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登記結婚的男女解除關係後,女方拒還彩禮錢 這樣好嗎?

河北有一個女子與男子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就一起同居生活,在他們同居之前,男方給了女子一筆彩禮錢11萬元。後來,兩人並沒有踏入婚姻的殿堂,而是選擇了解除同居關係。只是女子此時不願意歸還11萬彩禮錢,男子將她告到了法院,在法院的判決後,依然不肯歸還這筆錢,最後被司法拘留3日。到了最終,女子的家人幫其履行判決義務,返還彩禮5萬8千元。

沒登記結婚的男女解除關係後,女方拒還彩禮錢  這樣好嗎

於是有人提問:你認為未登記結婚的男女雙方關係解除後,女方應該返還彩禮錢嗎?以下是我的回答,我也只是希望,女人們不要總是把自己當作是受害者,而是應該為自己贏回一點尊嚴。

作為一個女性,實在想不明白女方為何拒不歸還,這是什麼錢呢?「彩禮」呀,什麼叫做「彩禮」?就是男方將來要「娶你進門的禮金」,既然後來雙方解除了「同居關係」,那就代表著你們之間沒有了任何的關係,那麼作為「結婚的彩禮」肯定要歸還給人家的,請問女方你憑什麼霸佔著男方的禮金不肯歸還?是作為曾經一起同居的費用么?還是作為補償給你的「青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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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位姑娘,請你不要忘記了,你也是一個成年人,要是沒有人逼著你一起去同居,恐怕你也不會居住在一起。雖然時下好男人不多,但還是有的。我相信,那個男方也是想和你一起過日子,他的心中也曾經憧憬著和你一起白頭偕老,否則他是不會拿出11萬的彩禮錢給你。現在社會競爭壓力大,很多人家也只是普普通通的草根階層,11萬是何其艱難才掙回來的?可見他對你也是很珍惜,一心想娶你進門。

不知道後來你們為何解除了同居關係,但走到這一步,相信大家都不想的,那麼何不好聚好散呢?你霸佔著別人的錢算什麼?你是一個成年人,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同居你是同意的,解除關係你也是同意的,難道你認為兩個人在同居期間,只有你一個人在付出么?對方沒有為你做過什麼?或者這麼說,難道你沒有在曾經的這段關係里,得到過一些關懷呵護或是愛的滋養?如果有,那你又何必強佔著本來不屬於你的錢?如果沒有,你又把自己當作了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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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錢不是自己的,就不應該拿;你想要拿那一筆錢,就問問自己「憑什麼」?要是厚著臉皮據為己有,哪怕最後法院出於人道給了你一部分,那又如何?是施捨嗎?還是補償?你要明白,「雖然你睡了我,但我也睡了你呀!」大家都在這段關係中付出過,擁有過,最後何不痛痛快快給他一個華麗的轉身,「以後哪怕沒有你,我依然會過得很好,你的錢,我不要!」

提醒:女人,不要總是一副受害者的姿態,你要抬起高傲的頭,活出有尊嚴的自己來!也希望廣大的女性朋友們能有自尊的生活,爭取過得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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