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籤:

案例研讀 | 編劇署名的門檻有多高?

在我國影視圈,相較於名利雙收的導演與演員,編劇的地位相對弱勢。劇本乃一劇之本,對劇本和編劇的忽視是導致國產劇天雷滾滾、槽點滿滿的一大禍根。近年來,隨著網路小說IP改編熱潮,以及一系列知名寫手的撕X風波,編劇這一角色逐漸進入人們的視野。

在劇本開發階段,影視公司與其物色的編劇簽訂《委託創作合同》等協議,編劇通過自己的創造性勞動獲得稿酬、署名等對價。金錢報酬固然是編劇的直接收益,但通過優秀作品累積的名聲更是在為未來鋪路,因此,影視劇的編劇署名權可謂「兵家必爭之地」,也是司法實踐中的重要法律糾紛。本期【案例研讀】,周公結合羋月傳、北平無戰事等知名編劇糾紛案為各位梳理——誰有權署名為編劇?

【規則摘要】

1、如果創作者的獨創性表達為電視劇劇本所採用,即使創作者提交的劇本存在質量問題,該創作者應當享有編劇署名權。

——北京蒼狼天下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與吳迎盈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終字第09689號】

2、編劇署名權的實現應當與參與整部電視劇劇本創作的程度相匹配,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為劇本提供極少量內容的創作者並不享有編劇署名權。

——胡強、劉桉與劉和平、北京天風海煦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5號】

3、二人以上參與共同創作時,製片方可以根據每位編劇的客觀的分工與作用,在編劇署名時為其冠以特定的稱謂(如」總編劇」、」原創編劇」)。

——蔣勝男與王小平、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終351號】

4、二人以上參與共同創作時,製片方可以根據每位編劇的工作量與貢獻程度,在編劇署名時進行不同畫面、不同字型大小的安排。

——趙德平與中央電視台、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0965號】

5、創作者根據改編合同在既有劇本的基礎上進行創作的,雖然產生了獨創性成果,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署名為改編,而非編劇。

——宋陽明與北京中外名人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終字第16900號】

【規則詳解】

1、如果創作者的獨創性表達為電視劇劇本所採用,即使創作者提交的劇本存在質量問題,該創作者應當享有編劇署名權。

——北京蒼狼天下影視製作有限公司與吳迎盈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終字第09689號】

案情簡介:蒼狼公司與吳迎盈簽訂《電視劇編劇聘用合同》,約定吳迎盈按照蒼狼公司的總體要求進行電視劇《十指連心》的文學劇本創作。吳迎盈通過電子郵件向蒼狼公司工作人員陸續發送了涉案電視劇第一集至第二十集的劇本。後來,吳迎盈因故退出,蒼狼公司另行聘請編劇完成後十集劇本。電視劇播出時並未對吳迎盈進行編劇署名,吳迎盈因此起訴。

法院認為:根據合同的約定,吳迎盈應按照蒼狼公司的總體要求創作劇本,因此,在判斷吳迎盈是否進行了劇本創作時應排除蒼狼公司提供的材料內容。經比對,吳迎盈新增了三個人物,修改了一個人物的性別並展開相應的故事,這些人物設置、故事情節、台詞等創造性成果均被電視劇《十指連心》採用。因此,吳迎盈是劇本的創作者之一,有權主張編劇署名權。

關於蒼狼公司提出吳迎盈交付的劇本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未通過審核的主張,本院認為,即使吳迎盈交付的劇本確實存在質量問題,即使最終的劇本是經他人修改、共同創作完成的,但只要劇本中採用了吳迎盈獨創性的表達,蒼狼公司就負有為吳迎盈署名的法律義務。法院判決蒼狼公司在傳播電視劇《十指連心》時更正吳迎盈為編劇之一。

2、編劇署名權的實現應當與參與整部電視劇劇本創作的程度相匹配,在合同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只為劇本提供極少量內容的創作者並不享有編劇署名權。

——胡強、劉桉與劉和平、北京天風海煦影視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15)朝民(知)初字第4495號】

案情簡介:天風海煦公司與胡強、劉桉分別簽訂了《編劇合約》,聘請其擔任劉和平的編劇助手,參與三十集電視連續劇《北平無戰事》的劇本創作,二人分別負責其中的十五集。劉和平提供立意、人物、情節的框架,胡強、劉桉據此實施劇本創作,劉和平對初稿提出修改意見、並最後統稿、定稿。

胡強、劉桉合作完成第一集、第二集劇本後,因故停止了劇本創作。電視劇《北平無戰事》在播出時的編劇署名僅為劉和平,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登記的《北平無戰事》45集劇本著作權人僅為劉和平。胡強、劉桉請求法院確認其對電視劇的編劇署名權、對劇本的署名權。

法院認為:從合同約定的角度,涉案合同雖然約定了胡強、劉桉作為編劇助手享有電視劇播出時的編劇署名權,但胡強、劉桉並未全面履行十五集劇本的創作義務。編劇署名的實現應當與參與整部電視劇劇本創作的程度和深度相匹配,與合同約定的創作對價相匹配。

從實際使用的角度,對比胡強、劉桉的兩集劇本和劉和平的劇本,兩者在人物性格刻畫、具體情節描述等方面並不相同。至於兩者的相似之處,胡強、劉桉的創作並未超出劉和平構想的框架,最終的劇本並未足量使用胡強、劉桉的獨創性內容。法院駁回胡強、劉桉的該項訴訟請求。

3、二人以上參與共同創作時,製片方可以根據每位編劇的客觀的分工與作用,在編劇署名時為其冠以特定的稱謂(如」總編劇」、」原創編劇」)。

——蔣勝男與王小平、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侵害作品署名權糾紛【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終351號】

案情簡介:花兒影視公司和蔣勝男簽訂《劇本創作合同》,聘任其擔任電視劇《羋月傳》編劇,蔣勝男享有在電視劇片頭中編劇的署名權;如果蔣勝男提交的劇本經修改仍不能達到花兒影視公司的要求,花兒影視公司有權聘請他人修改該劇本,蔣勝男仍享有在電視劇片頭中編劇之一的署名權,但排序由花兒影視公司決定。

蔣勝男向製片人曹平提交了《羋月傳》劇本大綱、全劇劇本等,但花兒影視公司認為其劇本不能達到拍攝要求,並另外聘任王小平擔任編劇,對蔣勝男原創的劇本進行修改、創作,同時約定王小平享有該劇編劇之一的署名權。王小平基於蔣勝男的劇本和拍攝現場情況完成了全劇劇本的修改、創作、定稿等工作。

之後,《羋月傳》在發行、傳播中,在電視劇片頭、DVD包裝盒、宣傳冊等處載明「本劇根據蔣勝男同名小說改編」、「原創編劇:蔣勝男」、「總編劇:王小平」。蔣勝男認為其對《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創作貢獻最大,是劇本的第一編劇,花兒影視公司為王小平署名為」總編劇」勢必使公眾認為其是該劇的第一編劇,損害了上訴人作為第一編劇的署名權。

法院認為:根據《劇本創作合同》的約定,在蔣勝男提交的劇本經修改仍不能達到要求時,花兒影視公司有權聘請王小平修改劇本、並決定署名順序。在《羋月傳》電視劇劇本創作過程中,王小平和蔣勝男均發揮重要作用,花兒影視公司確定王小平為第一作者,並沒有違反上述合同約定。

二人以上參與共同創作時,製片方在為編劇署名時冠以特定的稱謂(如」總編劇」、」原創編劇」)以體現每位編劇不同的分工和作用,這種做法本身並不違法。從《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整個創作過程來看:王小平客觀上發揮了指導性、全局性作用,花兒影視公司為王小平冠以」總編劇」的稱謂並無不當;為蔣勝男冠以」原創編劇」的稱謂,也客觀反映了蔣勝男的本源性、開創性的作用。根據文意理解,「總編劇」和「原創編劇」不存在明顯的優劣之分,也沒有證據表明在劇本創作領域存在總編劇必然比其他編劇對作品的貢獻更高、地位更顯著的標準或者慣例。法院駁回蔣勝男的該項訴訟請求。

4、二人以上參與共同創作時,製片方可以根據每位編劇的工作量與貢獻程度,在編劇署名時進行不同畫面、不同字型大小的安排。

——趙德平與中央電視台、河北文化音像出版社著作權侵權糾紛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0965號】

案情簡介:製片方河北音像社和中央台委託趙德平寫作電視劇劇本《女人久香》;後因劇本不能滿足拍攝要求,李綿星在趙德平的委託下進行了二次創作,名為《女人當家》;後因劇本仍不能滿足拍攝的要求,製片方另行委託周喜俊創作《當家的女人》,該劇本為最後的拍攝本。

電視劇《當家的女人》在中央台首播時、以及VCD光碟中,署名方式為在片頭單畫面以大字顯示「編劇周喜俊」,在片尾滾動畫面演職人員中以小字顯示「原編劇趙德平」,在下一行顯示「李綿星參與趙德平劇本創作一稿」。趙德平提出異議,並與中央台簽訂《關於電視劇<當家的女人>原編劇署名的協議》,約定將原編劇趙德平和編劇周喜俊用同樣字型大小字體出現在同一屏字幕上。

在中央台後續播出、河北電視台播出時,署名方式為在片頭前一屏顯示「原編劇趙德平」,下一行以小字顯示「李綿星參與趙德平劇本創作一稿」,後一屏中以與趙德平同樣字型大小字體顯示「編劇周喜俊」。趙德平認為該署名方式違反了協議的約定,侵犯了署名權。

法院認為:當多個作者參與劇本的創作、且作者與製片方就署名方式未能協商一致時,製片方作為集風險責任於一身的一方,在能夠合理地反映出作者與作品之間聯繫的範圍內,對具體署名方式應有一定的自由度。

著作權法的目的是保護作者的獨創性勞動,本案中,趙德平未如期完成拍攝稿的寫作,從場景到對白,很多細化的語言、場景都是由周喜俊完成的。製片方考慮到趙德平的工作量,將其與完成拍攝稿且對劇本貢獻更大的周喜俊分別署名,以突出周喜俊的作用,此結果雖在趙德平意料之外,但合理地反映出了劇本的實際創作情況,尚不構成對其署名權的侵犯。

5、創作者根據改編合同在既有劇本的基礎上進行創作的,雖然產生了獨創性成果,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署名為改編,而非編劇。

——宋陽明與北京中外名人影視製作有限責任公司著作權合同糾紛【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2013)二中民終字第16900號】

案情簡介:中外名人公司與宋陽明簽訂了《劇本改編合同》,委託宋陽明改編和修改電視劇《七年不癢》劇本,並約定如果劇本達到中外名人公司的要求,將在電視劇及劇本中署名「編劇朗辰、程博峰,改編宋陽明」。宋陽明認為中外名人公司實際上要求的是重寫劇本,其對涉案電視劇進行了創作,應當署名為編劇。

法院認為:改編是在原有作品的基礎上,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作品。雖然宋陽明對涉案電視劇劇本進行了創造性勞動,但其是在中外名人公司提供的原有作品的基礎上進行的創作,而且中外名人公司與宋陽明對於在涉案電視劇的相應環節給宋陽明署名為「改編」已經達成了一致意見。法院駁回宋陽明的該項訴訟請求。

【小結】

編劇是劇本的創作者——這是人盡皆知的常識,但現實中往往存在多人合寫、多輪改寫等情況,從而引發署名權糾紛。

在司法實踐中,「誰可以署名為編劇」的關鍵標準在於認定最終的劇本是否採用了該創作者的獨創性成果。至於「編劇怎樣署名」的問題,法院一會尊重雙方合同的約定,二會尊重客觀的創作事實,三會尊重製片方的「自由裁量權」。對於編劇而言,最穩妥的方案還是早在合同簽訂之初,就白紙黑字地約定署名的順位、稱謂、樣式與媒介。

「周公觀娛」,由北京金誠同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俊武率領的律師團隊傾力出品。「周公團隊」主要從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業務,在文化娛樂、影視遊戲、互聯網等領域有著豐富經驗,是中國最專業的娛樂法團隊之一。聯繫方式:zhou_junwu@jtnfa.com 010-57068585


推薦閱讀:

讀大澤在昌的《暢銷作家寫作全技巧》
角色塑造的十個小技巧
「介面」案例1——《嫉妒的化身》選擇啟示錄
《傑德奧特曼》的編劇是誰?如何評價他?
《故事》-羅伯特·麥基 語錄摘抄

TAG:娛樂圈 | 編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