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院術前風險告知不足致患者膝關節疼痛難忍,醫院承擔輕微責任?
事件經過
某甲因右膝關節疼痛10年,加重伴活動受限10年,於2016年10月8日入某醫院治療。於2016年10月12日行人工全膝關節置換術(右)治療,於2016年10月17日出院。
患方觀點
2016年10月8日,某甲因右膝關節疼痛到某醫院處就診,某醫院診斷:右膝關節骨性關節炎。入院後某醫院告訴某甲要進行全膝關節置換術,要求某甲購買美國史賽克膝關節假體,包括股骨、脛骨、墊片、髕骨、加強柱。某甲於2016年10月12日在腰麻下行右側人工全膝關節置換術,術中使用了脛骨假體、股骨假體和試膜墊片,沒有使用已購買好的髕骨假體,而是將某甲自身的髕骨修整繼續使用。某甲於2016年10月17日出院。在進行康復鍛煉時,發現膝關節、脛腓骨、足趾骨扭曲,角度歪斜,不能正常行走,每走一步膝關節、小腿、腳都疼痛,髕骨嚴重鬆動,行走時膝關節發出咣當咣當的響聲,而且膝關節腫脹,疼痛難忍,每日需服消炎止痛藥,夜間關節疼痛難以入睡,關節行走時的響聲讓某甲心裡恐懼抑鬱,給某甲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綜上,某甲認為,某醫院術前未告知某甲不使用髕骨假體以及保留自身髕骨對術後膝關節的影響,手術中未使用髕骨假體以及術中操作不當導致術後髕骨彈響,膝關節疼痛腫脹,長期服藥仍無法緩解疼痛,夜間因疼痛導致失眠,給某甲帶來重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為維護某甲的合法權益,故某甲依法提起本案訴訟。訴訟請求:
1.判令某醫院賠償手術費22936.73元(90833.14元除去醫保報銷67896.41元)、術前檢查費3074.09元、無發票自費葯4000元、護工費119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住院7天,每天50元標準)、交通費500元、營養費1200元、精神撫慰金20000元、二次手術及後續治療費150000元、法醫鑒定費12000元,以上合計215250.82元。
2.判令某醫院為服務欺詐和假體價格欺詐10倍賠償即90833.14元×10倍=908331.40元。
3.以上兩項合計1123582.22元。
4.判令某醫院承擔訴訟費。
院方觀點
我院對患者進行右膝關節置換術具有醫學指征,且膝關節置換術是某甲到我院處尋求就醫的目的。從手術的過程、效果,按照臨床評價依據,也達到了手術的目的,手術是非常順利的,手術效果非常好。在整個診療過程中,我院沒有過錯。患者雖對療效有種種的不滿意,但從醫學臨床評價標準,這些都不足以認定我院手術存在過錯。從患者主訴,患者作完手術後存在疼痛、關節有響聲,這從膝關節手術本身來說,屬於一種術後有主訴的病人。這種病人在膝關節手術後有一定的比例,從國際角度來講,大的數據表明有30%,在我院不到10%的患者術後有這樣的主訴,但並不意味著我院存在過錯。每個人的疼痛從主觀上的感受因人而異,很難客觀去評判。因植入的是人工關節,即便沒有做手術,正常人的曲膝也可能會有響聲。至於患者是否有彈響我們也不好評判。這些都不是手術失敗造成的損害後果,因為這個手術目的是為了解決某甲骨性關節炎,是為了治療某甲的疼痛。綜上,我院不構成侵權,不同意某甲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經某司法鑒定中心專家鑒定,某醫院在對某甲診療過程中在術前診斷、術前風險告知等方面的缺陷與不足已構成醫療過失,醫療過失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程度為輕微責任,故某醫院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判決
根據鑒定單位的具體分析意見,本院確定某醫院醫療過錯責任比例為20%,某醫院應當根據該責任比例賠償原告的各項合理損失。
關於患者所要求的賠償條目和具體觀點如下:
1.醫療費共計26010.82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350元,住院7天、每天50元。
3.營養費1000元。
4.交通費300元。
以上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交通費等均應當由被告某醫院按照本院確定的責任比例進行賠償,對於原告各項訴訟請求超出本院認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5.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綜上所述本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被告某醫院賠償原告醫療費5202.1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70元、營養費200元、護理費238元、交通費6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
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431元,由原告負擔831元(已交納),被告負擔600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鑒定費12000元,由被告醫院負擔(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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