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中客潔癖症匯總及診斷
網路常用語是 「理客中」,或「李克忠」,諷刺用語,指那些貌似理性、客觀、中立的言論,實則是故意攪渾水的言論。例如胡錫進。
理中客潔癖症匯總及診斷
理中客,他們以辯證法為理論基礎,在涉及社會熱點問題的公共討論中總是以貌似理性、中立、客觀的面目示人,在發生公民與權力衝突的事件時尤其如此。他們的世界裡沒有絕對正確,也沒有絕對錯誤;沒有絕對正義,也沒有絕對邪惡。他們堅信:黃金之中也有瑕疵,大糞當中也有營養,沒有絕對的黃金,也沒有絕對的大糞,因此,黃金亦不足取,大糞亦不足厭。
但是,他們的理性,其實是不講邏輯;他們的中立,其實是沒有立場;他們的客觀,其實是否定一切。所有的理中客都是潔癖症患者,歸結起來可以分為四大類:道德潔癖,動機潔癖,事實潔癖,程序(秩序)潔癖。下面,我將分別闡述這四種潔癖的癥狀、病因和治療方法。
一 道德潔癖癥狀:道德潔癖者要求政治抗爭者必須完美無瑕,私德上不能有任何污點,不論是過去的還是現在的。哪怕是與事件主題毫無關聯的道德污點或作風缺陷,如嫖娼、賭博、外遇、小學二年級考試作弊、精神病史等等,他們一旦找到就會咬住不放。他們認為,只有完人才有資格談正義,進行政治反對。
發病表現:「搞政治反對的人,屁股一定得乾淨」(此語出自胡編之口,胡編雖非理中客,但無疑是理中客的導師),「這些人平常就是一群混混,還有資格談民主?」「自己品德都有問題,卻去批評政府官員沒道德,呵呵」……
病因:極權自知理虧,無法從事實和理論上反駁維權者和反對派,只能用道德來抹黑,道德成為了極權手中的油漆桶,極權根據自己的需要,將抗爭者染成黑色或黃色,抗爭者的任何私德缺陷都會被抓住大做文章,如薛蠻子嫖娼,純粹的私德問題,被府國報紙、電視和網路輪番熱炒,無限放大。極權也藉此機會,樹立自己光輝燦爛的道德形象,壟斷道德解釋權,對他人的私德進行評判。而這國民眾,從小受著道德教育的毒氣熏染,缺乏對自由的理解,以道德壓制自由的情況更是司空見慣,故極權一針雞血,就讓不少人跳到道德制高點上,猛攻抗爭者的道德,否定其抗爭資格。
併發症:「你讀過幾部儒學著作?有什麼資格批儒?」「不知你有沒有讀過xxxx,如果沒有,就趁早別為西方憲政代言,你還不夠格。」……道德潔癖者們既然可以任意評判他人私德,否定他人的反對資格,那麼論斷他人學識,要求他人進行學識的自我審查,否定他人的辯論資格,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
治療:抗爭是人的自然權利,來自上帝,不需要經過任何人的賦予,也不因任何原因而消失。不管富翁還是乞丐,牧師還是匪徒,修女還是妓女,都享有平等的抗爭權利。權利高於道德且獨立於道德,道德敗壞不能導致權利的喪失,否則,政府將能夠以道德的名義剝奪任何人的任何權利。道德問題屬於個人隱私,政府既無能力,也無資格作道德裁判,去評價某個公民的私德。動用國家宣傳機器批判某人道德敗壞,或讚揚某人道德高尚,都是逼人表態,違反了自由律令中的精神獨處原則,是侵犯個人自由的行為。
二 動機潔癖癥狀:要求所有抗爭都必須是完全自發的,不受任何黨派或境外勢力的支持,且抗爭者必須足夠理性,不受任何不實信息的誤導,否則,抗爭就是不正當的。此外,他們對民間慈善團體充滿敵意,瘋狂質疑慈善活動主辦者的動機,並主觀臆測地舉出很多「證據」來支持他們的論斷。
發病表現:「學生永遠是最容易被煽動的群體。」「你以為他們是自己發起遊行?他們是被民進黨煽動起來的!他們淪為了政客手中的工具。」「據說,烏克蘭示威中,有一些人被每天30美元收買,在人群中製造暴力衝突。這應該成為檢驗的憑證吧?」高端理中客:「民眾以遊行示威來表達的訴求,有兩種可能:一種是源於自由意志,一種是被愚弄。而被愚弄必然不自由。如果前者的正義性建立於自由的合法性,那麼基於同樣的理由,後者必然不具備正義性。所以我說:不自由毋寧死,被愚弄也毋寧死。」「示威人群被有計劃地收買和煽動,使得他們的訴求並非源於自由,這就是錯誤所在。」「他們的暴力行為,會起到煽動他人的後果。被煽動的人群,也必定不自由。所以人群的訴求,也十分可疑。」「李承鵬作秀!假救災之名謀取名利!」「李承鵬貪污善款!從這幾張照片可以看出,帳篷數肯定有問題」……
病因一,陰謀論。專制維持奴役的最好方式,是將自己描繪成民眾的保護者,讓人們為了避免外國「侵略」而選擇服從,故渲染外來威脅論,誇大甚至杜撰他國的惡意就成了專制統治者們屢試不爽的伎倆。把本國政治反對者同「敵對勢力」聯繫起來,有助於加深旁觀者對抗爭的誤解和恐懼。而在互聯網高度發達的今天,一旦這個星球任何角落發生抗爭,消息都會以光速傳遍世界各地,為了防範國外抗爭運動可能釋放的滾雪球效應和示範效應,專制者亦不遺餘力地對其加以誣衊,將其歸結為黨派鬥爭或極端勢力所為,並不斷放大抗爭中出現的暴力和混亂現象。
病因二,全稱判斷。極權會抓住所有可能的把柄來否認抗爭的正當性,只要出現一點點暴力事件,極權就會將抗爭定義為暴力動亂,並以此為借口實施鎮壓,某些政府甚至派出便衣警察冒充示威者製造暴力,為鎮壓提供理由。不幸的是,理中客們遵循了這個思路,將少數暴徒的打砸搶強加於整個抗爭活動,或僅因部分人被收買,就稱抗爭為愚弄的產物,這都是犯了全稱判斷的邏輯錯誤。
病因三:概念雜交。以上列舉的發病表現,大多出自一位真誠的理中客朋友與我辯論時的原話,可以看到,這位朋友明顯搞錯了自由的概念。另外,人們是否被愚弄和抗爭正義性毫不相干,他卻非要將兩個概念強行交尾,生出一套不三不四的理論。
病因四:權利界限模糊。多數質疑民間團體者,根本不知道什麼人才有資格對個體進行動機質疑,群己權界一片混亂。
治療:對於病因一,須知最大的威脅來自專制而非外國,對於外國,做生意的成本遠比戰爭低得多,專制則要不擇手段地維持其奴役。況且,如果外國的介入能帶來自由,為何不接受呢?是時候拋棄那愚蠢而虛幻的民族情結了,它同自由相比一文不值。
對於病因二,建議去學邏輯。
對於病因三,有必要解釋一下概念和正當性的問題,自由,指個人擁有在只對自己負責的範圍內,按照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願行事的權利,簡單地說,就是不受強制。打個比方,一個消費者聽信了虛假廣告的蠱惑,購買了偽劣產品,他仍然是自由的,因為他的購買行為是出於他自己的自由意志。虛假廣告屬於欺詐,但只要商家沒有拿刀逼他買,就沒有侵犯他的自由。政府可以立法禁止虛假廣告,但不能禁止消費者購買虛假產品,同理,可以禁止有人蓄意編造不實信息,但不能禁止人們相信它而走上街頭,即使他們真的受了愚弄。示威抗爭是人的自然權利,就算其中存在欺詐和交易,它也是正當的,並不受動機的影響。而動機恰恰是難以證明的,且極易遭到曲解和誣衊,如果以動機不純為借口否定權利的正當性,結果必然是這項權利的徹底喪失。
對於病因四,須知只有和李承鵬建立了契約關係的人(給他捐款、捐帳篷的人)才有資格要求李承鵬對其行為作出解釋,因為這涉及到自己捐出財物的去向,而與李承鵬沒有利益關係的人不具有此資格,李承鵬也沒有義務向他們自證清白。對於這些人,最有效的藥方就是一紙誹謗訴訟。說到這裡,有人會問:既然如此,你們為什麼要去質疑紅十字會以及其他政府部門和官員呢?不怕政府官員狀告你們誹謗嗎?對於這個問題,我會在接下來的「事實潔癖」部分作出解答。
三 事實潔癖癥狀:事實潔癖者表面上忠於事實,注重證據,不輕信「謠言」,這原本是一種不錯的品質,但事實潔癖者往往選擇性尊重事實,對公民要求十分嚴苛,對政府倒是頗為寬容,還常常搬出政府的「成就」來抵消其罪惡。另外,他們懷疑一切,不承認這個世界上存在真正的民主自由。從事實潔癖中滋生的精確報復理論,為極權嘍羅們洗脫罪責,對自由戰士提出不可能的要求。
發病表現:「看了這麼多評論,竟沒有一個人拿出證據證明究竟是誰放的火,就都一口咬定是政府所為。」「從斯諾登事件可以看出,美國所謂的言論自由是多麼虛偽。」「共產黨雖然有不少問題,但也取得了很多成就,中國在三十年內的經濟發展程度超過了西方百年,今天的生活水平同五十年前相比難道不是有了很大提高嗎?政府並非一無是處,應該給它一些機會。」「美國也不是完全沒有腐敗和暗箱操作,哪個國家都一樣。」「楊佳殺死的人都是參與刑訊逼供的嗎?其中也有無辜的人啊!那些為殺人犯叫好的人,你們尊重事實嗎?你們尊重他人的生命嗎?」「有些所謂的被強拆者,其實是索要天價補償的無賴,政府給他們的賠償已經夠多了」……
病因一:他們不了解言論自由的含義,也不知道針對政府和針對公民的言論自由尺度是不同的。事實潔癖者不輕信「小道消息」,但常常迷信權威,傾向於相信政府。
病因二:偏向性注重事實,選擇性罔顧事實,自由世界的一個錯誤,就讓他們無視她以往取得的所有成就。這是極權的長期選擇性宣傳製造的偏見在作祟。
病因三:混淆應然和實然。
病因四:這些人不明白究竟是誰主導了經濟發展,而黨總是將功勞據為己有,他們不經過思考便信以為真。
病因五:功過相抵的辯證思維。
病因六:他們不理解,極權的所作所為已經使所有人處於對它的戰爭狀態,而戰爭中沒有精確報復理論的市場。
治療:美國前最高法院大法官布倫南這樣為言論自由辯護:「對公共事務的討論應不受抑制,充滿活力並廣泛公開。」彪炳史冊的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確立了如下原則:公民有權對公共事務自由發表觀點,即便沒有任何證據支持他的論斷。如果最終事實證明此言為假,政府亦無權追懲,除非能證明言者系蓄意造假(事實上,由於證明蓄意十分困難,在美國,政府官員根本無法打贏誹謗官司,誹謗政府罪和煽顛罪之類的罪名,早就同臭名昭著的《防治煽動法》一起被踢進了歷史的垃圾堆)。如果要求公民在轉發和評論任何社會事件之前都必須確認其真實性,否則便可能被治罪,將無人敢參與公共討論,公民也將無法行使監督政府的權利,因此,應自證清白、承擔舉證責任的是政府,而不是公民。況且,政府相對於公民擁有巨大的暴力、資源和信息優勢,它完全可能利用這些優勢來掩蓋事實,公民舉證難度極大,理中客看似中立的立場,實際上偏向了政府。
那些指責美國言論自由「虛偽」的人,似乎忘記了如果不是美國對言論自由的有效保障,紐約時報早已因在沙利文案中敗訴而倒閉,尼克松也不會因水門事件被曝光而下台,霍爾姆斯和布蘭代斯等偉大法官的經典判詞,也不會被後世法官們無數次引用,來捍衛言論自由。而府國的宣傳側重點,往往是諸如展現沙利文案反映出的美國糟糕的種族狀況,或者借水門事件對美國的政治體制進行一番傻逼透頂的嘲笑。弱智宣傳熏出弱智思維。
針對以沒有絕對的自由為借口否定自由,以沒有絕對不腐敗的民主為借口否定民主的說法,我引用@葉恭默 的一段話作為藥方:「應然,指應該這樣,理想狀態;實然,實際是這樣,現實狀態,實踐狀態。應然是100分,是鑒別實踐考多少分的標杆。大部分根據直覺能區分應然和實然,但卻會因為實踐的困難,把應然視為極端,從而否定應然。」理中客們的邏輯,就是以實際上不存在符合應然標準的事物為由否定應然,並否定達至應然、讓世界變得更好的努力。
中國在短短几十年的時間內完成了西方上百年的發展歷程,這不假,但這項成就的締造者不是共產黨,而是科技的迅猛進步,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市場競爭的自我調控,和成千上萬普通民眾的智慧和汗水。後極權統治者們搭上了進化的便車,正如一隻猴子可以在十分鐘之內學會用繩子打結,但是不能據此得出結論稱,猴子在十分鐘內進化出了高度智慧,掌握了使用繩子的技能。有西方早已發展成熟的經濟和科技成果作為借鑒,中國的發展,只要不受到政府的刻意阻撓,必然比西方的研究—理論—實踐—試錯—規模化的原創型發展速度快得多,這就是catch-up effect(追趕效應)的體現,與共產黨沒有任何關係。不僅如此,共產黨在很長時間裡扮演了阻礙發展的角色,計劃經濟的停滯不前,大躍進和文革等災難對經濟造成的毀滅性打擊,都清楚地顯示共產黨是罪人而非功臣。改革開放不是它的功績,而是它放鬆了對本就不該插手的經濟領域的管制,改革開放後經濟的突飛猛進,更反過來證明了上面一點。
評價某皇帝或某領導人「有功有過」、「五五開」或「三七開」,是理中客的常用說法,它的問題在於把成就和罪惡簡化為抽象的「功」和「過」,可以相互加減和抵消。罪惡就是罪惡,一旦犯下,就造成了不可逆轉的損害,無論多麼輝煌的豐功偉績都無法洗掉它留在史書上的斑斑血跡。成就和罪惡不可簡單加減,因為承受罪惡之害的從來都是個體,用功過相抵的渾水沖刷血跡,就是無視個體的悲慘遭遇,剝奪了個體對他們遭受的不正義進行清算和報復並獲得賠償的權利,是不人道、無人性的。
@吳越春秋V在《自由殺手》中指出:當自由權利受到不可逆的侵害時,人們擁有反侵略戰爭的天然權利。他在文中列舉了若干種自由權利受到不可逆侵害的情形,我在此只討論其中最容易判斷和理解的三種情形:生命安全受到侵害或威脅,財產安全受到侵害或威脅,言論、遊行、結社的權利(亦即抗爭權利)受到侵害或威脅。
生命權是一切權利的基礎,是所有自由權利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故當一個人的生命(肉體)受到侵害或威脅(也就是說侵害即將發生,或被侵害者真誠地相信侵害即將發生)時,他就處於一種戰爭狀態,可以使用任何包括致命暴力的手段保護自己的生命。私人財產是保全生命的重要依託,是生命質量的基本保障,個人對自己的財產擁有神聖不可侵犯的主權(這裡的「侵犯」包括兩層含義:一是強行毀壞和剝奪,二是強行替換),在遇到搶劫、強拆血征、擅闖私宅等情況時,經警告無效可直接殺死入侵者,不管是否有和有多少補償。對抗爭權利的侵害,必然伴隨著對生命和財產安全進行侵害的威脅,因此也應被視為對個體的宣戰。
@吳越春秋V提出了這樣的質問:「當擁有坦克、槍支、人牆及各種社會資源審批權的府國頭子們,設下足夠捉弄有限個體生命的專制鐵籠,使精確復仇變成妄想時,個體何以在今生今世拯救自己的權利和尊嚴?是按照冤有頭債有主的原則,等效放棄,還是向府國頭子的下屬們進行無差別的報復?」理中客們心目中理想的復仇應該是這樣的:楊佳手執尖刀,翻越層層鐵絲網和圍牆,避開所有崗哨和監視器,如果不幸被發現,他要穿過槍林彈雨,準確無誤地砍下折磨自己的那個人的頭顱,在此過程中不傷害其他任何人。不必說這類想法是多麼荒唐了。更何況,其他沒有直接參与作惡的嘍啰們同樣有罪,他們就算沒有公開倒戈的勇氣,也可以暗中揭發惡行,如果連這也做不到,至少自己可以辭職。選擇繼續穿著制服,拎著警棍,就是選擇繼續執行惡法。相信理中客們自己也不認為,當楊佳撲向刑訊自己的人時,旁邊的「無辜者」們不會舉起手槍予以致命一擊。他們的做法等於將自己放在了進行反侵略戰爭的個人的敵對方,在戰爭中,認準了軍帽和制服的殺戮即是正當的行為!
四 程序(秩序)潔癖癥狀:程序潔癖者認為程序正義在價值上高於實質正義,抗爭者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採取行動,或者必須在窮盡所有可能的體制內訴求渠道後,方可使用非常手段,否則,抗爭就是民粹,抗爭者就是暴民,是破壞民主法治的罪魁禍首。還有人認為民選政府在任期內享有抗爭豁免權,人們不得不等到下次選舉時再合法地罷免它。另有一種論調稱,既然國家已經壟斷了暴力使用權,民眾就無論如何都不能採取暴力行為。
發病表現:「台灣學生口口聲聲要求程序正義,自己卻不遵循程序正義。」「立法院和行政院不是合法的遊行示威場所,強行佔領立法機關中斷了日常立法活動,擾亂了民主秩序,違反法治原則。」「因為對某個政策不滿就佔領立法院,有了這個先例,民主在未來何以維繫?這不是民主,而是民粹。」「在美國,佔領國會也會被堅決鎮壓。」「亞氏是合法的民選總統,就這樣被暴民們推翻了。民主難道是為所欲為?」「城管暴力執法不對,人們暴力毆打城管就對了嗎?不可以報警嗎?」……
病因一:次序顛倒。把程序正義放在實質正義之上,分不清主次,變成了程序主義。
病因二:意識不到一般抗爭和護憲行為的區別。
病因三:對民眾抗爭懷有神經質的恐懼,把民主倒退的責任完全推給學生,無視政府的先發罪惡。抗爭恐懼症無疑來自極權的宣傳,對國內外抗爭運動的抹黑,對抗爭者進行道德和動機質疑,熱炒陰謀論,把抗爭過程中出現的暴力行為無限放大,甚至編造謊言歪曲事實……而極權政府製造的大量暴力事件,則在報道規模的強烈對比和歌舞昇平的粉飾之下被悄悄抹去。
病因四:以為成熟的民主國家實行的制度就是完美的民主。
病因五:以為執政合法性一經獲取便不會失去,不知道合法性的終極來源。
病因六:沒有理解正當防衛原則的合理外延,無視人們不再相信法律的原因。
治療:對於程序正義和實質正義孰先孰後的問題,@樓越石 作出了最為精彩的回答:「不可顛倒實質正義與程序正義的邏輯關係,實質正義是目的,程序正義是手段,後者為前者服務,二者相輔相成。程序正義不能孤立存在,反客為主,自成目的,那會導致程序至上的絕對主義傾向。況且程序正義的規則制定與判定也必然帶有人為因素,存在不完善,這就有可能導致對實質正義的損害。」當遵循程序不僅不能實現實質正義,而且成為了不正義的原因之一時,程序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此時,不拘泥於程序的糾錯行動能夠給程序帶來新的生命力。程序潔癖者們要求窮盡體制內手段,是想逼人們冒死上訪嗎?
當憲政體制的漏洞被人刻意利用以破壞實質正義時,這個體制就走到了生死關頭,它可能因此失去認同,面臨崩潰。護憲是挽救憲政的最後一道堤壩,同革命權一樣,它對於人類自由的守護作用是如此重要,以至於不得不被列為人的自然權利,超越所有實定法的約束而優先存在。護憲權高於憲法,故憲法不能規定護憲權是否被允許及其行使方式,人們可以出於成本考慮,選擇更加溫和的手段,但激進手段仍不失其正當性。國民黨故意利用憲政體制和立法程序的漏洞,讓服貿協議未經審查而通過,這才是對民主秩序不可容忍的挑釁和侵犯。台灣學生的舉動早已超出了通常意義上針對某項具體政策的示威抗爭,反服貿屬於普通訴求,反黑箱則是護憲行為,佔領雖不合法,卻正當(關於合法性和正當性的區別,請參考@葉恭默 的微博)。
一些秩序至上者對抗爭活動神經過敏,示威者的一點微不足道的非法行為就讓他們魂飛魄散,高呼民粹來臨,彷彿「民粹」的危險比專制的危險更加緊迫似的,卻不想想,手無寸鐵的民眾所能夠製造的暴力怎能同政府掌控的組織化暴力相提並論。人類最尖端的科技成果總是被第一時間應用于軍事,隨著歷史的發展,一群農民斬木為兵、揭竿為旗,便可推翻一個王朝的時代早就一去不返了,至於那麼如臨大敵嗎?更何況學生們的佔領行動總體上井然有序,根本不能被稱為暴力事件。
「英美也不會容忍這樣的行為。」這類說法很容易唬住那些缺乏知識,也缺乏立場的人。但首先,從事實層面,這種說法就是錯的:2011年美國威斯康星州議會被民眾佔領,政府並未強力鎮壓,且法院裁定行政部門無許可權制進入議會的示威者人數。換個角度,即使真的鎮壓了,也不能證明鎮壓有理,政府對公民不得率先使用暴力,這是不可觸碰的底線。
正常狀態下,任何人都偏愛秩序而非混亂,因為合作的成本遠低於掠奪,一切產業的興盛都有賴於良好的秩序,在解決爭端時,談判也比戰爭更可取。因此,除非迫不得已,人們不會選擇行使革命權。而進行革命,恰恰由於先前的秩序失效或失去了公正性,不能繼續維持,革命權是建立新秩序必不可少的權利。革命權歸屬於人的自然權利,具有天然合法性和優先的正當性。不管從策略角度看是否合適,以及是否可能導致不好的結果,它都是正義的。從政府違背承諾,踐踏與民眾的契約的那一刻起,人們便獲得了革命授權。在特定情形下使用其他策略,是人們出於成本考慮,改變革命權的行使方式。即使面對由民主選舉產生的政府,人們也不能放棄暴力革命的權利,因為民主政府同樣可能違約、腐化、甚至實施暴政,憲法規定的解決方案也可能失去效力。民主只提供權力來源的合法性,並不保證權力運行過程中的合法性。自由原則是衡量權力合法性的唯一準繩,即:若權力侵犯自由,則權力不合法。分權制衡,立法權的限制,言論、集會、結社、新聞自由,以及民眾革命權的保留等等,都是守護個人自由所必須的制度設計。
程序潔癖本質上是一種秩序潔癖。每當出現暴力抗拆或暴力抗城管事件時,總有一些國師及其擁躉跳出來指責反抗者的粗魯,在他們眼裡,一切暴力行為都是不可接受的,卻絲毫不考慮特定情況下暴力行為的正當性或可免責性。正當暴力行為的典例就是前文所論述的自我防衛,可免責的暴力行為包括精神失常時、受脅迫時以及其他特殊情形下實施的暴力行為。蒼南事件中,民眾圍毆城管的行為雖不屬於自我防衛,但仍然具有一項正當理由和一項免責理由:免責理由是,它符合這樣一條全世界公認的法律原則:制止一個有正當理由的違法行為是犯罪,幫助它則不會獲罪。被城管毆打的公民,其生命安全遭受了致命威脅,他已經處於戰爭狀態並獲得戰爭授權,他以暴力抵抗侵害者的行為無疑屬於自我防衛,而民眾的行為就屬於幫助他進行自我防衛,因此是無罪的(「防衛過當」是府國的一套無恥說辭,它被用來否定自我防衛權利,使之變成一紙空文。試想,需要自我防衛已經意味著你死我活,而府國雖然表面允許抵抗侵略,卻又不允許殺死或重傷入侵者,這明顯有利於侵害者,而侵害者常常是府國軍警)。正當理由是,如果法律面對不正義時無所作為,甚至公然袒護不正義,那麼民眾求諸法律之外的正義就是必要且正當的。@石訥shine 老師說得好: 「制定法,就其本質,應當是共同體全體成員達成的共識,如若未能,所謂法制充其量是法的代用品,或法制的權宜。權宜是有用的,前法治狀態下權宜的秩序總勝於無。如果連權宜的功能也喪失了,自然法將自然蘇醒並發生強制力。這是以「對等律」表達的古老秩序能力,在衰朽的社會重振正義,粗礫、直實而強悍。」歷史可以等待改良的完成,而個體不能,沒有理由要求個體在有限的生命中擱置自身正義的實現,去寄託於未來遙不可期的改良,制度的不完善不能成為阻止個體在當下捍衛正義的理由。當制度尚不足以維護正義時,民眾就有權用自然法賦予的手段去實現正義,貫徹「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對等律。城管暴行的性質無需再去證明,府國司法對這些暴徒的輕判不過是象徵性的懲罰,掩人耳目而已,事實上,城管及其他府國軍警早已獲得了免死金牌,他們的暴行皆得到府國的認可,在如此慘不忍睹的司法現狀下還去迷信法律,實在是太過愚蠢。在民眾不得不用拳頭捍衛正義和尊嚴的年代,就別指責抗爭者的姿勢不夠優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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