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證監會 證監會公告[2013]54號 2013-12-27
為了規範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等行政許可事項,現公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監會
2013年12月26日
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
《證券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屬於公開發行,需依法報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對於股東人數已經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200人公司),符合本指引規定的,可申請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等行政許可。對200人公司合規性的審核納入行政許可過程中一併審核,不再單獨審核。現將200人公司的審核標準、申請文件、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處理等事項的監管要求明確如下:
一、審核標準
200人公司申請行政許可的合規性應當符合本指引規定的下列要求:
(一)公司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
200人公司的設立、增資等行為不違反當時法律明確的禁止性規定,目前處於合法存續狀態。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股份公司應當符合《關於規範金融企業內部職工持股的通知》(財金〔2010〕97 號)。
200人公司的設立、歷次增資依法需要批准的,應當經過有權部門的批准。存在不規範情形的,應當經過規範整改,並經當地省級人民政府確認。
200人公司在股份形成及轉讓過程中不存在虛假陳述、出資不實、股權管理混亂等情形,不存在重大訴訟、糾紛以及重大風險隱患。
(二)股權清晰
200人公司的股權清晰,是指股權形成真實、有效,權屬清晰及股權結構清晰。具體要求包括:
1.股權權屬明確。200人公司應當設置股東名冊並進行有序管理,股東、公司及相關方對股份歸屬、股份數量及持股比例無異議。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或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信託持股、以及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等情形的,應當按照本指引的相關規定進行規範。
本指引所稱「持股平台」是指單純以持股為目的的合夥企業、公司等持股主體。
2.股東與公司之間、股東之間、股東與第三方之間不存在重大股份權屬爭議、糾紛或潛在糾紛。
3.股東出資行為真實,不存在重大法律瑕疵,或者相關行為已經得到有效規範,不存在風險隱患。
申請行政許可的200人公司應當對股份進行確權,通過公證、律師見證等方式明確股份的權屬。申請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經過確權的股份數量應當達到股份總數的90%以上(含90%);申請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經過確權的股份數量應當達到股份總數的80%以上(含80%)。未確權的部分應當設立股份託管賬戶,專戶管理,並明確披露有關責任的承擔主體。
(三)經營規範
200人公司持續規範經營,不存在資不抵債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等破產風險的情形。
(四)公司治理與信息披露制度健全
200人公司按照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已經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機制和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各項制度。
二、申請文件
(一) 200人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2.公司關於股權形成過程的專項說明;
3.設立、歷次增資的批准文件;
4.證券公司出具的專項核查報告;
5.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專項法律意見書,或者在提交行政許可的法律意見書中出具專項法律意見。
以上各項文件如已在申請公開發行並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者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開轉讓的申請文件中提交,可不重複提交。
(二)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報送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確認函:
1.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實施前,經過體改部門批准設立,但存在內部職工股超範圍或超比例發行、法人股向社會個人發行等不規範情形的定向募集公司。
2.1994年7月1日《公司法》實施前,依法批准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
3.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清理整頓場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8〕10號),清理整頓證券交易場所後「下櫃」形成的股東超過200人的公司。
4.中國證監會認為需要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確認函的其他情形。
省級人民政府出具的確認函應當說明公司股份形成、規範的過程以及存在的問題,並明確承擔相應責任。
(三)股份已經委託股份託管機構進行集中託管的,應當由股份託管機構出具股份託管情況的證明。股份未進行集中託管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提供省級人民政府的確認函。
(四)屬於200人公司的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等銀行業股份公司應當提供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出具的監管意見。
三、關於股份代持及間接持股的處理
(一)一般規定
股份公司股權結構中存在工會代持、職工持股會代持、委託持股或信託持股等股份代持關係,或者存在通過「持股平台」間接持股的安排以致實際股東超過200人的,在依據本指引申請行政許可時,應當已經將代持股份還原至實際股東、將間接持股轉為直接持股,並依法履行了相應的法律程序。
(二)特別規定
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划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範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
四、相關各方的責任
(一)公司及其相關人員的責任
在申請文件製作及申報過程中,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申請文件中籤名保證內容真實、準確、完整。
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積極配合相關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開展盡職調查。
(二)中介機構的職責
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應當勤勉盡責,對公司股份形成、經營情況、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進行充分核查驗證,確保所出具的文件無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五、附則
(一)申請行政許可的200人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重要控股子公司也屬於200人公司的,應當依照本指引的要求進行規範。
(二)2006年1月1日《證券法》修訂實施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應當符合《證券法》和《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三)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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