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的終結——台灣的四維
面積:含屬島面積約35882.6258平方公里。山地與丘陵共約佔台灣總面積的三分之二,平原與盆地狹小分散且只佔台灣地形的三分之一。
距離:距中國大陸(主要距福建)海岸平均距離約200公里,台灣海峽最窄之處為台灣新竹縣到中國福建省平潭島,直線距離約130公里。
氣候:氣候屬高溫、多雨,春末夏初常因滯留鋒影響而有梅雨季,夏季及秋季初期常有颱風侵襲,冬季則有東北季風吹拂。最冷月月均溫都在15℃以上,年雨量達2,510毫米以上。北部全年有雨,南部則集中在夏季降雨。
地形:南北縱長約395公里,東西寬度最大約144公里,環島海岸線長約1139公里,四面環海,島嶼整體形狀似長條蕃薯狀。北部海岸多為岬灣與岩岸,西部海岸多沙灘、沙丘、潟湖、泥質灘地,南部恆春半島是珊瑚礁海岸,東部屬斷層海岸,坡度陡峻且多斷崖。河流川短流急,不僅有岩石外露的河床,也有平沙鋪地的河床,直流型的或曲流型的,甚至有湍急回頭灣,瀑布、壺穴、奇石,遍布台灣各條溪流上游。山脈大多呈北北東-南南西走向。主要山脈有縱貫南北的中央山脈,靠西側的玉山山脈與阿里山山脈,北部的雪山山脈,以及緊鄰東海岸海岸山脈,這些山脈合稱台灣山脈。最高峰為玉山山脈的玉山主峰,海拔3,952米。
人口:目前總人口約23,298,412人(2017年5月統計),可分為五大族群:閩南人(河洛人)、客家人、外省人、原住民族、新住民。在台灣活動已有約八千年之久的原住民族(未納入平埔族血統者)約佔總人口2.36%(554,585人),其餘絕大多數為漢人。其中又分為「本省人」以及「外省人」。本省人主要為閩南人(河洛人)(65.5%-70.5%)和客家人(17.5%-23.5%)。幼年人口(0-14歲)比率則因出生率下降而逐年降低,目前僅佔總人口的13.45%,而台灣65歲佔總人口的12.83%,已經逼近了高齡社會。
經濟結構:以電子與半導體工業為主,據《中時電子報》今年三月報道,台積電的市值達1,600億美元以上,超過Intel。同時台積電佔台股總值的18%以上。
人均GDP:按2016年CIA世界概況,為47,800世界元。同期大陸為14,100世界元。按總量以人民幣計算,位於中國第六。
糧食自給率:2015年為31.4%(以熱量計算)。
能源自給率:低於3%。
人均凈資產:EUR 81,242(據2016年安聯發布的全球財富報告)
台灣的主權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
1894年,即按照中國干支紀年為甲午年,當時的中國(清帝國)與日本之間發生了第一次中日戰爭,史稱「甲午戰爭」。甲午戰爭以清帝國的失敗而告終,清朝政府和日本明治政府於1895年4月17日(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馬關(今山口縣下關市)簽訂《馬關條約》。清政府依馬關條約之第二款之第二與第三條,即「中國將管理下開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日本。……第二、台灣全島及所有附屬各島嶼。第三、澎湖列島。即英國格林尼次東經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緯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間諸島嶼。」,將台灣與澎湖列島割讓與日本,自此台灣與澎湖淪為日本的殖民地。
1939年9月1日,納粹德國入侵波蘭,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1942年1月1日,為反抗法西斯軸心國(包括德國、義大利和日本)侵略,在第一次華盛頓會議中由「四巨頭」(即美國、英國、蘇聯及中國)、英國的四個自治領、英屬印度以及其他十七國簽訂了《聯合國家宣言》。各簽署國表示動用一切可用資源參與戰爭、不與敵國單獨締結停戰協定與和約。1943年11月23日至11月27日,中美英三國首腦在埃及首都開羅舉行會議。開羅會議結束後第二天(1943年11月30日),羅斯福、丘吉爾即刻前往德黑蘭,同斯大林會晤。當丘吉爾詢問斯大林是否已看過在開羅會議所制訂的公報,斯大林回答稱他「完全」贊成「公報及其全部內容」,並明確表示:這一決定是「正確的」,「朝鮮應該獨立,滿洲、台灣和澎湖等島嶼應該回歸中國」。翌日,中美英發布「新聞公報」(Press Communiqué),即一般常說的《開羅宣言》。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會議上中美英三國首腦聯合發布公告,即《波茨坦公告》。公告的第八條規定「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對外廣播了由昭和天皇親自宣讀並錄音的《終戰詔書》,宣布接受《波茨坦公告》,無條件投降。1945年9月2日上午十時,中美蘇英等國在密蘇里號戰列艦上接受了日本遞交的《降伏文書》。自此台灣與澎湖等被日本對華侵略戰爭所侵奪佔領之土地的主權回歸中國。
1945年10月25日,在台北公會堂(今台北中山堂)台灣總督兼日本陸軍第10方面軍司令官安藤利吉將軍向受降主官陳儀投降並簽署受領文件,台灣正式光復。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第26屆會議上,就「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進行表決,並以76票贊成、35票反對、17票棄權的壓倒多數通過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為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他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自此在國際法層面上確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和澎湖諸島的主權。
舊金山條約之虛妄
1951年9 月8 日,48個二戰戰勝國在美國的舊金山與戰敗國日本簽署了《對日和平條約》(Peace Treaty with Japan ),即所謂的《舊金山和約》(San FranciscoPeace treaty)。該和約於次年4 月28日生效。但當時,蘇聯、波蘭、捷克三國雖出席會議,然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被邀請為由以及對條約內容不滿等等理由而沒有在條約上籤署;而當時中國、印度、緬甸等國沒有參加,所以,」 舊金山和約」 不足以視為對日的全面講和。由於《聯合國家宣言》規定了加入宣言的國家不得單獨地與德、日和意簽署和約,換言之,如果要與戰敗國日本簽署和約,就必須以全體一致行動和同意為前提。在缺少中國政府參加和沒有蘇聯等國的簽署的情況下,顯然,《舊金山對日和約》的制定是不符合《聯合國家宣言》的限制性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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