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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靠和法官扯皮解決的事情,我一般不會動筆

今天,我的大boss突然問我一個問題,

「你說,在文件上簽名的時候算不算對著上帝發誓呢?」

我說,這不一定吧,你看,我就不信上帝,我信共產主義,

「那你在一份法律文件上簽名時,會不會想起你信奉的神明或者理念,會不會想起一位你尊敬的人?」

我怕大boss把自己繞進去,連忙問這是怎麼回事。

原來,有個案子中被告認為法院簽署的逮捕令(warrant)違反了憲法第四修正案的要求。第四修正案中說,要簽發逮捕令,必須有可信的原因(probation cause),且在聲明這一原因時必須進行宣誓(oath)。

被告的律師翻開了法律詞典,解釋道,「oath」的意思是在「上帝,更高級的存在或者受到尊敬之人(revered person)」面前承諾自己所言為真。被告律師說,我們沒有讓此案的調查員在「上帝,更高級的存在或者受到尊敬之人」面前宣誓。

可是,這麼多年來,我們辦公室從來沒讓陳述逮捕事由的警官或者緩刑監督員宣誓,我們只是要求在陳述事由的報告上簽名。看來,這位辯護律師有點創意,一個信用卡詐騙的官司,居然上來就死死扣住第四修正案文本甩出一個憲法問題,大boss有點懵。

大Boss說,這樣吧,你可不可以幫我做個研究(legal research),明天給我交一份memo,

我說我不想做,今天晚上家裡有酥肉吃,我回去晚了肉就沒了,

我說我還有個辦法,你等著,我下午開庭的時候問法官一個問題。

下午我有場聽證,退庭以後,我噌一下攔住了法官,

「法官大人,您認為Stephenson大法官受到了尊敬嗎?」

「額...我覺得大部分律師都很有職業素養,對法官也非常尊重。"

"大部分?」

「實話實說吧,有些律師的確是傻逼,我不能保證具體比例」

「那麼,您個人來說尊敬Stephenson法官嗎?」

法官一臉懵圈地點頭,說Stephenson可真是一位好法官吶,

「那如果有人說你不尊敬Stephenson法官,你會作證否認這一主張嗎」

法官依然是懵逼的,困惑地繼續點頭。

」好的我知道了,謝謝。」

然後我給boss彙報到,這事好辦,甭對上帝宣誓了,對著Stephenson法官就行。看這報告,簽名那一欄下面不還有Stephenson法官的名字嗎,調查員簽字的時候看到了這個名字,也就等於對著他宣誓了嘛。

「可是我還是想讓你寫一個memo...」

「放心吧,我們可以傳喚Diamond法官作證說Stephenson法官是一位受到尊敬的人,他答應我了。」

於是我高高興興回家吃到了酥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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