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監護分類有哪些?

(一)法定監護

法定監護是指監護人由法律直接規定而設立的監護。《民法通則》區分了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分別規定了監護人的設立。

民法中的監護分類有哪些

1.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設立

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只有一方生存的.生存的一方為監護人.父母對未成年人的監護是一種法定監護,因此,夫妻離婚後,與子女共l司生活的一方無權取消對方對該子女的監護權。但是,未與該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該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對該子女明顯不利的,法院認為可以取消的除外((民法通則意見》第21條),依照(民法通則》第16條第2款的規定,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眸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民法中的監護分類有哪些

2.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設立

依照(民法通則》第17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1)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4)其他近親屬;(5)願意承擔監護責任並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准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扣任監護人.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設立監護人的.適川設白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的有關規定。

(二)指定監護

指定監護是指在擔任監護人發生爭議時,監護人由有關單位指定的監護。對擔任未成年叢的監護人九,爭議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毋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對擔任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指定.在指定監護人時應當在近親中按照法律規定的順序擇優指定.被指定的監護人須有監護能力.是否有監護能力應根據其身體狀況、經濟條件以及與被監護人在生活上的聯繫狀況等到家確定(《民法通則意見》第11條)。

(三)協議監護協議監護是指由有監護資格的人協商確定監護人的監護.依照忒民法通則意見)第l三條的規定,有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協議確定監護人的,應當由協議確定的監護人對被監護人承擔監護責任.

(四)委託監護委託監護是指監護人將監護職責委託給他人所產生的監護.依照《民法通則意見》第22條的規定.監護人可以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民事責任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被委託人確有過錯的,應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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