權獨立」的基本治國理念,是權利相互制衡的問題。美國剛從英國獨立出來,及其痛恨英國的霸權,在北美大陸他們希望建立一個民主和共和的國家,對於給未來政府授權,是抱著一種防官如防賊的態度,決不允許未來的美國權力泛濫走上獨裁和君主制的道路。在剛開始討論這個議題時,先賢們甚至提出不設行政長官,由三人聯合擔任,相互制衡。考慮到這種情況會引發派系鬥爭以及行政的低效,最終否決了這項議案。在關於總統選舉上,先賢們也是絞盡腦汁,否定了多達十種方案,對有議會選舉總統表現出極度的擔憂,最後採取的方案是「選舉人」選舉,既由各邦自己決定是議會選舉還是人民選舉來推選選舉人,但選舉人不能由聯邦議員和官員擔任,這種方案避免了行政淪為立法的「寵兒」,保證了各自的獨立性。在薪酬問題上,參會者甚至提出不給薪酬,考慮到會影響從政者的積極性,最終大家達成一致,總統及聯邦官員薪水由聯邦政府發放,且參政者不能兼職,至此從政不再是個別人的業餘愛好,而是一種職業。在立法、行政、司法三者相互制衡的問題上,參會者弄了一個非常複雜的方案:立法歸國會獨有,如果總統認為立法不妥,可以否決,最高法院雖然不能參與「司法複審」,卻可以進行「司法複決」,即通過審判案件來裁決某一立法是否合法,實際上是進行了立法複審。在議員、總統、法官之間也架起了防火牆:總統可以否決立法,法官可以判其違憲,但國會可以彈劾總統,法官的任命由總統提名參議院同意;總統雖然有被彈劾之虞,但發起彈劾的只能是眾議院,審理案件的只能是參議院,主持彈劾審理的則是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美國人寧願效率低點,也絕不允許大權在握的人狼狽為奸,沆瀣一氣,為非作歹。

1787年9月17日,在制憲會議結束的當天,當參會者在憲法定稿文本上簽字後,富蘭克林看著會議室一副油畫,對身邊的人說:這段時間,我一直注視著主席身後的這幅畫,心中充滿希望和擔憂,無法斷定這太陽究竟是在東升還是在西落,現在我終於有幸知道,它是在升起,而不是在落下。這些先賢們可能也沒想到,在之後的兩百多年裡,美國憲法給世界政治打上了深深烙印,美國也成為繼英國和德國霸權結束後的全球超級大國。

美國憲法在全世界的影響是不言而喻的,但也有其自身的缺陷,沒有民權的內容,對人民的權利沒有給予法律上的保護,所以在憲法簽字定稿時,「權利法案之父」喬治·梅森堅決不簽字,認為這個問題是絕對不能妥協。後來憲法在推行的過程中,的確因為這個問題受到了一些邦的抵制。最終,1789年4月第一屆國會開始工作後頭等大事就是制定《權利法案》,憲法生效沒多久就有了自己的修正案,這加大了憲法在各州的批准速度,終於在1790年全部十三個邦通過了美國憲法。喬治·華盛頓成為第一任美利堅合眾國總統後,在私底下曾對人說,美國憲法的壽命不會超過二十年,可誰能想到,這部憲法從誕生到現在的240年的時間裡,隻字未改,卻有27條修正案。正是因為有這樣一些修正案,才彌補了憲法的缺陷,又不至於因頻繁修憲而動搖國本,從而保證了國家的長治久安。因為這部憲法,使美國的建國區別於其他國家的建立,美國的正式建國是在討論中產生的,而其他國家的建國是在戰鬥中產生。這使得美國的建國帶有理想主義色彩,所以《聯邦憲法》也被美國人尊稱為世俗的「聖經」。

1836年6月27日,享年86歲的詹姆斯·麥迪遜逝世,至此制憲會議的所有代表都告別了這個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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