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槍擊案頻繁發生,為什麼不禁槍?

前高院大法官斯蒂芬斯(John Paul Stevens)曾在其書中回憶道,當他於1975年就職高院時,法學界對第二修正案的理解基本一致:就像「合眾國訴米勒」案判決所說的那樣,第二修正案只保護平民持有民兵常用的某些武器類型,並且這種保護並不妨礙聯邦或各州政府出於公共安全考慮對槍支的流通與使用進行合理管控。就連身為保守派的首席大法官伯格(Warren Burger),在退休五年後(1991年)的演講中,還痛斥以全美步槍協會(National Rifle Association,簡稱NRA)為首的「擁槍派」歪曲第二修正案含義、鼓吹放鬆槍支管制,乃是他「這輩子見過的由利益集團向美國公眾實施的最大型欺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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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為何這場「大型欺詐」會在二十世紀下半葉得到策劃和實施,又為何能在短短几十年內斬獲如此巨大的成功?這背後最重要的動因,當屬保守派白人群體在政治上對五六十年代旨在打破種族隔離、實現種族平等的民權運動(civil rights movement)的強烈反彈。弔詭——或者說諷刺——的是,對民權運動的反彈之所以會導致反對控槍,恰恰是因為在民權運動以前,控槍政策本是種族歧視的重災區。

與美國的其它許多政治問題一樣,槍支問題在歷史上一直與種族問題緊密糾纏。建國初期,由於持槍權被默認等同於民兵資格,而後者又以成年男性公民(「自由人」)身份為先決條件,因此不少蓄奴州都在州憲法中明文規定持槍權屬於「自由白人男性(free white men)」,從而將黑人、印第安部落、以及白人女性均排除在外(阿肯色州曾在1861年修訂州憲時將印第安人納入有權持槍的範疇,但1864年再度修憲時又刪去)。另一些蓄奴州儘管聲稱持槍權屬於全體「人民」、所有「公民」或所有「自由人」,卻又另立法律規定:黑人自由民(並非黑奴)要想持槍,必須先向地方官員提出申請——而在實踐中,這些申請毫無疑問地會遭到白人地方官員們的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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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戰後,奴隸制遭到廢除,南方黑人在獲得自由的同時也購入了不少槍支。但南方白人並不死心,這邊剛向聯邦政府投降,那邊轉身便推出「黑人法典」(Black Codes),限制黑人的財產權、經營權、工作權、出庭作證權、持槍權等各方面權利。不但如此,在「南方重建」期間及其失敗後的種族隔離時代,各地白人暴民還紛紛組織「民兵」掃蕩黑人住所、收繳黑人槍支,對拒絕服從的黑人(以及同情黑人處境的白人)施以恐嚇、凌辱與屠殺;至今猶存、並在特朗普上台後氣焰大漲的三K黨,最初正是田納西州的一支戰後白人民兵組織。

內戰後南方白人至上主義民兵對黑人的猖狂鎮壓,在建國初年的常備軍辯論後進一步粉碎了古典共和主義的民兵迷思:民兵非但軍事能力無法與職業軍隊相提並論、不堪委以國防要務,而且在內政方面也並不天然就是自由與共和的基石,反倒可能淪為多數壓迫少數的工具。

同時,這段歷史也構成了對當代擁槍派津津樂道的「公民持槍便可/方能抗衡暴政」論調的反諷。種族暴政在南方各州的捲土重來,並不是因為施暴方有槍、受壓迫方沒有:戰後南方黑人並非手無寸鐵,面對白人暴徒也不乏反抗,甚至一度因為聯邦政府對南方實行軍管、而在武裝力量方面具備相對優勢。然而面對整個南方社會的走火入魔,面對各級地方政府與法院體系對白人暴徒的縱容甚至合謀,面對北方白人盟友急於「同南方(白人)兄弟和解」與「遺忘戰爭創傷」的心態,面對聯邦政府在轉型正義方面的興趣闕然與政治意志薄弱,面對自身在長期壓迫剝削下的社會經濟資本極度匱乏,新近解放的黑人群體即便手中有槍,也依舊無法阻擋自由民局的裁撤、南方重建的半途而廢、吉姆克羅法與種族隔離的強制推行。南方黑人重新被收繳槍支、重新成為歧視性控槍政策的重點盯防對象,只是美國社會向種族暴政綏靖投降的結果,而不是原因。

到了十九世紀末二十世紀初,隨著反東南歐移民情緒的興起,各州又短暫興起了一波制定控槍法案的小高潮,將打擊對象從黑人拓展到義大利裔等新移民;當時的媒體也推波助瀾,將東南歐移民與心懷不軌的「隱蔽攜槍者」划上等號(而正直高貴的盎格魯撒克遜裔本土白人自然向來只會「公開佩槍」)。

這段時間裡,有些州推出的控槍法案缺乏明確的判定標準,將對持槍資格的裁量權完全交給地方執法人員,令其得以肆意實施歧視而無需接受問責。另一些州則有意出台過分嚴苛、明顯違憲的控槍法案,用以在實踐中選擇性執法,專門針對缺乏資源或渠道打官司、無力挑戰法案的少數族裔。比如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法官布佛德(Rivers Buford)在1941年「沃森訴斯通」案(Watson v. Stone)的附議書中寫道:「[本案所討論的]這項法律當年被通過時,目的就是為了要解除黑人勞工的武裝……從而給住在人口較少的地區的白人公民更多的安全感。立法者從沒想過要將這項法律在白人中間落實,而且在實踐中它也確實從未在白人中間落實。……真要推測起來的話,佛羅里達農村地區恐怕超過80%的白人都違反了這項法律……只不過據我所知,從來沒有人試圖對這些白人當真執行相關條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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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社會連對種族隔離制度都視若無睹的時代,控槍政策中這些明目張胆的種族歧視成分自然更不會有人去大驚小怪。然而二戰後期,與納粹德國的意識形態對立、美軍白人黑人士兵攜手作戰的經歷,都成為了反思國內種族問題的契機,反種族歧視、反種族隔離的力量開始壯大,進而催生了五六十年代的民權運動。在這股時代潮流中,歧視性的政策——包括歧視性的控槍政策——逐漸不再那麼理所當然,黑人重新開始大膽嘗試申請持槍許可證、甚至公開佩槍。

這個過程當然並非一帆風順。一方面,種族主義的舊勢力繼續想方設法地阻撓黑人持槍。一個比較著名的例子是,1956年馬丁路德金的住處被種族隔離主義者炸毀後,他向阿拉巴馬政府申請持槍許可證,結果依舊毫不意外地遭到拒絕。此外,前面提到,公開佩槍本為美國社會所容,種族隔離時代白人公開佩槍威懾黑人更是家常便飯;但六十年代黑人激進組織「黑豹黨」(Black Panther Party)的黨員也開始公開佩槍巡查街道、監督警察不法行徑(copwatching)之後,加利福尼亞州議會趕忙在(後來成為總統的)州長里根敦促下制定了《穆爾佛德法案》(Mulford Act),禁止任何人在公共場合公開佩槍。

不過像加州這樣傷敵一千自損八百、為了不讓黑人公開佩槍乾脆把白人的公開佩槍權一併剝奪的做法,畢竟屬於少數。在正常情況下,民權運動的興起只會意味著控槍政策中的種族壁壘被打破、黑人持槍變得比以前容易。對此,白人至上主義者自然心知肚明,其中大多數人也因此從原本的控槍陣營轉投擁槍陣營。當然,說「轉投」未必確切,因為對他們來說,從前之所以支持控槍政策,根本上在於這些政策歧視性立法與選擇性執法的部分,主要動機其實是壓制和防範黑人;現在眼看此路不通、黑人擁槍是大勢所趨,那就乾脆反過來鼓吹擁槍、把白人全部武裝起來,換一種辦法來壓制和防範黑人、或者至少獲得心理上的安全感。政策立場看似一百八十度大轉彎,其實就動機而言,不過是一枚硬幣的兩面。

正是在這種政治心理的背景下,從五十年代末起,美國民間先後湧現出《槍》(Guns)、《槍與彈》(Guns & Ammo)、 《槍支周刊》(Gun Week)等擁槍派雜誌;全美步槍協會(NRA)原本專註於打獵等休閑娛樂活動的會刊《美國步槍手》(American Rifleman)也增設了「武裝公民(The Armed Citizen)」專欄,向其目標讀者(城郊與農村的保守派白人)灌輸「多囤槍、保平安」的思想;尼爾·諾克斯(Neal Knox)這樣的擁槍派寫手,在南方草根群體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政治影響力。諸如前面提到的弗吉尼亞州1971年修改州憲、添加「持槍權」條款一事,也是這種政治心理背景的產物。

當然,這並不是說當代所有的擁槍派都有著明確而自覺的種族主義動機。但反過來,下意識的種族偏見,以及白人身份自帶的種族特權,確實又在當代絕大多數人的擁槍立場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譬如近年越來越多的研究表明,美國普通人的種族偏見與擁槍態度高度相關;而且美國白人被試在看到與種族相關的圖片後,會明顯更加傾向於支持擁槍派論調。

種族特權則令大多數白人可以對槍支泛濫的後果置身事外:放鬆槍支管制,最大的受害者是內城(inner city)貧困的黑人社區。根據2010年的數據,儘管黑人只佔全美人口的13%,但涉槍殺人案受害者的比例卻佔總數的55%(與此相反,白人涉槍死亡的主因是自殺和誤殺)。此外,槍支泛濫也造成美國當代警察暴力(police brutality)問題日益嚴重,而這個問題同樣帶有強烈的種族色彩:警察在執法過程中遇到白人攜槍,往往解釋兩句就放過;相反,一旦懷疑黑人攜槍,便精神高度緊張,下意識地使用野蠻手段將其制服、甚至直接擊斃。

所以毫不意外,當代支持控槍的黑人比例遠高於白人:比如在皮尤調查中心2017年4月份的民調中,有73%的黑人認為槍支管理比持槍權重要,而只有42%的白人持相同觀點。

有人可能會認為,黑人社區受槍支犯罪所害,問題出在黑人社區本身,不能怪到放鬆槍支管制上,因為許多槍案犯罪率高的社區,恰恰坐落於控槍最嚴的地區。這個說法的問題在於,槍支管制與流動具有很強的外部性,尤其在交通便利的當代,高度依賴於全國統一的規範管理,否則很可能出現這樣的局面:一個法律上嚴格控槍的地區,由於周邊地區槍支管制寬鬆,反而導致更多非法槍支輕而易舉地流入本地區。城郊富裕白人社區與內城貧困黑人社區之間的居住隔離,進一步加劇了外部性的這種系統傾斜,也讓占人口多數的白人群體更難對黑人遭遇的槍支泛濫之苦感同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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