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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中證據的效力(電話錄音)

電話錄音

生活中往往會因為自己的一時疏忽導致遺失借條的情況發生,後通過電話錄音的方式來彌補。電話錄音的證據效力如何呢?

1 錄音證據的取證的司法解釋

  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批複》曾經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以違法證據排除規則排除使用。

  而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重新規定了非法證據的確切含義,即《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對錄音證據而言就是說,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者採用了侵犯他人隱私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的規定,比如錄有他人隱私或在其工作或住所竊聽取得的錄音資料,仍然會被排除使用。

  但是,屬於民事訴訟證據規則第七十條規定的「有其他證據佐證並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複製件」是有證明力的。要使該錄音證據成為判決依據,必須符合兩個條件:其一,錄音證據的取得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錄音雙方當事人的談話當時沒有受到限制,是自覺自由的意思表示,是善意和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和查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其二,該錄音證據錄音技術條件好,談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具有客觀真實和連貫性,未被剪接或者偽造,內容未被改變,無疑點,有其他證據佐證。

2 什麼案件可以採用錄音證據

  案例一:債務糾紛

  山東濟南家住某小區的張某與李女於2004年1月份經朋友劉某介紹認識後,感情急速升溫,並在同年3月份開始同居,但是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今年初的一天,李女告訴張某自己的母親得了重病,需要住院費用3萬元,想向張某借3萬元,張某看著李女著急的樣子,同時並考慮到兩個人已發展到同居關係,就沒有向李女索要欠條便借了錢。

  今年6月份,張某與李女之間出現了一些矛盾,爭吵之後兩人解除了同居關係,張某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但是李女拒不給付,張某一氣之下向法院起訴,但是因為沒有證據法院不予受理。

  為了得到證據,張某找來當初介紹自己和李女認識的介紹人劉某陪同,帶上錄音機來到李女的家裡,以想和好為由與李女聊天,見李女不想與自己和好,張某就再次向李女索要當初借給她的3萬元錢,李女也承認向張某借了3萬元錢急用,但是她說那些錢已經作為兩人的生活費花了,不應該再還給張某。李女沒想到,張某把他們的談話都用錄音機錄了下來。

  張某讓介紹人寫了一份證據,並帶上了這份到李女家錄的錄音證據,到法院提起訴訟。最終,法院判定李女向張某借款3萬元的事實成立,並判決李女給付張某3萬元。

  張某的勝訴,錄音證據起到了關鍵作用,為此記者採訪了山東大正泰和律師事務所的周桂華律師,周律師說,在採取偷錄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證據時,應當盡量採用先進的錄製設備,在錄音過程中,盡量選擇雜音干擾少的地方錄製。在偷錄中,應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錄製時間,提示對方表明身份,增強證據的可信程度。

  案例二:房產糾紛

  【青島新聞網】今年4月,葉先生看好一套房子,給房產商交了3萬元訂金和15萬元首付款。葉先生後來認為購房合同內容有失公平,而且房產商收訂金時沒有按規定明示《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等法規文件。葉先生委託代理律師將售樓人員沒有明示有關法規文件的談話內容偷錄下來,然後將房產商告上法庭,要求返還訂金、預付款及利息。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簽訂的協議合法有效,但雙方並沒有簽購房合同,一審判決房產公司退還葉先生的訂金及首付款18萬元。原告方提供的錄音證據未被採納。

  市南法院車成鱗法官介紹,雙方提供的協議、信函等相關證據已足以證明案件的整個過程,錄音證據作為輔助證據,可以不必採納。另外,律師偷錄的證據音質較差,而且沒有說清錄製的時間、地點、雙方當事人的身份等細節。

  案例三:精神損失賠償

  王某於1998年經人介紹與張某相識,並於1999年5月二人領取了結婚證並於同年十月一日舉行婚禮,王某與張某婚後共同到北京打工,王某由於懷孕於2001年5月回河北老家,張某仍在京打工。2002年8月王某從老鄉後了解到張某在京又與他人同居。王某到京後通過聯繫張某的房東,以錄音的方式取得王某確實與他人同居將近一年的證據。以此,王某提出起訴,請求判定與張某解除婚姻關係,每月支付孩子的撫養費人民幣300元,支付王某精神撫慰金5萬元。法院判決: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張某與他人同居長達近一年,不履行做丈夫、做父親的最起碼義務,國家保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由於張某堅決離婚,由此判定解除二人婚姻關係,張某每月支付孩子撫養費260元,支付王某精神撫慰金5000元。

3 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

  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錄音可以作為證據提交法庭。但在現實中當事人往往缺乏取證技巧,導致獲得的錄音證明力不足。在此,探討一下有關錄音證據的取證技巧問題。

  1.錄音時間和地點的選擇

  從有利訴訟的角度來說,錄音應儘早進行。越早進行,取證對象越無防備,特別是在初次交涉時,一般不會歪曲事實,這個時候的談話錄音價值最大。而在幾經交涉後,對方往往會從有利自身的角度進行敘述,或者持防備態度。

  地點的選擇,也非常重要,應該盡量尋找比較安靜和不受干擾的地方,能夠獲得較好的錄音效果。

  2.錄音器材

  盡量選擇體積小、易隱藏、錄音時間長、音質高的設備。採訪機、錄音筆或帶錄音功能的MP3都可以,最好是可以進行複製的。另外,電話錄音一般不如現場錄音效果好,在談話出現分歧時,取證對象如果不想繼續的話,可能會把電話掛斷,而在當面談話時,即使出現一些爭論也能夠繼續。

  3.取證前的準備工作

  準備好取證的事項和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對談話內容作好準備,包括事先考慮好所提示的問題和對方可能的態度,應該如何誘導對方表態等。至於是否要事先約見,則應根據情況而定,徑直上門容易獲得「攻其不備」的效果,但也有可能遇到意外情況,如被對方拒絕或者因其它原因使得談話被中斷。

  4.談話方式

  既然是私錄,當然最重要的就是不能讓取證對象察覺你是在錄音,所以神態、語氣都要自然,如果是認識的人,更要注意。

  (1)談話過程中交代一下時間、地點,明確各方談話者的身份和與談論事實的關係,在交談時盡量用全名稱呼,以增強錄音的關聯性和可信度。

  (2)注意與其它證據的內容相互印證,因為有其他證據佐證是錄音證據被採信的條件。

  (3)談話內容不要涉及與案情無關的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也不要採用要挾口吻,否則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法而不予採信。

  (4)著眼於事實的敘述、承認或否認,不要糾纏於法律責任的爭論。

  (5)注意控制談話時間,能問到希望對方承認的事實,說到要點即可。

  5.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

  在開展證據公證的地方,必要時可以請公證機關公證錄音過程,確保錄音證據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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