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終獎的奧秘
一、年終獎性質:員工參與利潤分配
員工有權要求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工資,但不能要求企業發放年終獎。年終獎可有可無,可多可少,並非企業對員工的法定義務。從這個角度看,願意為員工付出年終獎的企業都是充滿善意的。會計做賬時把年終獎當作成本費用,這是曲解了年終獎。我更願意相信年終獎是股東在討好員工,允許員工一道參與利潤分配。
二、年終獎發放:體現企業的留人策略
年終獎發放模式各有千秋。大型外企和國企很簡潔,年底或來年初一次給付,以春節前結清的居多。大型民營企業發放年終獎就很策略了,譬如,華為的年終獎在次年三季度才兌現,萬達的年終獎需分幾次兌現。在拿到年終獎之前提出離職,有的企業明確規定不再發放年終獎。即便年終獎照發,一般也會要打些折扣。總以為年終獎可以抑制員工的離職衝動,發放時讓你望眼欲穿好、欲棄不忍,企業家的留人策略就算成功了。
三、年終獎預提:符合條件可以稅前扣除
在會計處理上年終獎可以在發放時作為費用,也可以先預提後發放。企業在年末計提但未發放的年終獎金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嗎?這要分兩種情形看:第一,如果彙算清繳前實際支付了,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第二,如果彙算清繳前未支付,對不起,所得稅前扣除不了。稅務的這一規定應該算是仁慈的。鑒於此,企業應根據利潤情況用好這一規定,盡量把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往後移。
四、年終獎個稅:一年只能一次優惠
月薪超過3500元的(不含五險一金):所得年終獎÷12 ,然後再乘以對應的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就是要交的個稅了。月薪不超過3500元的(不含五險一金),要先拿出年終獎中的一部分填足月薪3500元,然後在所得年終獎÷12再乘以對應的稅率減去速算扣除數就是要交的個稅了。
計算年終獎個稅時,可視作把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但有優惠,體現在年終獎的總額除以12後確認稅率。但這樣的優惠一年只能有一次,出現第二次時,獎金併入工資計算個稅。
五、個稅擺烏龍:多發一元,個稅多千元
年終獎個稅在拐點會出現多發一元,個稅多千元。如此顯失公允的政策,大概是稅法史上最富有傳奇色彩的一個紕漏了,更傳奇的是如此違背常理的政策居然一執行就是許多年。其間有過質疑,有過嘲諷,有過建議,但一切最後歸於沉寂。因為政策的制定部門對這一不合理現象憋著不認,挨罵不改,芸芸眾生又可奈何。
許多朋友對年終獎多一元,個稅多千元不理解,解釋如下:①年終獎個稅計算似與月工資個稅計算相同,實則不同;②年終獎個稅稅率根據獎金總額除以12後確定;③問題出在速算扣除數,年終獎個稅的速算扣除數比照月工資個稅的速算扣除數,但沒有乘以12。④年終獎個稅在檔際間會出現了斷裂,致顯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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