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的「成人奶媽」是否具有合法性?是否遊走在法律邊緣?
現在北京、深圳等城市很流行一種職業是「奶媽」,但這種奶媽的服務對象是成年人,由中介介紹,有圈內社區論壇交流等,通常提供服務的都是剛生過小孩的年輕女性,接受服務的人還可以要求直接飲用,就是像寶寶一樣直接吮吸乳頭。屬於一種高消費,工薪階層很難負擔得起。
請問,您對這種職業,或者這種行為有什麼樣的看法?請問,在法律角度,它涉及了哪些法律規章制度或者遊走在哪個邊緣?另外,關於這種行為的合法合理性,有哪些文獻可以參考?謝謝您的關注和解答!
法律沒有限制。只要不是針對不特定人群的,那麼也不會適用「公序良俗」這個條條。
簡單來說就是,玩得起的惹不起,惹得起的玩不起。
當然我了解不少所謂奶媽不僅能喝還能用,和賣淫沒區別了。看到樓上幾乎一片倒地支持,我覺得我應該說兩句。
我堅決反對。首先我們界定一下這種行為。「提供人奶+可以直接吮吸」,且不論這種交易是否合法,對於單純出售乳汁來說,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且現實生活中,僱傭奶媽哺育嬰兒情況也相當常見,應當默認許可。但是對於收費即可「直接吮吸」,則存在違法之虞。理由如下:1、為任何「色情」之類行為設定罪名,最初都要經過道德的考量,因此我們在判定一項活動是否涉及色情,當然應該從道德層面予以判斷,再從法律上對號入座。我請問各位你們真的從心底里認為兩個成年人基於交易關係所進行的「直接吮吸」這種行為真的完全沒有任何不妥之處嗎?是否一個人只要擁有一定的財富,就可以每天以交易之名進行此種活動?2、此類活動即使合法正當,也時刻漂浮在犯罪邊緣。倘若我們真的使其合法化,由於此類交易所引發的賣淫嫖娼活動,難道不會更勝嗎?與其支持一個遊走在法律邊緣時刻具有極大風險的所謂交易,不如及時加以禁止。所有人都提到了「法無禁止即自由」,不錯,這是一條出名的法諺,但法律的目的是保障合法的自由,不是保障以合法之名行罪惡之實的自由。現階段我國私法的確受制於公權,但請各位認清這是基於人身的交易,在任何國家也不得不審慎對待,而不是我們所要維護的普通交易秩序。由此看來,有些人真是掉入了「自由」的陷阱,我和你們一樣絕對捍衛和支持自由,但在這件事上我不得不堅決反對。
以上。
1、在私法領域,法無禁止皆允許。因為沒有任何法律對此有禁止性規定,所以這個行為是合法的,並不屬於灰色地帶。2、我認為這是服務業的創新,完全支持,舉雙手四蹄歡迎。3、違反了公序良俗原則嗎?不!千萬不要濫用公序良俗原則,尤其是在我們這個私權還風雨飄搖的國度里,多少罪惡假公序公權之名而行?不就是吸個奶嘛?人家在自己的房間里,又不在公共場合。會有一部分人看不慣,這是肯定的,但你不能說這就是公序良俗。私權本身就是一個互相忍讓互相克制的龐大混合體,只要沒有侵犯他人的利益,它就應當被允許,反對的人也只能持「觀念上的反對」。4、如果借這個成人奶媽的名義進行性服務之實,如果被查實,依據現行法律法規是會受到處罰的。儘管我自己是性服務合法化的堅定支持者,但是我認為推動法律變革要通過立法,而不是讓司法變幻無常,忽輕忽重。所以對於現行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賣淫嫖娼),我同意進行處罰。
就如上面所說的,對於私法而言,法無禁止即自由。
看了樓上全部的回答,特別是說「法無禁止」的!我只想呵呵!~~~!
中國的法律教育啊!呵呵~~!
處女答,我給出的答案是:違法!一1.不屬於物,人奶媽,賣的是「人奶」,在人奶沒離開身體的情況下,「人奶」不屬於物品,簡單的說就是不屬於法律上的物(詳細請任意買一本民法教材)。
那他喵的屬什麼呢?2.沒離開奶媽的「人奶」屬人身權中身體權的一部分——結果就是不可以買賣!-so買賣違法~3.離開人體的人奶呢?屬於人體製品,特殊物,不可以侵犯(受保護,不能偷、不能搶),可以處置(送給任何人喝),但就是不可以買賣。(同樣的道理,屍體不可以買賣、tmd遺骨都不可以買賣,你還想合法的買賣人奶???)~so違法~說點題外話:人體製品只有人頭髮可以買賣,可以成為商品,其他的什麼胎盤啊、遺骨啊都不可以(在我學習相關內容的時,還有血液及血液製品可以買賣,現在義務鮮血法不知道怎麼規定的,懶的查,當然排泄物也可以買賣)三具體法律規定具體規定現在貌似沒有,但......算了,如何引用總則性條文,爭議比較大,我就懶的說了
to be continue......首先要區分「違法」和「犯罪」,中國現在包括「賣淫嫖娼」也並不是「犯罪」行為,而是「違法」行為。賣淫嫖娼相關的犯罪行為有:強迫賣淫罪;引誘幼女賣淫罪;組織賣淫罪;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組織淫穢表演罪賣淫者和嫖娼者都不屬於罪犯,而組織者則屬於罪犯。===========違法和犯罪的分割線===========賣淫嫖娼屬於違法行為,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六十七條等,按以下量罰基準執行:
對賣淫嫖娼者,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罰款;
對賣淫嫖娼人員,除給予治安管理處罰外,可以依法予以收容教育;
===========
現在問題是:
「成人奶媽」不屬於犯罪,是否違法呢。
「成人奶媽」組織者是否構成犯罪。
兩個問題實際是2個:
1、「成人奶媽」是否等同 手淫、波推等非性交色情服務。
2、非性交色情服務是否等同賣淫嫖娼。
第二個問題,在執行中,標準不同,廣東佛山判例認為手淫不等於賣淫,北京警方則認為手淫屬於賣淫。見:
非性交色情服務行為的司法認定--《中國檢察官》2013年22期這篇論文同時認為,考慮司法、醫學、社會等因素,應當把賣淫定義為:人體間生殖器與其他某器官粘膜相接觸。賣淫包含:性交、肛交、口交三類,而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務不屬於賣淫嫖娼範圍。=========違法和不違法分界線============
但是第一個問題:「成人奶媽」是否等同 手淫、波推等非性交色情服務。
暫時無定論,實際操作中即使不等同色情服務,也可以用「違反公序良俗」進行裁判。
由各地自由掌握。
問題一:不具有合法性
上海市衛生局早在2000年就上報《關於人體母乳(初乳)能否視為普通食品管理的請示》(滬衛衛監(2000)17號)前衛生部衛生法制與監督司二OOO年五月十九日做出批複,人體母乳不是一般的食品資源,不能作為商品進行生產經營。問題二:雖然上述批複只是法規,沒有法律的效力強大,但這種行為的性質明顯已經被確定了。沒有遊走在邊緣,是不被認可的行為。只是沒有明確的違法行為界定,和對其違規行為的量刑。
另外多說一句,也不能什麼都靠法律。覺得鑽法律空子是高智商體現,這隻能說明這個民族整個低智商,沒有對法律和規則敬畏。法律沒有懲罰你,不代表你就是對的。法律是底線中的底線,絕對不能成為上線。如果大家都把法律當上線拚命鑽法律的空子利用法律的不完善,那再完善的律法也創造不出一個好的社會。
歡迎指正,討論。謝謝。上面的回答我不贊同。民法的確是私法但是也要遵守民法的原則,其中有一個原則就是要符合公序良俗。人奶服務在當前我們國家和社會情況下是不能被稱作符合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是違反民法原則的,是需要被管理取締的行為。具體處理和執行機關應該是行政部門。
據我所知 給孩子做奶媽的 一般沒受打擊過 成人奶媽不涉及到性 一般也好像沒什麼處理理由
權利在處分的時候,都會碰到公序良俗的影響。這可是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1.如果以行業的形式成片經營,肯定涉及到行業監管的問題,比如健康證?如果把奶以灌裝或袋裝的形式販賣,食品流通許可證?如果沒證,行政執法的力度也是不小的。如果要辦證,張口說「辦證為奶媽」,怒目和嬉笑應該是得到的最多回報,行業各項審批能否搞到?
2.如果是以個人形式面向客戶,你的奶給誰喝,收多少,悉聽尊便,但前提是僅限喝奶。如果是嘴和奶媽直接接觸,誰也不敢保證中間會滋生其他行為。在治安處罰上,會是繼「打飛機是否是賣淫」的又一個話題。如果是幾人同時吸奶,刑法上的「聚眾淫亂」應該是很好往上靠的。所以,找奶媽的最底限度,應該是單間雙人,衣服不能全脫,房間里只能有紙巾、麵包之類,千萬不能有塑膠,情緒內衣等物品,否則治安處罰逃不了。其實大家可以做一個簡單的價值判斷,這種情況是否符會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
《民法通則》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這條是民法公序良俗基本原則的引申,其本質含義不是要用道德來評價法律行為,而是要防止以法律行為來實現不道德的目的。
就成人奶媽這個事來說,如果是進行身體接觸的直接飲用,個人觀點是不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的。那麼法院在處理糾紛時就可能會運用第七條的規則。如果奶媽"違約",在收取價金的情況下不提供服務,法院可能會判決她返還價金,而非負擔違約責任。因為這個所謂的合同是違反了這一原則的,效力上存在瑕疵。民法上,人乳買賣自願,自擔風險,喝拉肚子了沒有損害賠償。刑法上,向成人提供人乳吮吸不構成犯罪,可參考賣淫不入刑,但有可能涉嫌強姦、聚眾淫亂。組織者可構成組織賣淫、強迫賣淫。
這個還真的是說不好呢,單純的奶媽是沒有問題的,就是怕有別的想法
心裡有點畸形的人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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