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刑法為什麼這麼重?重點打擊的對象是誰?
明代可以說是中國古代重刑主義最典型的朝代之一,無論是皇帝臨時啟用的,還是法典明文規定的,都有大量殘酷到超出想像的刑罰,明代有的案件牽扯極廣,動輒連殺幾萬人,幾近屠殺。可我在學習中漸漸發現,在被治以重刑的人當中,絕大多數屬於官僚階層,極少有單純平民作案而被當做大案要案寫進史冊的。於是,我突然想問,官僚階層是不是明代刑法的重點針對對象?明代一以貫之的重刑主義有沒有合理性?其社會基礎在哪裡?現將所思所想整理成文,供大家討論,希望知乎大神多提意見。
一,維持現狀是明代社會的唯一要務
明代建國於公元1368年,亡於公元1644年,總共歷經276年。上承蒙元,下接滿清,是中國倒數第二個大一統的封建王朝,處在封建社會末期。整個有明一代,生產力和生產方式以及生活方式,都沒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從始至終,生活在這片土地上最廣大的人們都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世世代代都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雖然在江南的某些城市出現了先進的資本主義的生產關係,但相對於遍布全國的自然經濟,顯得微不足道,社會的經濟結構早已穩固了下來。文化上,明代承接宋代朱熹、程顥、程頤等的理學傳統,將儒家教義發展到了極致,人們在心理上早已將儒家倫理視為最高準則,所有的文化活動都不自覺的被裝進了儒家文化的大框里,即使有少數「離經叛道」的知識分子喊出了與主流意識形態不同的聲音,但很難激起太大的波瀾。政治上,由秦始皇創立的中央集權制度在明代已經高度完善,人民對皇帝及其官僚集團的認同感已經變得天經地義。封建制度發展到明代,已經是無可仰望的高峰,在封建制度的框架內社會的創造力也已經窮盡其能。對於生活在明代的人來說,一切都已經穩定下來了,這時的社會,就像一湖靜水一樣,安安靜靜的,對於生活在這樣一個社會中的人民來說,發展不是第一位的,安定的生活才是第一位的。人民在潛意識裡認為,只需要按照現有制度世世代代生活下去就是最好的,兒子像父親一樣,一生務農、死歸塵土,世代相傳,雖然貧窮(他們知道自己貧窮嗎),但一切都天經地義。封建制度正值壯年,社會不需要變革,或者說人們根本不知道還有變革這回事。於是,維護現有制度永世不變,維護社會穩定,就成了明代社會的唯一要務。
二,官僚階層是明代社會秩序破壞的源頭
能對現有社會秩序造成重大破壞的人,筆者認為大致可以分為三類。一是不公平社會中的極度貧困者,如以陳勝、吳廣和黃巢等為代表的破產貧民;二是快速變革社會中的新興實力擁有者,如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中的新興資產階級;三是專制主義社會中的絕對實力擁有者,如以趙高、董卓、吳三桂為代表的封建官僚階層。正如上文所論證的,明代社會發展緩慢,社會生產力與上層建築之間不存在足以挑戰現有制度的矛盾,也就是如上所列的破壞社會現有秩序的第二種類型在明代不會出現。如此,則有能力破壞明代社會秩序的只剩下了極度貧困的貧民和掌握了絕對權力的封建官僚集團。生活在明代的普通人民,世世代代子承父業,務農為生,雖然不富裕,但正常條件下的生存還是有保障的,一般不會淪為一無所有的絕對貧民。他們過著寧靜而安逸的生活,不需要打破現有秩序,甚至最怕打破現有秩序,他們最需要的就是穩定安全的生活環境,因此,明代的普通人民不可能主動成為現有秩序的挑戰者,也就不可能成為明代刑法重點打擊的對象。那麼,明代社會秩序最大的挑戰者是誰?筆者認為只能是掌握了絕對權力的官僚階層。封建制度下的官僚階層,享有極高的社會地位,這保證了他們對人民行使權力時絕對的權威,且受交通、通訊等因素的影響,中央政府對官員的控制力非常弱,體制內的監督管理體制很難發揮作用,分權制衡也難以實施,官僚階層在一定程度上擁有了不受制約的絕對權力。古希臘思想家亞里士多德曾經說過:「權力會導致腐敗,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這是一條被證明了無數次的至理名言。有了絕對權力的官僚階層,必然欺上瞞下、損公肥私、魚肉百姓,極端情況下就會激化社會矛盾,導致民變,使現有秩序受到嚴重挑戰。同時,對一個封建皇帝來說更為可怕的是,有絕對權力的人,不一定有絕對的忠誠,等到時機成熟的時候,這些人隨時準備取而代之。因此,官僚階層是明代社會秩序破壞的源頭,明代刑法重點打擊的對象也因此而必然是明代的封建官僚階層。
三,重刑主義是封建社會預防官僚腐敗的辦法
以上我們論證了在明代的社會基礎下刑法所重點針對的對象必然是官僚階層,但並沒論證為什麼必須用重刑主義,下文將試證之。
如上文所寫,古代社會的技術條件相當落後,導致中央實際上沒辦法對官員實施有效約束,筆者曾經坐火車從北京去西安,在現代化的交通工具上,一路風光變幻,歷經20多個小時才到,可想當年位於北京的明代中央政府想對地方實行有效控制有多難,而普遍沒有控制必然導致普遍腐敗。且在封建社會的技術水平下,要查證一個官員腐敗很難,司法成本過高。這些種種條件限制就導致了一個不可不面對的事實:在明代,腐敗官員中能被清查出來且治罪的很少。於是統治者必然只能究其甚者而治之。刑法的威懾力來源於兩個方面,一是犯罪後被查出來的概率,二是被查出來後遭受刑罰的嚴厲性。在不能保證每個腐敗的官員都能被清查的情況下,只能在典型案例上提高刑罰的殘酷性,以期對其他官員產生威懾,讓他們懼於酷刑而不敢肆意妄為,是謂重刑治吏。
四,明代重刑主義的實踐效果及其對現代社會的啟發
可以看到,有明一代,重刑主義的法理思想一以貫之,從未間斷,終其一朝,被治以重刑的官員數不勝數,但實際效果卻並不如預想的那麼好,官僚腐敗似乎並沒有受到重刑主義法律的影響。力主重刑治吏的朱元璋就曾無力的感慨道「我欲除貪贓官吏,奈何朝殺而暮犯」,清末沈家本也說「棄世亡屍未移,新犯大辟者即至」,可見明代重刑主義的法律實踐是不太成功的。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利亞在他的名作《論犯罪與刑罰》中說「刑法的效力並不是來源於刑罰本身有多重,而是來源於每一個犯罪的行為都能被發現」,筆者深以為然,明代法律實踐也證明了這一點,在不能保證被追責概率的情況下,重刑主義是不起作用的。因此,高效的刑法應立足於發現每一個犯罪行為,而不是立足於刑罰的嚴厲性。
總之,明代的社會基礎決定了封建官僚系統必然是明代刑法的重點針對對象,也決定了欲治吏必須用重刑,在某種程度上,這也甚至可以說是整個中國封建社會的規律。重刑主義法律實踐的失敗也告訴我們,重刑主義不僅有違現代人權觀,而且難以收到實際效果,現代社會必須反對重刑主義,堅持刑法「謙抑」主義,以期更好的保護人權,打擊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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