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個人信息可入罪:「亮出利劍」不等於一勞永逸?

販賣個人信息可入罪:對泄露機構也要法律追責

6月1日起,一批新規將施行,其中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司法解釋明確規定了入罪10種情形,其中包括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50條以上的。即販賣個人信息50條以上即可入罪。

一批新規的施行,將改變人們的生活。但人們的生活已經被扭曲地改變過,如個人信息的販賣,使人們感到自己成了個透明的玻璃人,家庭人員信息、個人財產信息、甚至子女就學入托等信息都無法得到保護,因而每個人的生活都已變得非常脆弱,沒有私隱可言。而這次,兩高6月1日起要施行的司法解釋,從法律上給人們穿上了保護衣,又將人們從透明的玻璃人改變回了正常狀態,這當然是一次法律層面的與時俱進。

但任何法律的施行,都是一個與社會大環境交織遞進的互補過程。從以往販賣個人信息的案件來看,其中的直接販賣者可謂是罪大惡極,因為如果沒有他們的存在,販賣個人信息就不會形成無所不在的網上鏈條,而之所以販賣個人信息成了久斬不斷的鏈條,就是因為直接販賣者難以得到既有法律的嚴懲,從而使他們越加囂張猖獗,並外於瘋長之勢。而這次,販賣個人信息50條以上即可入罪,這從法律層面是給直接販賣者亮出了利劍。

然而,直接販賣者只是鏈條的重要一環,雖然他們罪大惡極,但卻不是問題的全部。因為如家庭人員信息、個人財產信息、子女就學入托以及就醫等信息,並不會直接飛到販賣者手中,而這些信息的源頭,就在社會的相關機構中。很多人都有這樣的經歷,在銀行作了理財之後,馬上就會有很多機構打來話,並能準確說家庭住址和理財投入金額;在醫院作了體檢之後,馬上就會有人打來電話,推售他們的保健品,並且還能精準地說出體檢表上的所有生理信息,這讓人細思恐極,不寒而慄。

一些社會相關機構,也許並沒有直接參与信息販賣,但由於對他人信息管理不夠嚴密,就很容易被販賣者鑽到空子,從這個角度來說,這些機構也就成為了間接的販賣者,如果從責任上講,這些相關機構也應當承擔不可推卸的責任。但事實上,這些機構卻不以為然,因為他們不會擔負刑責,所以就有用不完的說辭,而在這個過程中,一切如故,泄露信息反而成了不正常中的某種正常狀態。

這次,按兩高的司法解釋,販賣個人信息50條以上即可入罪,這當然是對信息販賣者亮出了利劍,但也應當客觀地承認,一些社會機構也是實質上的間接責任者,如果對這些機構沒有到位的嚴格管控,那麼可想而知,販賣個人信息的鏈條就難以從信息源頭上產生衰減效應,而由於源頭上管理的缺位,即使一時鏈條被斬斷了,之後也極易產生某種程度的複位,而這種有可能出現的死灰復燃,在很大程度上則取決於對社會相關機構的源頭性嚴格管控。

因此,對於「販賣個人信息50條以上即可入罪」這個新規,社會並不能將之看成是一勞永逸的事,而應當將之看成是與社會法制大環境交織遞進相互補位的一個環節,販賣個人信息已經成為社會公害,兩高亮出利劍是必須的,但整體環境的改變是一個有機的連鎖遞進過程,其中缺少了哪一環都難以體現整體上的威懾力。所以,在施行「販賣個人信息50條以上即可入罪」新規的同時,也要對相關社會機構從源頭上給予法律層面的追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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