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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種婚結了就離不掉,這BUG逆天!

作者:吳傑臻律師,廣東廣強律師事務所副主任暨高級合伙人,家事律師,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研究會理事。

今天來談一個比較敏感的話題——軍婚

大家可能對軍婚比較陌生,比較憧憬。嫁給軍人是什麼感覺?結婚前肯定是滿滿的榮譽感!男人在外保家衛國,女人在家養兒育女。

我敢肯定,嫁給軍人之前,99.9%的人都沒想過將來能不能離婚的問題。一來太多女性對婚姻充滿童話般期待,從沒想過會有離婚那一天;二來大家也都相信婚姻自由是與生俱來的權利,所以估計也沒有人想過嫁給軍人後,離婚會是一件多麼困難的事情。

理想很美好,那,現實如何呢?

01

我跟大家講一個真實的案例:

一個女人嫁給軍人後,生育了一個女兒,但由於性格不合,他們在生活上發生各種衝突,最後這個女人實在過不下去,想離婚了。

這個男人說,要離婚也行,女兒和財產都留下,你一個人凈身出戶,否則就拖死你。

這個女人當然不同意了,於是就去法院起訴。

法院立案庭人員說,需要你老公部隊單位出具的同意你們離婚的證明,法院才能准予離婚

這個女人只好去找老公單位,但單位的領導了解了雙方離婚的原因後,男方死活不同意離婚。

這單位的領導對這女的說,我們單位不能同意你們離婚,因為軍隊總政治部有規定,只有在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我們才能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後來,這個女的到處諮詢律師,但得到的答覆都是一樣的:只有現役軍人有重大過錯,他的單位才會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法院才能受理。

當然,也有人建議,一是到單位死纏爛打,二是凈身出戶。顯然,在軍人確實沒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單位又沒有什麼包庇行為,再怎麼去鬧也都是然並卵的事。

所以,這個女的身心不堪折磨,最終選擇了凈身出戶……

這絕對不是個案。

在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中,作為現役軍人的一方,完全可以憑藉這樣的規定,作為一個談判離婚的致命籌碼,甚至逼迫對方凈身出戶。

為什麼?這個規定真有這麼厲害嗎?

02

這個問題,我簡單解釋下,大家就完全明白了:

首先,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現役軍人沒有重大過錯且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另一方絕對無法離婚的。也就是說,只要軍人一天不退役,配偶都無法離婚。

其次,所謂重大過錯,基本上是指《婚姻法》第32條第三款中的「(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等情形,其它的情況不算。

鑒於婚外情和家暴的隱秘性,單憑當事人取證極其困難

在當事人決心離婚找到律師時,往往錯過了最佳的取證期。

劍拔弩張的關係,過錯方往往有很強的反偵察能力和自我節制能力。證明出軌相對容易些,但要證明共同生活3個月以上,需要投入不菲的金錢、人力和精力。

實際上,每年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真正認定同居的案件寥寥無幾,認定重婚罪的案件更是個位數。

在軍婚上當法律賦予軍人一票否決權時,目的是維護軍人婚姻家庭的穩定,以便于軍人更安心地履行保家衛國的職責。

然而,在現實里卻出現了一種令人髮指的現象:明明雙方都沒有了感情,甚至是軍人一方先提出離婚,但由於裡面的一些過分的條件沒有滿足,TA就不同意離婚。有些人,一拖就被拖了七八年。

有人在朋友圈曬疑似跟情人旅遊的照片,有人被困在婚姻的囚籠里。

有些人因此重度憂鬱了,有些人多次自殺不遂,有些人每天坐立不安。

他們一次一次地嘗試起訴離婚,但結果都是徒勞。

03

就因為對方濫用了這個該死的規定。

當然,我在這裡絕不是貶低軍人。軍人保家衛國,是值得我們尊敬和擁戴的。嫁給冷鋒,是幸福的。他願意用生命去守衛國家,用他一生去為自己的女人報仇

可是,我們誰也不能保證他就是那個冷鋒

對於現有的軍婚制度,我不得不說,要跟軍人結婚,一定要想得清清楚楚,徹徹底底。如果萬一要離婚,你有沒有凈身的覺悟?沒有人能保證自己能跟另一半一起走過一輩子,我也不例外,必須想清楚。

2001年的《婚姻法》已經走了快17個年頭,該改的沒有改,不該改的改的面目全非。今時今日,婚姻早就被賦予了更多的功能和需求。

離婚率走高,實際上是社會進步的表現。人們對離婚早已習以為常,沒聽說哪一個人因為離了婚就不能好好工作了。相反,鬧離婚的過程才影響工作呢。如果配偶一次一次上門鬧離婚,一次一次起訴到法院,現役軍人被這樣折騰就能安心履行職責了?

維持一樁感情已破裂的婚姻(一方起訴兩三次以上)跟軍人履行職責的邏輯關係實在經不起推敲。

有多少人的婚姻只是因為生活瑣事、性格不合、陪伴不足、婆媳矛盾等原因走向破裂,而這裡面並沒有哪一方是重大過錯。只因軍人單方面不同意離婚,就不管對方起訴多少回,一律不準離婚。這樣的法律,是不是太殘忍了?

更何況,這樣的一種軍婚制度,在互聯網如此發達的時代,對於軍人結婚而言也並非什麼好事。等大家都意識到與現役軍人離婚難的時候,還有多少人有勇氣跟軍人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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