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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職業技能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職業技能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職業技能主要包括哪些內容法律職業素養包括:職業語言、職業知識、職業思維、職業技術、職業信仰和職業道德六個方面。因此法律職業語言的統一、法律思維的統一、法律知識的統一、法律技術的統一、法律信仰的統一以及法律職業道德的統一是法律職業統一的標準。

從上述六個方面來看,前四個方面構成法律職業技能,通常所說的「才」;後兩個方面構成法律職業的倫理,通常所說的「德」。法律職業的技能與倫理的統一主要是靠法律教育的統一。未經法律專業訓練者是絕不可能在實踐中靠自學、靠摸索而系統地掌握一整套法律職業技能與職業倫理的。因為法律職業素養是一種不同於大眾的「自然理性」的專業化的「人為理性」。即使是法律職業倫理,也只能靠在法律專業學習過程中結合法律原理才能得以理解和培養。

作為一名立志從事法律工作的人,參加司法考試應該明確法律職業素養涵蓋的內容以及它們的特徵,法律職業素養的特徵:

法律職業技能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法律職業的語言是一種特殊的語言,其術語由兩部分組成,一是來自製定中規定的法律術語,一是來自法學理論的法學術語。法律是一種專門的技術知識,法律術語是這門專門知識中的最基本的要素。所有社會問題,不論它們來自民間還是官方,不論具體還是抽象,一概可以運用法律語言和法律術語轉化為法律問題進行分析判斷。法律職業的語言特徵就是法律人才能夠嫻熟運用法律術語和法學術語進行觀察、思考和判斷。

法律職業的思維特徵具有很強的特殊性。法律科學是一門特殊的學問,它有一整套法律制度和職業實踐作背景,所以大眾思維在法律領域中並不是通用的。法律職業思維有自身特點,比如,藉助於法律概念進行觀察和思考;通過程序進行思考;遵循「向過去看」的教義式習慣;注重縝密的邏輯,謹慎地對待情理等因素;只追求程序中的「真」,不同於科學中的求「真」等。

法律職業的知識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制定法中關於規則的知識,另一部分是法律學問中的關於原理的知識。我們以往總是要求法官學法、懂法,這是局限於制定法中的規則知識,是低層次的要求。事實上關於規則的知識是暫時的,立法者大筆一揮就會改變這種知識,更何況產生於規則的知識是機械的,有缺陷的,比如法律漏洞。這就需要法官和律師們運用普遍適用的法律原理來處理關於規則知識的局限性。

法律職業的技術是一種專門化的技術,它包括法律解釋技術、法律推理技術、法律程序技術、證據運用技術、法庭辯論技術、法律文書製作技術等。這種技術不同於大眾技術和其他職業技術,非經法律教育和法律實踐經驗的長期訓練,是無法被掌握的。所謂法律解釋技術是指法律職業運用專門的多種方法來闡釋法律文本及規則,甚至包括按照法律規則或原則來解釋法律現象。法律推理技術是關於法律依據選擇與適用的一種基本方法和要求。法律程序技術是指法律程序的組織、展開和運用的技術。此外,還有其他職業技術。比如,證據運用技術是指掌握證據的原理、特性和規律,運用證據法規則來審查判斷證據並在程序中證明案件真實的各種方法。又如,法庭辯論技術是指律師在程序中綜合運用法律專業語言辭彙、法律專業知識和法律職業思維,根據案件事實進行論辯的技術。再如法律文書製作技術是司法官製作司法裁判文書、律師製作業務文書、訴狀等文書的重要技術。

法律職業信仰是法律職業共同的精神追求。其核心是一種對法治的精神追求,其表現形態有法律信念、法律理念、法律觀念、法律意識等。如果法治運行的主體本身缺乏法治信仰和精神追求,沒有規則至上的信念、沒有權利本位與權力控制觀念,那麼法治就會成為泡影。

法律職業倫理不同於大眾倫理,更不同於其他職業倫理,它是由法律活動的特性決定的。比如法官在程序中不得對當事人有同情心,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表現出亢奮的情緒,又如律師明知委託人罪惡重大卻不得因此拒絕接受委託,律師不得就自己所了解的被告人的罪行向法庭提供等。

針對職業素養設計試題

目前,在司法統一考試製度已經確立的前提下,應當確立「素養考核中心論」的指導思想。在試題的設計中應當體現對職業語言、職業知識、職業思維、職業技術、職業信仰和職業道德六個方面的考核。

通觀目前的法學高等教育中的課程考試以及已有的律師資格考試,不難發現,一般只偏重的法律術語和法律知識特別是法律規定的考試,而不是全面考核法律語言、法律原理、法律思維、法律技術,至於職業信仰和職業道德只在律師資格考試中有所涉及,多數大學法學院沒有開設職業倫理課程,各課程中也很少涉及職業倫理的問題。司法統一考試製度具有指揮棒的作用,能夠引導法律教育的發展方向。准入制度考什麼,法律教育就會在教什麼方面作出調整,以適應法律實踐的需要。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以職業素養考核為中心,能夠從職業准入制度上確立法律職業素養的標準,從思想到行動,從技能到倫理,使法律職業共同體成員達成一致性、專業性,消除目前法律職業存在的行政型、大眾型、政治型和分散型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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