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項目出現逾期,我們如何面對

今天的文章源於一封知乎私信:諮詢者是一位借貸人A,在自己條件不滿足銀行借貸的條件下,通過銀行工作人員介紹的相關人員的各種包裝,最終成功從銀行拿到了貸款,簽署了借款合同,現在正常還款,但是在銀行的日常核查中被發現資料造假,現在銀行要求其必須歸還全部借款,並對其稱,若不歸還,就以騙取貸款罪起訴該當事人。

我們首先看關於騙取貸款罪的《刑罰》定義:

騙取貸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設罪名。刑法第175條規定的多種犯罪之一,「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票據承兌、信用證、保函等,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特別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認定騙取貸款罪的關鍵有兩點,一是對欺騙手段的認定,二是對「給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

在上面這個案例中,我們看到實際上借款人從銀行最終拿到借的確是用了欺騙的手段,儘管這個欺騙的過程中的一些東西不是由他主導的,但是客觀客觀事實就是他參與了。但是當前並沒有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因此當前A的行為並不能構成騙取貸款罪,那麼若其正常還款,銀行並不能以「騙取貸款罪」來對其提起訴訟。

案例講完了,回到遇與我們切身利益相關的角度上來,如果這個時候被查到資料造假,對於風控而言,會有什麼影響,我們該如何面對。

還記得之前審核出客戶資料造假的時候,拿著找出來的東西跟老闆開玩笑,我說這都太低級了,如果要我來,一定可以造的如何逼真、、、我想這個應該是每一個老風控都能做到的事情,當然,職責使然,我不會也不可能去這樣做。然而老司機也有翻車的時候,我也不能排除,我就能把所有認為加工過的東西全部識別出來。

前一段時間,我們機構的法務給我彙報工作,說最近起訴一個三年前的項目,借款人身份證、戶口本這些東西都是真的,但是身份證的真正擁有者與申請借款時我們看到的人不是同一個人。我當時還沒有反應過來,原則上來說,假身份是可以識別的,但是這個假到什麼程度呢,就是借款人用別人的身份信息去派出所辦了一個假的身份證(身份證上面的照片與我們最後發放借款的人是同一個人),然後又篡改了戶口本等等一整套資料。然後就悲劇了,這筆借款必然收不回來。等我們後期催收的時候收到的反饋信息是主借人死亡,那就意味著這筆債權就這樣滅失了啊、、、後來幾經周折,還是立案起訴了,我們對擔保人也一起起訴了,然後送達的時候真人出現了,在法庭上就出現了很搞笑的一幕:保證人說,主借人死了,這筆債務我們也不是特別清楚,巴拉巴拉,然後真實身份的人就在法庭上,誰說我死了、、我想故事講到這裡,大家也會想到,這裡面肯定有一些你能猜得到的因素在裡面。

回到主題,這樣的情況當時的風控肯定是無法識別的,你說要去追責,顯然是不合適的。我也同我的法務講,這個事情我會去跟上級領導打報告,不會去追究審核人員的責任,請放心,但我可能是個例外。我了解的,有一些機構是會考核風控經手項目的逾期率等等,這就導致了為什麼一些機構的借款投放量總是達不到標準。不是一線客戶經理沒有項目,而是項目報上來之後第一是如我前面文章中提到了,對於了解不清楚的項目不給實質性的指導;其次就是由於怕擔責任就乾脆找一堆他們自己也解決不了的原因擋在前面,反正你也不知道怎麼解決,問我我也不會,那就拖著,拖到最後,客戶煩了就不做了。

由此以上,一個風控可能就是看資料就給你審批了;稍微大一點的,再去現場看一遍,也就僅限於一套資料+一個現場+一些網查,其他的完全就是憑經驗,而且大家都知道的,審核只是審核他的歷史+現在,由此去推演未來,未來本來就是帶著變化性的,你要任何一個人去對不確定的未來負責任,我相信沒有一個人會100%打包票。那麼如果你要追責,我覺得最合理的就是你去看看當時他審核的時候對於一些應該注意應該核實的地方是否做到位了,如果是由於他的疏忽或者是技術的原因導致可能發現的,可能看出來的問題沒有提出,你可以去對這個要他負責。而不是對一個本來就不確定的未來但責任。有人說,風控就是業務發展的毒瘤,但風控又不能不設,我不排除有一些不作為的因素在裡面,但整體看,這個鍋,風控真的不背。

所以歸根結底,有些制度就帶著天生的不合理性。終身制、連帶制,這些所謂的不斷推陳出新的制度,到底是助推業務的發展呢,還是給大家往前走帶著了枷鎖和鐐銬,我想這個問題值得所有我們的同業一起思考。

最後,我想對所有的小夥伴們說,不管制度再怎樣,不管現實再怎麼讓你覺得無語和不敢走,但提高自己技術能力這件事,永遠不要停止去做。我相信任何制度都不會是一成不變,萬一哪天出現了改革的力量,你要有能力去趕上風口,所以,任何時候,不要停止修鍊內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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