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借款利息能不能稅前抵扣?
公司向自然人股東或其他個人借款,支付的借款利息能不能稅前抵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第512號)第三十八條規定: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一)非金融企業向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業的各項存款利息支出和同業拆借利息支出、企業經批准發行債券的利息支出;(二)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
《實施條例》並沒有對個人借款利息支出的扣除做出明確規定,那麼下面就來說說個人借款利息的稅前抵扣問題。
一、股東和關聯方的借款利息支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第63號)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國稅發〔2009〕2號)資本弱化管理第八十五條規定: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所稱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利息支出應按以下公式計算: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關聯債資比例=年度各月平均關聯債權投資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權益投資之和。
二、其他個人的借款利息支出
企業向股東和關聯方以外的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三、出資沒有到位的股東借款利息支出
《關於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9]312號):關於企業由於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於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於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其他注意事項
1、獨立交易原則;
2、簽訂正式的借款合同;
3、合理確定借款利率,利息支出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准予扣除;
4、股東債資比例以章程規定的出資要求為準;
4、按照合理方法分開核算,確保賬目清晰;
5、企業代扣代繳個人借款利息的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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