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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做了壞事之後被依法執行處罰了,別人是否就應該當這件事情沒做過?

並非所有的錯誤都值得被原諒


個人不幸,社會幸


怎麼可能!

你犯過錯~

還不能被人說啦!

比如:強姦犯!!!


曾經上網擼得好好的直接被帶去派出所的。

還有坐地鐵查身份證被喊去浪費時間的。

還有過海關被攔下檢查的。

據說路上查身份證的機器一般有兩個燈,一個亮了顯示是逃犯,另一個亮了是有案底的人員。

但是沒什麼大問題案底一般都能消的。

雖然被抽查到沒什麼大問題,喝杯茶的事,但總是浪費時間破壞心情啊。


害人之心不可有 防人之心不可無

言談舉止間可以大致了解一個人的品行,一切源於人與人之間的信任,有沒有前科跟會不會犯錯沒有必然聯繫


不應該 被人記住並引以為恥也是懲罰的一部分 這種懲罰只對真正有心悔過的人有效 因為他們會心存悔意 也只有真正知錯的人才會從此向善 因為他們不想一輩子被人指為惡人


被刀割傷了,上藥包紮終歸會癒合,但無論如何疤痕都在。


看過報道,一些出獄的人員因為社會對他們曾犯過罪而帶著有色眼鏡,再次走上了犯罪道路,害人害己。

吵架時翻出陳芝麻爛穀子的事是很沒品的事情。這也是一樣。

蘇聯大清洗那麼殘酷,就是翻的舊賬太多了。


是否可以換個角度考慮,你的工作已經付過薪水給你了,那你以後換工作的時候是不是就不提之前工作經驗了呢?當某些場景需要對某人的特定方面進行評價時,有時候對該人的履歷進行參考,那麼這個履歷的就不該是有傾向的篩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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