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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學校選「營」還是選「非」?

前幾天,有個民辦教育的朋友問我,新的民促法施行了,民辦學校是選營還是選非?我第一反應,這不是一個簡單的選擇題,選「營」也好,選「非」也好,這是需要跟學校目標結合起來的,下面就談談我的看法,這裡的「營」指營利性學校,「非」指非營利學校。

一、 解讀民促法

民促法全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是為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民辦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最早民促法於2002年12月28日制定,2003年9月1日施行。這次民促法修訂於2016年11月7日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五號正式公布(原民促法。民促法規格之高,足見國家對於教育事業的重視。國家鼓勵和支持民辦教育,但是必須堅持兩點,一是加強黨的領導和建設,二是義務教育不得營利性。此外,民促法給了很長的政策緩衝期,2016年11月7日公布,2017年9月1日施行。

除了上述內容,我理解的民促法還有如下大的變化:1.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非營利性不得收益,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可以收益,結餘依法處理。2.稅收政策:非營利行享受公辦學校同等優惠;3.用地:非營利性以劃撥,營利性按出讓;4.進行財務清算,依法確權,繳納相關稅費。

關於民促法對民辦學校的影響,肯定是有的。先治理後發展是國家一貫的指導思想,民促法的修訂,可以理解為國家重新開始重視民辦教育了,把民辦教育納入國家監管本身就是一種認可和支持,並且給予了民辦非營利學校和公辦學校同等的待遇和優惠,部分民辦學校有機會實現「轉正」,至少從政策層面給了民辦教育多一條通道,這本身是好事。但從另外一個角度看,民辦教育也會為此多很多的監管和合規性要求,再不會那麼自由,營利性學校還需要嚴格遵守《公司法》,充分市場競爭,這對辦學特色和教學質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 選「營」還是選「非」

教育本身是一項公益事業,民辦學校也需要堅持教育的公益屬性,無論是非營利民辦學校還是營利性民辦學校都要始終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因此,從國家層面,鼓勵社會力量興辦教育,首先希望的是在國家整體教育規划下,民營資本參與興辦非營利性學校,將給予各方面的政策支持,當然也不排除營利性學校,作為民辦教育的必要補充,給予適當政策支持。因此,基於對教育本身的理解,我認為營利性民辦學校僅限於必要補充,並且營利也僅限於合理回報。

在選「營」還是選「非」這個問題上,如何選擇?明白了國家的政策導向後,民辦學校需要考慮的是自身的競爭力和承受力了。如果覺得學校自身競爭力很強,也能承受很高的成本,那就可以選擇營利性學校,學校將有更大的自主權,按照公司制運營,規劃更大的企業願景。如果競爭力和實力沒那麼強,前期合規性也沒有那麼好,穩妥起見那就選擇非營利性吧,繼續自己的教育事業,逐步提升實力。但不管是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學校,社會聲譽、教學質量、辦學特色、教育成果始終是第一位的,經營管理不善同樣都會被淘汰。

因地域不同,各地會出台差異化的扶持政策,選營選非可以結合各省市的民促法實施細則加以權衡,有消息說「十九大」之後部分省市會出台民促法實施細則,9月中旬廣州也召開了全國民辦教育研討會,大家觀望情緒濃厚,確實也需要等政策細則進一步明確之後再做出最有利的選擇。

三、 財稅影響

民促法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8月31日工商總局、教育部印發《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56號),結合2016年12月30日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等關於印發《民辦學校分類登記實施細則》的通知(教發[2016]19號)要求,資產清查和財務梳理迫在眉睫,重點需要考慮以下財稅影響。

制度健全:體現在民辦學校必須依法建立財務、會計制度和資產管理制度,設置會計賬薄,定期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審計;統一財務核算,不得賬外核算;不得虛列虛報,不得以計劃數或者預算數代替實際支出數。

資產確權:資產確權將會是個複雜的事情,由於歷史沿革,以及基建、自建、修繕、循環建設等問題,涉及確認計量、歷史成本、折舊計提等問題,確認權屬之外,確認價值也存在一定難度,需要重新資產評估。

土地成本:土地對成本的影響大,劃撥地、出讓地都面臨巨額的溢價,如果選擇營利性學校,需要補繳相當金額的土地出讓金成本,後續用地成本按照市場價格購置,也將增加成本。

稅務影響:體現在以前年度經營和利潤的補稅,以及個人舉辦者分紅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這個需要和稅務部門做進一步的溝通,爭取減免稅政策。

利潤分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餘依照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資本運作:資本出海會成為有實力的民辦教育集團的選擇方向,在資本市場尋求更大的發展空間。宇華教育、民生教育、新高教集團登陸香港聯交所主板為後來者提供資本運作的成功案例。

合作模式:未來多元主體合作辦學也許是個方向,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探索混合所有制,允許以資本、知識、技術、管理等要素參與辦學並享有權利,鼓勵營利性民辦學校建立股權激勵機制。

一句話總結:堅持民辦教育的公益屬性,民辦學校正在發展路上,民促法9月生效後短期內不會發生劇變,選營與選非需要權衡自身競爭力和成本承受力,財產清查和財稅影響需要重點評估,結合各地差異化的實施細則做出有利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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