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良公司逼瘋花季少女,法治光芒何時普照大地
近期我遇到一個案子,一個女孩在鄭州銀雁金融配套服務有限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註冊號91410100692154421W)上班,10月16日女孩生病住院,接受化療,當第一次化療結束,被公司叫去讓其繳納11月份社保費用,理由是11月份沒有上班公司和個人部分需要自己繳納。女孩繳納之後公司問其何時能上班,她的回答是需要二期化療,老闆聽後給出的回答十分絕情,要麼上班,要麼離職,女孩只好離職,這個女孩背負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和化療藥物對身體的摧殘已經變得不成樣子,當我接手的時候,前邊的一切我已經沒法改變,對女孩的遭遇我也只能安慰她讓她情緒穩定,從這件事看其實我能做的有限,但是我的心裡更多的是對這件事情的思考和對中國7億勞動者的告誡。作為勞動者必須知道《勞動合同法》,其中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生病期間的勞動者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讓她離職,同時生病期間應該核發70%的工資,社保費用公司正常繳納,我覺得這是任何一個公司人力部門都知道的一點,所以公司一定會各種為難你讓你主動離職,因為你提出離職後公司不用承擔任何費用,也不用給你發工資,這種事情我也見到太多不以為怪,但是這個女孩的情況不一樣,她是要去化療,你逼她離職就意味著讓她沒有社保可以報銷,沒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工資,這種做法無異於「謀殺」。也許這個女孩和很多勞動者一樣,不知道自己的權利,當知道的時候一切都晚了,我能做的也只是起訴公司,讓公司賠償,我也知道無非按照工作1年補償一個月工資,像這種不得開除的情況開除了賠償是正常的2倍,僅此而已!我算了一下,這個女孩上班不足六個月,正常補償半個月的工資,就是雙倍補償也就一個月工資一千七百多,這種違法成本太低了。因此違法開除已經成為現在公司採用最為廣泛的一種手段!無知的勞動者成為公司玩弄的工具,法律的權威也成為某些公司的手段,作為一個法律工作者,我真的很痛心。
我覺得要從制度上彌補漏洞,在職工生病期間,不得解除合同,如工人提出離職,需告知其應有的權利(如可以享受的醫療期和醫療期工資),當員工知曉權利後堅持解除合同,需簽訂權利告知書,明確知曉權利,放棄權利。如公司未告知勞動者應享受的權利,在勞動仲裁中將公司應支付的醫療期工資社保費用一次性支付勞動者。
其實我也不指望這篇文章能起到多大的作用,寫來也是想讓大家提高一下法律意識,要想從根本上解決問題,我覺得還是靠法律制度的完善,就問題我已聯繫河南省高院院長張立勇和最高院院長周強,相信兩位人大代表會在三月份的兩會中有相關的提案,我也相信無良公司會遭報應,早日關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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