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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去世,獨生子女卻無法繼承房產?立遺囑可以省去很多麻煩!

很多人都認為:身為獨生子女,如果有一天父母不在了,那麼父母名下的房產就肯定是自己的。我是父母唯一的孩子,父母過世之後的所有財產,當然由我來繼承咯!但是,實際上並非如此!

先來看一個案例:

小麗是獨生女兒,父親多年前去世,母親最近剛過世。父母親生前在杭州留下一套127平方米的房子,價值約300萬元。

房產原先登記在父親名下。父親去世時小麗還未成家,因此沒去辦理手續。現在母親已經去世,小麗也已成家,女兒兩周歲,再過一年就上幼兒園了。因為父母留下的房子是學區房,小麗就想把房屋過戶到自己名下,然後把戶口遷進去。

小麗拿著房產證和父母的死亡證明到了房管局,要求過戶。房管局卻說,僅憑這些東西沒法給小麗辦過戶手續。小麗要麼提供公證處出具的繼承公證書,要麼拿法院的判決書去,他們才給辦。小麗沒辦法,誰願意沒事打官司啊,就馬上去了公證處。

「公證處的人說讓我把我爸媽的親戚全部找到,帶到公證處去才給辦公證。可我爸媽的親戚全國各地都有,有的都出國了,我到哪去找他們?」小麗要哭出來了。

這是非常典型的一個案例——沒有複雜糾紛,但作為獨生女的小麗,卻無法順利獲取父母去世後留下的房產。這是為什麼呢?

聽聽律師怎麼分析:

律師:小麗你是獨生女?

小麗:是的,我爸媽就我一個女兒。(核心家庭關係很簡單)

律師:你父母哪一年結婚的?

小麗:好像是1983年。

律師:房子是什麼時候買的?

小麗:2003年。

律師:房產登記是什麼時間?

小麗:2004年11月。

律師:房產登記在誰的名下?

小麗:我爸爸一個人名下。

律師:你爸爸什麼時候過世的?

小麗:應該是2006年年底吧。

律師:你爸和你媽過世時有沒有留下遺囑?

小麗:我爸沒有,我媽生前跟我口頭說過,她走後這套房子歸我。(口說無憑啊,等於沒有)

律師:你爸爸過世時,你爺爺奶奶是否還健在?(這個問題是關鍵,如果已經過世,事情就好辦多了)

小麗:我爸爸過世時我爺爺已經去世,我奶奶還在,我奶奶是我爸爸過世後不到一年過世的。

律師:那你爸爸有兄弟姐妹幾個?

小麗:我爸爸有四個兄弟姐妹(咱父母輩的兄弟姐妹四個不算多)。

律師:那你把你爸爸的兄弟姐妹的家庭情況,包括在不在世、婚姻情況、子女情況跟我一個一個說一下。

小麗:我爸爸在家排行老三,大伯在我爸過世時已經過世,我大娘還在。大伯大娘有三個孩子,兩個在上海,一個出國了。二伯還在,不過五年前離婚了。二伯二娘有兩個孩子,一個在杭州,一個在北京。我小姑姑和小姑父在黑龍江,有一個女兒。我爸爸和爺爺奶奶過世後,就沒怎麼走動,姑姑姑父家的具體情況我不太清楚。

律師:你媽媽在你爸爸過世後沒再成家吧?

小麗:沒有沒有,我媽一直跟我過。

律師:你媽過世時,你外公外婆是否還健在?

小麗:都過世了。

律師:這套房子,要由你一個人繼承,除非其他有繼承權的人,到公證處或者法院明確表示放棄。

下圖是律師得出的房產歸屬結論——

房子被分的支離破碎,傳說中的七大姑八大姨也來分房子!為什麼會這樣呢?

律師分析

1、這套房子是小麗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她父親去世,這套房產的1/2屬於她母親,1/2屬於她父親的遺產。

2、小麗父親死亡時,有三個繼承人,那就是小麗母親、小麗、還有小麗奶奶。如果沒有特殊情況,那麼三人平分1/2。因此小麗母親在原有1/2的基礎上再獲得1/6,合計2/3,小麗分得1/6,小麗奶奶分得1/6。

3、小麗奶奶過世後,屬於她的1/6本該由小麗父親的四兄弟姐妹轉繼承,一人1/24,但這時小麗大伯和父親先於奶奶過世了。根據法律規定,由他倆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也就是小麗大伯的1/24由其三個孩子繼承各1/72,小麗父親的1/24由小麗繼承。加上前面的1/6,小麗現在有5/24。

4、小麗二伯的1/24,根據法律的規定,婚內繼承的遺產除非遺囑指定歸個人,否則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從理論上講,小麗二伯離婚後,這1/24應該分成兩半,小麗二伯1/48,二伯母1/48。

5、小麗的小姑姑和小姑父沒離婚,因此共同擁有1/24。

6、現在小麗母親過世,她只有小麗一個繼承人,因此其財產全部由小麗繼承。所以小麗最終的財產繼承份額是5/24+2/3=7/8。

律師說,這只是給小麗算理論上的房產繼承份額而已,具體要怎麼把這套房子分配下去,那就更複雜啦。律師認為,這一切,假如小麗的父母在生前立下遺囑的話,就不會那麼麻煩了。

更多知識:

有效的遺囑要符合什麼條件

1、遺囑人必須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一條規定: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有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立的遺囑,即使其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仍屬無效遺囑。遺囑人立遺囑時有行為能力,後來喪失了行為能力,不影響遺囑的效力。患有聾、啞、盲等生理缺陷而無精神病的成年人,他們是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因此他們也可以立遺囑。

2、遺囑人所立的遺囑必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不真實具體體現在如下幾種情況中:

(1)脅迫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2)欺騙遺囑人所立的遺囑;

(3)被非遺囑人假造的遺囑;

(4)被篡改的遺囑;

(5)遺囑人在神志不清的狀態下所立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十二條第二、三、四款規定: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人對遺囑所處分的財產必須是有處分權的。在現實生活中,常見到丈夫立遺囑不經妻子同意便處分了全部夫妻財產,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九條規定: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撤銷。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內容不合法的遺囑主要有三個情況:

(1)遺囑取消了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2)遺囑沒有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

(3)遺囑內容違反其他法律。

5、遺囑的形式必須合法。即可採用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口頭等形式。

怎麼立遺囑?

遺囑

立遺囑人:_____,(性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

我,_____,父母均死亡,有5個子女,三個女兒,二個兒子。長子蔡_____,次子蔡_____,長女蔡_____、次女蔡_____,幼女蔡 。

我在_____市_____區_____街_____號有住房,該房屋混合結構,建築面積_____平方米,產權證編號:_____字第_____號,是與妻子_____共有。

我有5個子女,為了防止以後家庭出現糾紛,立遺囑如下:

在我去世後,將上述房屋屬於我個人所有的部分即該房屋的一半產權給次子_____一人繼承。

本人在此明確,訂立本遺囑期間,本人神智清醒且就訂立該遺囑未受到任何脅迫、欺詐。上述遺囑為本人自願作出,是本人內心真實意思的表示。本人其他親屬或任何第三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對繼承人繼承本人全部遺產及權益進行干涉。希望大家尊重本人的遺願,和平處理遺產繼承事宜。

此遺囑一式二份,本人留一份。

   立遺囑人:

   立遺囑地點:

   _____ 年_____ 月 _____日

辦理遺囑公證需要哪些手續?

1、立遺囑人提出申請

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向本人住所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不能委託他人辦理,申請遺囑公證要填寫公證申請表;申請表的內容包括:

(1)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工作單位、住址等;

(2)請求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3)提交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地址;

(4)申請的時間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此外,立遺囑人應提交身份證明、遺囑所涉及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及其他證明材料。

2、公證處受理

公證人員需要審查立遺囑人是否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立遺囑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對所要處分的財產是否享有處分權等內容。

公證人員認為立遺囑人的申請符合規定、決定受理申請的,發給受理通知單,並按規定標準收取公證費。立遺囑人如交納公證費有困難的,可提出書面減免申請。

3、遺囑的審查

遺囑公證應由兩名公證人員共同辦理,公證員辦理遺囑公證應當遵守迴避程序。特殊情況下由一名公證員辦理時,應至少有一名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應在遺囑和筆錄上簽名。

立遺囑人在公證員面前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表述遺囑內容,公證人製作出書面材料,經立遺囑人確認無誤後,由在場的公證員和立遺囑人簽名,並註明設立遺囑的年、月、日。

4、批准出證

公證人員經審查,認為可以出具公證書的,公證員草擬公證書後,連同卷宗報批;任何人不得審批自己承辦的公證事項。

審批合格後,公證處按司法部規定或批准的格式製作公證書,並不得塗改、挖補,必須修改的應加蓋公證處校對章。公證書應製作公證書正本和若干副本發給立遺囑人。

5、公證書生效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遺囑公證書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6、領取公證書

遺囑公證書由立遺囑人到公證處領取;必要時,也可由公證處發送。如果由公證處發送的,立遺囑人應在公證書送達回執上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收到日期、份數和公證書的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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