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銀行【操縱對公貸款利率壟斷案】恐爛尾

2018年3月28日,工商銀行公布了2017年年度主要財務指標。該公示材料沒有提及:

2017年6月,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因涉嫌違反《反壟斷法》而被執法機構約談的情況。

《法制日報》記者萬靜2017年6月18日的報道《發改委約談工行北京分行加強自律管理》:

「記者今天從國家發改委獲悉,國家發改委 「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在16日約談北京市場利率定價自律機制牽頭行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要求北京市銀行業規範有關自律管理行為,抓緊取消 對公貸款利率「不低於貸款基準利率的0.9倍」的限制。

發改委表示,各商業銀行不得再就有關事宜進行溝通協商,要通過商業銀行之間的競爭推動降低企業融資成本,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金融環境。對約定存款利率上限和首套房個人貸款利率折扣的必要性等作出說明,並研究提出逐步規範的建議,維護利率市場化改革成果,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

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表示,將嚴格落實有關要求,規範利率定價自律管理行為。」

通過上述報道可知,工商銀行北京分行組織其他銀行操縱對公貸款利率屬實。

貸款利率是融資成本的主要體現,同樣可以視為一種定價行為。

所以,

銀行操縱對公貸款利率屬於

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

《反壟斷法》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但是,

從工商銀行公布的2017年年度主要財務指標來看,

發改委系統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無論是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與反壟斷局,

還是北京市物價局,

都沒有

工商銀行北京分行及其他銀行

操縱對公貸款利率的行為

做出處罰。

截止目前,

國家發改委和北京市物價局網站上也沒相關處罰決定公示。

所以,該案可能已經爛尾。

但是,

即便反壟斷執法機構終止調查,或者從未正式立案,

並不影響受到損害的民事主體,

依據前述報道,

向法院起訴索賠,

並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機制,

主張反壟斷執法機構公開相關案情。

另外,

工商銀行股東

也有權利

了解相關案件實質進展及可能對股東利益帶來的損害。

此外,2017年2月17日,《中國消費者報》在《律師稱北京銀協房貸公約涉嫌壟斷》中報道,銀行業協會通過公約或決定限制會員銀行房貸折扣涉嫌違反《反壟斷法》,已被律師舉報到工商總局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筆者也曾在2017年對該案寫過分析文章《有悖<反壟斷法>的「房貸限折令」為何停不下來?》。

另據中商網商務觀察記者劉傑2017年2月28日報道:

「記者從北京聖運律師事務所獲悉,北京市工商執法大隊以及銀監會工作人員主動聯繫了聖運律師事務所王優銀主任,並對此前王優銀主任寄出的查處申請書作出回復。同時,口頭答應立案,但對相關的申請材料及證據作出了相應的要求。」

但該案後續進展也沒有進一步消息。

此外,根據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包慧2016年9月14日報道《浙江29家銀行訂立存款價格同盟,不打價格戰,然後呢?》,

浙江銀行業2016年8月25日達成《存款利率定價自律約定》為活期利率、定期利率浮動設定上限的行為。

但是,

上述同樣違反《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行為,

至今也沒有被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

儘管著同樣不影響受到相關行為損害的民事主體提起訴訟,主張民事賠償。

而根據《行政處罰法》

第六十二條 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反壟斷執法機構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貸款、存款利率操縱行為沒有處罰,則涉嫌違反《行政處罰法》。

實際上,在金融行業的反壟斷執法爛尾案並不少見。例如《中國價格監管與反壟斷》2014年第3期第25頁到29頁就曾披露:

(2013年)7月9日,價監局組織力量對相關證券業涉嫌價格壟斷案開展調查。

(2013年)10月14日~28日,價監局組織人員進行證券業價格壟斷案的證據整理分析和補證。

(2013年)11月8日,李青副局長就證券業經營者涉嫌橫向價格壟斷案與中國證監會有關領導進行溝通。

(2013年)12月23日,價監局與中國證監會法律部、機構部有關負責人就證券業經紀業務涉嫌壟斷案進行溝通,許昆林局長、李青副局長參加。

但是,最終對證券業經紀業務涉嫌壟斷案並未以行政處罰結案,而是由2014年4月25日由證監會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證券經紀業務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證監發[2014]30號)組織券商自查自糾來了結。至今,反壟斷執法機構也沒有對持續多年的證券交易傭金操縱行為做出公開處罰,廣大股民也沒能獲得應有的賠償,甚至可能都還不知情。

中國的金融業一直在推進市場化改革,

但是每放開一項定價權,

就面臨著從業者通過限制競爭行為侵蝕改革成果的風險。

在中外經貿關係緊繃、摩擦不斷的當下,

反壟斷執法領域的一個個爛尾案件,

恐怕會成為外方指責中國選擇性執法的著眼點,

儘管,

推動中國反壟斷執法的收效是

讓中國金融市場引入真正的有效競爭,

讓廣大中國儲戶、廣大中國企業和股民受益。

--------------------------------------------------------

金融業:反壟斷法適用問題彙編

筆者其他文章列表參見@紹耕 知乎專欄【競爭法研究】目錄。

有關《反壟斷法》的問題想通過值乎向@紹耕 提問並分享給其他網友,請點擊 值乎提問 。

推薦閱讀:

春節全國電影票都19.9元起,合法嗎?

TAG:反壟斷法 | 壟斷協議 | 金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