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羽在無罪之證里有哪些罪行?
03-29
1.黃毛案,幫助教唆、毀滅證據罪,砸的那一下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在正當防衛範疇無罪。
2.朱福來,我國沒有教唆自殺罪,但郭宇口供里說了必須剷除,有殺人故意,比較勉強算故意殺人夠起訴條件,但司法實踐中很少以故意殺人入罪,只要律師合格這條能打掉。
3.
邵海替死案,郭羽設計讓邵海當替死鬼,相當於誘使被害人進入已經被自己之外的他人所設定的險境,觀點一:根據劇情設定鑒於這一危險具有緊迫性和難以解除性(解釋:李豐田實在太危險,晚一步無路可逃,況且警察都搞不定他,郭羽只能選擇躲避而非報警,因為報警作用不大,李豐田一旦逃走對郭羽的威脅更大。),這個案例過於經典,可以定緊急避險;觀點二:屬於間接的故意殺人罪。
4.駱聞的死,這個最重,故意殺人的共犯。有小姨媽的視頻和豐田哥的視頻證明共同的犯罪故意,具體來看豐田哥屬於主犯和實行犯,郭宇屬於從犯和幫助犯,提供了實質性的事前幫助——打電話約人。量刑上會根據作用量刑。
5.鐵水淋小姨媽,這個有視頻為證,明顯的脅迫犯罪,且沒有傷害後果,無罪。
綜上,比較明確成立的是黃毛案的毀滅證據罪和駱聞案的故意殺人從犯,無自首立功等減刑情節。前者是三年以下,最高三年。後者從犯本身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刑罰,考慮犯罪性質惡劣社會影響大,減刑可能性很小,從輕的話最低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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