獵奇|對「洞穴奇案」的法哲學思考
古往今來,在我們身邊總會出現一些奇特有趣、引人深思的案件。而法學家每一次對於這些案件的思考與探索,總會推進法律的進步與完善。今天,我就為大家準備了一篇經典的案例分析——這可不是一般的案例分析哦——裡面可是充滿了哲學的味道。現在,你準備好接招了嗎?
首先,我給大家介紹一下本文的作者!
徐大淳,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現在天津從事勞動爭議仲裁工作。
一、案例
著名的「洞穴奇案」,是法理學家在《哈佛法學評論》上發表的假象公案。五名探險人受困山洞,無法短時間內獲救。為了生存以待救,大家約定抽籤吃掉其中一人,救活其餘四人。最終,這個約定的提出者抽到被吃,其餘四人獲控謀殺。
二、問題引出
對五個人來講,情況緊急面臨著三種選擇:
第一, 五人不做任何事情,結果可能是大家一起死;
第二, 五人中一人主動提出捨己救人,犧牲自己,讓大家獲救;
第三, 強行捨棄一人,保全其他人性命。
三種選擇中,第一種犧牲最多、最不經濟,可能是五個人的死亡;第二種需要捨身者有崇高的道德,現實社會並非每個人都能做到,除非是有親屬關係;第三種實際是無奈的選擇,它建立在人性都是利己的認知上,最符合實際。
三、問題的分析
01 第一種觀點的支持者認為:
生命是沒有量化的價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是一代代啟蒙者與推進者的智慧與生命換來的,人類社會的發展經歷了「從身份到契約」的發展過程,如果在生命的價值評價上加以成本與收益的分析,勢必破壞這種良性的局面。
但第一種觀點的反對者認為:如果不採取捨一人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則將有可能導致這五人要麼都靜靜的等待死亡的到來,要麼自相殘殺,存活者等待法律的嚴懲。
由此可見,第一種選擇,看似公平,體現對每個個體的尊重,實則是形式的公平所抹煞,每個人不作為導致集體的犧牲。在這裡,公平的問題需要重新的審視與定義:在一個社會中,對個體權利的尊重,對公平正義的尋求應當建立在更為理性、更為效率的基礎上。
02 對於觀點二的質疑
要求每個人都是崇高的人,時刻做到利他——這不符合人性。
五個人中一個人犧牲,是一種美德。美德是為了一個較大的利益犧牲一個較小的利益,為了一個持久的利益犧牲一個暫時的利益,為了一個確定的利益犧牲一個可以的利益。
現實社會的每個人既有自愛利己又有無私利他的可能。在自己的利益與他人的利益面前,人會作出何種選擇?一定是做出利己選擇的人占無限多數。
作為社會管理者和法律制定者不能認為所有人在兩種利益面前都懷有美德。因為人的假設是理性人,而非聖人。我們不能要求每個社會中的人都是聖人,因此,在作出任何選擇時,人會作出對自己有利的判斷。聖人的出現,是有其偶然性的。既然法律是由人制定並且適用於人、規制人,那麼其在各種行為定性時就應當以人性基礎。
03 第三種選擇有其合理性
在緊急狀態時無法律,或者說在緊急狀態下,原本不合法或沒有效力的合同將得到法律肯定的評價,行為人在法律上非難的程度大大減小。當兩個法益相衝突,法律允許了保全較大的權益而犧牲較小的權益。
但在這裡有一個問題應當討論,兩種利益的比較具有一定的主觀性,由誰來做判斷,如何去判斷?我認為應當不是某個人或者是某群人決定。
這讓我禁不住想到喬治奧威爾的《1984》
如果將決定權交給一人或者一個群體,那麼誰能保證這個人或者這個群體就有絕對的權威,他的決定權從何而來?
如果能夠解決權源問題,那麼誰又來保證此人或者此群體不會將決定權濫用,從而導致更大的困境。
既然單決是不能達到公平的,甚至是導致濫用的,公決就是較好的手段。我們能想到的最理想的公決方式也許是通過合意。處於危險中的主體間達成一種只有在緊急狀態下才有效的契約。
四、個人觀點
1、必要的讓度以尋求新的正義與公平。
人類社會進步與發展,人們對生命價值的認識也逐漸發生轉變。人們對公平正義的思考也不斷發展。
首先,應該堅持的是生命不能被量化價值。在構建的社會中,人類將自己的種種權利讓度出來,共同締約,形成政治國家的公權力,以懲罰犯罪,保障每一個自然人的基本權利。沒有任何人有權利剝奪另一個人的生命,哪怕是經過承諾約定
但是,固守這種理論,實際中是否真的妥當?實則對處在危險中的每一個人是不公平的。現實情況下,為使得更多的生命得以保存而犧牲較少或者相等數量的生命的行為,已經被越來越多人視為新正義觀的體現。
2、如何讓度。
案例涉及的情況就如同一個微型的社會中發生的情況。如何保證洞穴中的秩序與公平的存在?假如放任無序,那麼就會出現相互殘殺,如同原始社會;假如放任無為,就如同觀點一所述。
在案例中我們探討出抽籤的方式是一個較為合理的方式。實則是在犧牲掉部分利益之前給他制定規定:怎樣犧牲,如何犧牲,犧牲誰。這種規則可以是人之間的合意、契約或者默許。通過處於危險中的主體間達成一種只有在緊急狀態下才有效的契約。一方面杜絕了殘殺、犧牲、決定權的濫用,另一方面,也保證了在沒有聖人存在下,這個洞穴中的群體可以以最經濟的方式存活。
3、選擇契約方式。
把洞穴案例放在現實社會中。規則制定與合意的角色即由法律來扮演。
我們反對以赤裸裸的經濟學價值評判來決定人類生命存續價值的大小,而贊同以緊急時刻共同契約的方式決定人的生死,這才是真正理性的選擇。「每個人把自己的去哪裡轉讓給一個人或者一圈人,由他或他們代行權利。」「契約的出現是為了提供一個共同的裁判者,以解決權利衝突的問題。」
法從整體利益出發,在不得不喪失兩個合法利益中的某一個利益時,不管是誰的利益,保存價值更高的利益才是理想的。法律的出現是為了幫助人類從無序走向有序,讓公民從遵守法律中得到好處,而且這也是最符合人們一般倫理道德價值判斷標準的最為公平與正義的解決方式。而且這也是最符合人們一般倫理道德價值判斷標準的最為公平與正義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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