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政的基本內涵是什麼?
04-01
憲政(constitutionalism、constitutional politics)也叫「民主憲政」、「立憲政治」、「立憲政體」、「憲法政治」。對什麼是憲政的問題,眾說紛紜,莫衷一是。有的人認為,「所謂憲政,就是以一部體現民主、人權和法治精神的憲法為治國的根本大法的制度」;有的人認為,憲政指法律化的政治程序,即限定和鉗制政治權力的公共規則和制度;有的人認為,「憲政是這樣一種理想,正如它希望通過法治來約束個人並向個人授予權利一樣,它也希望通過法治來約束政府並向政府授權」。綜上所述,憲政是民主政治,是體現人權保障和有限政府的制度,它表現為憲治,即依憲法治理國家。這也是依法治國的核心。
憲政具體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第一,憲法的權威高於政府的權威,政府只能根據憲法的條款進行統治並且受其限制,即憲法規範具有至上性。因為憲法規範的至上性原理是人類在長期的實踐經驗中尋求的具有理性基礎的原則,體現著立憲主義的基本精神。第二,憲法規範下的政府在本質上是自由式國家的最小的政府。公民同意建立政府並同意受其統治,僅僅是為了保障其生命權、自由權、財產權以及其他權利,政府在社會生活中充當的只是守夜人的角色。當政府施行暴政時,人們可以反抗政府以保護個人權利。第三,權利是人們生來具有的,其先於憲法、社會和政府而存在。法律只是在描述權利而非創造權利,政府的權利來源於人們的權利。第四,憲政是一套制度設計,政府受到限制並必須通過建立相互制衡的合理的分權制度來行政。因為法律對權力的限制依賴於權力對權力的限制。考察各國歷史和現狀可知,在只有法律而沒有權力之間相互制約關係的社會中,公共權力基本上是不受限制的。說到底,法律本身並沒有多大的強制性力量,雖然它常常通過訴諸倫理或宗教原則而獲得力量,但是,由於倫理信念和宗教意識的多樣化,僅僅依賴於信念或信仰還是不夠的,法律必須依賴國家權力作為自己的後盾。對以上進行歸納可以發現,憲政意味著有限政府、保障人權、權力分立、法治。憲政的這些價值有其深厚的文化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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