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視化圖解:《財產保全規定》

文章作者勞苗

文章公眾號:尚格訴訟觀(微信公號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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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了《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財產保全規定》)、《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以及《關於嚴格規範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終本規定》)。上述三則新規均於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發生法律效力。

其中,《財產保全規定》和《變更追加當事人規定》經由審委會討論通過,屬於司法解釋,可在審判實踐中普遍適用;與前二者不同的是,《終本規定》未經由審委會討論,主要用於指導辦案實踐,故不能在法律文書中直接援引。[1]

以「完善執行規範體系」為著眼點,三則與執行有關的司法解釋、規範性文件的出台都承載了解決執行難問題的使命。具體來看,每一則文件在不同方面反映了當前民事執行工作的問題所在以及市場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 出台背景

合理設定財產保全擔保的標準,有效解決保全難,讓保全制度真正發揮作用,從源頭上緩解執行難。

  • 五大亮點

(一)以問題為導向,合理調整申請訴訟財產保全的擔保數額

(二)以市場需求為參考,適時引入財產保險機制

(三)以信息化手段為支撐,明確網路執行查控系統在保全實施階段的應用

(四)以司法為民為宗旨,明確可免於擔保的情形

(五)以制度規範為根本,明確解決保全亂的各項措施

  • 主要內容

《財產保全規定》共29個條文,分別從財產保全的申請、財產保全擔保、財產保全的執行、財產保全的救濟以及規則適用五個方面詳細地規定了財產保全案件中的具體操作事宜。

  • 圖解條文

一、財產保全的申請

條文範圍:第1條至第4條

二、財產保全擔保

條文範圍:第5條至第9條

三、財產保全的實施

條文範圍:第10條至第23條

四、財產保全的救濟

條文範圍:第24條至27條

五、其他適用性條款

條文範圍:第28至第29條

[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地方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不得制定司法解釋性質文件的通知(法發〔2012〕2號)》2012年1月18日頒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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