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男方單方面提出離婚,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怎麼成功離婚?

離婚的實質要件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確認實質要件成立看以下四點:

1、看婚姻基礎。婚姻不單只是感情的交融,往往帶有濃郁的社會因素,如雙方的基本條件,文化層次,家庭背景等是否相當。雖然這些條件不是婚姻的絕對因素,但是一個不可忽視的重要內容,往往有的男女青年因年輕,判斷事物的理性相對較弱,如果婚姻基礎出現了偏差,儘管婚前海誓山盟,婚後如果雙方的性格出現較大差異,又不能相互包容的話,很可能導致婚姻的破裂。

如果男方單方面提出離婚,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怎麼成功離婚

  2、看婚後感情。婚後感情,作為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相互關切、忠誠、敬重、喜愛等狀況,是表現、反映婚姻質量高低的重要因素,是判斷感情破裂的重要方面。看婚後感情,首先看夫妻雙方是否互敬互愛、相互體貼關心、贍養扶助雙方的父母、對家庭是否有責任感、是否共同撫養子女照顧後代,遇事共同商量、家庭中講究民主平等。另外,還要從當事人的思想品質、生活作風、性格習慣以及夫妻生活等方面綜合分析,從婚後感情發展的趨勢中來把握雙方的感情,即看過去,又立足現在,更看將來,這樣才能更好地認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

如果男方單方面提出離婚,女方不同意的情況下,怎麼成功離婚  3、看離婚原因。離婚作為一種社會現象,在不同的婚姻中,其原因千差萬別,異常複雜。一般有幾種類型:(1)雙方性格差異比較大,又不能相互包容,加之雙方家庭的某些干預,促成離婚;(2)一方品行問題,又累教不改,導致另一方失望;(3)由於經濟方面的原因造成雙方不能共度患難;(4)移情別戀第三者的原因,(5)夫妻長期性生活不協調的;(6)其它原因導致雙方離婚的。查明離婚的真正原因,對於準確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4、看有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並非一成不變。它可以由好變壞,也可以由壞變好。矛盾雙方因為各種原因導致感情創傷,訴訟離婚,只要感情尚未真正破裂,通過利用助於感情恢復、癒合的各種因素,加上外面積極有效的工作,完全可使他們重歸於好。司法實踐中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就是一個很好的說明。

  以上四個方面相互聯繫,相互影響,構成一個整體。只要夫妻雙方尚有和好的可能,調解和好,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沒有和好的可能,就應及時判決離婚。比如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不願離婚,是為了判決不準離婚後,能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半年後自己又起訴離婚,為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如果第一次訴訟法庭要判決不準離婚的話,可以認定夫妻財產的數額,從而防止一方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而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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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認定標準

  《婚姻法》第32條第3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視為感情確已破裂,應准予離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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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們國家目前的法律來看離婚有兩種模式:

一種是平時說的協議離婚,也就是兩個人直接拿著結婚證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到民政局去辦理,拿離婚證。

這種一般是雙方都同意離婚且關於財產等都已經商量好了,才能去!

第二種就是訴訟離婚了,訴訟離婚的話,《婚姻法》有規定必須要經過法院調解。

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這也是離婚案件與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在程序上的不同。調解的作用在於給夫妻雙方冷靜思考的時間,幫助他們化解矛盾,珍惜感情,維護家庭關係穩定。 經調解後,如果當事人一方堅決要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或雙方均同意離婚而就子女問題和財產問題達不成一致,訴訟程序將繼續進行,人民法院將根據雙方當事人感情狀況依法判決離婚或判決不準離婚。


法院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這也是離婚案件與其他一般民事案件在程序上的不同。調解的作用在於給夫妻雙方冷靜思考的時間,幫助他們化解矛盾,珍惜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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