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對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攜帶另外一方當事人參與抓人取證是否違規?

根據此則新聞報道,盛大舉報龍之界侵權 董事長CEO被公安局拘留 ,此部分內容 「 據目睹拘留現場的龍之界員工稱,有前盛大員工認出民警拘留團隊中混有盛大遊戲人員。盛大遊戲安全部門的王某拿到密碼後,有登陸伺服器的行為。龍之界方面就此提出異議,警方稱,該人員是警方的技術偵查人員。 」

類似此種行為(另外一方當事人參與抓捕,或者取證,或者到了抓捕現場)是否違規?如果違規有什麼渠道或者方式處理?


從描述來看,盛大的工作人員是作為舉報人出現的。在刑事訴訟中,舉報人的身份是證人。刑事訴訟法第122條規定:「詢問證人應當個別進行」。因此,我認為,讓舉報人參與取證行為是一種違反刑事訴訟法的不合法行為。但這並不是說,舉報人不能去犯罪現場,如果舉報人只是去指認抓獲嫌疑人或辨認犯罪現場,那是被允許的。

刑事案件的程序違法,是可以向人民檢察院反映的,由他們出面要求公安機關糾正。但我的經驗,一般不會向檢察院提出,因為提出這個意見後,公安機關可以糾正原來的違法行為,重新取證,從而可能使得不合法的證據補強成為合法證據。這樣的話,就否定不了這份證據的證明能力,失去了辯護效果。對辯護律師來說,這是在幫檢察院,做第二公訴人,除非這個程序不可逆轉,違法所取得的證據不能補強。那這時提出,有可能促使檢察院撤掉這份證據。撤掉的證據如果是關鍵證據,也許能達到好的辯護效果。

再來說說,如果警方所說屬實,盛大安全部門的王某就是公安機關的技術偵查人員,這該怎麼說?這種情況就是刑事訴訟法151條規定的「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可以由有關人員隱匿其身份實施偵查。但是,不得誘使他人犯罪,不得採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發生重大人身危險的方法」。這是一種技術偵查措施,叫隱匿身份偵查。這種行為是被允許的,所獲得的材料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謝邀。

翟律師已經回答的很清楚了,不需要我。

補充一點,如果確實是警方的技術偵查人員,刑事訴訟法也對技術偵查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比如, 需要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 採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嚴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種類、適用對象和期限執行。因此,即使確實是警方的技術偵查人員,但沒有經過批准,或者有超越批准許可權進行技術偵查的,也有可能被排除,從而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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