嘩!法官助理可以干這麼多活

  近期,微信圈裡有人轉發了某地法院新型審判團隊正式上崗圖片。庭審圖片顯示:審判員、陪審員三人審判台上就座,書記員、法官助理、值庭法警台下並排就坐。同時,此文還解釋法官助理的概念及列舉法和概括法列明了法官助理的十二項職能。看罷,筆者豁然開朗,原來法官助理才是辦案主力啊!

  以下來之文章原版引文:

  法官助理,是指專職審判輔助工作的司法人員。他們在法官的督導下工作,協助法官進行法律研究,起草法律文書以及其他與案件準備和案件管理有關的工作。

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是什麼

  1、審查訴訟材料,提出訴訟爭執要點,歸納、摘錄證據;

  2、庭前組織交換證據;

  3、代表法官主持庭前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須經法官審核確認;

  4、辦理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擔任辯護人或者指定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有關事宜;

  5、接待案件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的來訪和查閱案卷材料;

  6、依法調查、收集、核對有關證據;

  7、辦理委託鑒定、評估、審計等事宜;

  8、協助法官採取訴訟保全措施;

  9、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性資料;

  10、辦理案件管理的有關事務;

  11、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法律文書;

  12、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與審判業務相關的輔助性工作。

觀此規定:法官助理除了整理卷宗、電子歸檔、開庭記錄三項事務性工作外,工作職責幾乎涵蓋了從案件受理到訴請釋明、案件調解、法規提供、法律文書草擬及上訪戶接待的全過程。難怪此前法院有人發文嘲諷,有的員額法官為爭法官助理打得不可開交。

按此規定:有個好的法官助理,員額法官只要根據法官助理整理好的開庭提綱負責開庭出庭,按照法官助理提供的法律規定拿出判決意見,在法官助理草擬好的法律文書提筆簽字就可。

根據最高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法官助理的職責為七項:

  (1)審查訴訟材料,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證據交換;

  (2)協助法官組織庭前調解,草擬調解文書;

  (3)受法官委託或者協助法官依法辦理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措施等;

  (4)受法官指派,辦理委託鑒定、評估等工作;

  (5)根據法官的要求,準備與案件審理相關的參考資料,研究案件涉及的相關法律問題;

  (6)在法官的指導下草擬裁判文書;

  (7)完成法官交辦的其他審判輔助性工作。

  以上兩個規定中法官助理職責的不同之處,觀者可以自行查找區別。筆者實在不好意思分析的太細。

文章來源:正義博客(法眼觀事)

編輯(章法律師團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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