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不說的試用期陷阱,職場新人注意了
6月底轉眼就來了,找到工作的應屆生們都開始進入企業,開始了自己的職業生涯了。
職業生涯的開篇就是試用期,那今天小5就來跟大家聊一聊試用期的那些陷阱,大家也可以在試用期中有更好的辨別!
我們先弄清楚一個問題,為什麼試用期會有陷阱?
最主要的原因還是:個別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
今天,小5先來跟大家一起看一看試用期最常見的幾個陷阱!
1.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而簽訂試用期合同
有些單位為降低用人成本,打著「試用期」的幌子,招聘一些應屆生,並且只與勞動者簽訂試用期合同。過低的試用期工資不但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也違反了《勞動合同法》中對試用期工資的規定。並在試用期只支付約定的工資標準的一部分。
小5提醒:僅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不成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一個月內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對於試用期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的條款: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試用期不繳納社保
某些企業在試用期的時候不為員工購買社保,等員工通過了試用期之後再開始為員工購買社保,這其實是違反勞動法規定的。勞動關係一旦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小5提醒: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補償金。
3.試用期企業無故隨意辭退
勞動合同中,對試用期解約的規定有限制,企業對勞動者不能說辭就辭。
勞動法規定,只有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等情況下才可解除勞動合同。
4.無故延長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長短做了限定:
A.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B.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
C.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此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是要調整崗位或是轉正,用人單位依舊無權約定二次試用。所以,在上崗之前,一定要與用人單位對試用期間做具體的約定。別稀里糊塗的就把自己給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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