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離婚個案中,心理學家能做些什麼?
在離婚個案中,諮詢師應當如何工作?一般來說,離婚的焰火常常把人燒的遍體鱗傷。在離婚過程中,夫妻雙方可能會花大量的時間和積蓄來與另一方痛苦地打官司,在公眾場合訴說甚至誇大對方的過錯。結果,留給孩子的是父母相互怨恨,以及他們不能共同承擔父母的責任(比如溝通、做出中肯的教養決定)。離婚官司不僅讓夫妻雙方陷入敵對狀態,也讓他們無法通過有效的合作來完成共同撫養孩子的責任。
那是不是一旦扯破臉走上訴訟離婚的路子,就無法保全孩童和平而退呢?
並不是。
對於離婚,心理學家能夠用自己的策略和見解幫助到家庭。Jeff基於多年的離婚衝突輔導研究與實踐,提供了幾種離婚衝突解決方法(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後文簡稱ADR),以幫助離婚前和離婚後的夫妻減少衝突,以及幫助父母為離婚家庭的孩子創造一個有家庭氛圍的環境。
另外,Jeffrey也討論了心理學家在充當兒童心理學家和家庭團聚諮詢師角色時所做的一些重要工作以及如何療愈父母與孩子之間破碎的關係。
以下是關於ADR里每一種方法的簡短介紹。
ADR第一法:為孩子提供單獨的心理治療
在離婚案例中,最早的處理方法是給處於高衝突離婚家庭中的孩子提供單獨的心理治療。然而,這樣的方式讓兒童心理學家幾乎很難影響到孩子的父母。通常,父母會相互指責圍繞離婚有關的問題和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影響。而當心理學家去面質孩子,詢問他們關於父母各自對爭吵所負的責任時,孩子就會草草的退出心理治療。與此同時,心理學家很容易捲入法律事務中,即作證。除此之外,心理學家可能在無意中變成審查父母是否適合擁有撫養權的角色,而這個角色其實超越了治療的範疇和可能超出了治療師的技能範疇,這讓治療師處於一個可能的倫理風險中(Zimmerman et al., 2009)。最壞的結果是,當治療中的信息被公開和治療受到污染或被憤怒的父母一方突然中止時,孩子就會認為信任諮詢師是不安全的。
ADR第二法:協議離婚(Collaborative Divorce)
這個方法源於早期的協議法(Collaborative Law),即雙方律師約定不起訴離婚。另外,他們約定以透明合作的方式來達成法律協議和公開全部的財政狀況和其他問題。如果協議離婚失敗的話,雙方律師約定夫妻雙方提供的信息將不會用於稍後的離婚訴訟中,且如果有律師不遵守約定的話,他將被取消辯護人的資格。
ADR第三法:養育協調(Parenting Coordination)
作為一個干預措施,協議離婚能夠幫助父母達成庭外和解。而養育協調工作則用來幫助高衝突的父母有效的落實育兒計劃和離婚後的相關法庭決議。養育協調者可能是法律人士或者是心理健康專家,他們存在的目的是幫助父母解決爭議。不論是單獨還是與父母同時工作,他們都會遵照家庭和調解法庭(Family and Conciliation Courts ,2005)和美國心理學會(the 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2012)的指導原則來開展工作。
ADR第四法:養育協調—雙教練模型(The Two-Coach Model)
養育協調法一直在發展,直到最近這個方法大量借鑒了協議離婚過程中的教練模型,即雙教練模型。在這個改進的方法中,不同的教練與每個父母單獨工作。在與父母工作的過程中,教練不作為辯護律師,但嘗試去建立比單純中立專業人士擁有更多影響力的關係。當需要做決定時,兩邊的教練會提供一個綜合的提議或者融合的建議。兩邊的教練像團隊一樣工作(類似協議離婚里的教練),即共同合作以減少育兒過程中的衝突。
ADR第五法:共同養育諮詢
20世紀90年代,共同養育諮詢被用來幫助離婚中和離婚後的家庭解決特定的衝突和學習溝通技巧,做決定(包括育兒計劃表),創造一個離婚家庭的氛圍。Thayer and Jeffrey (2001)闡述了幾個有關共同養育和幫助父母避免「衝突成癮」的核心概念。共同養育諮詢是一個融合了教育、心理治療、協商和調解這幾個方面內容的方法,這個方法可用來減少衝突和教會父母學會共同養育。大多數情況下,諮詢師教父母共同養育的技巧來滿足孩子的實際需要。本質上,共同養育諮詢師對父母保持中立態度,而對孩子的態度是一切為了孩子的福利。
ADR第六法:調解治療師
在極端的父母衝突案例中,當一個或多個孩子疏遠父母其中一方時,親情破碎顯而易見。對於調解治療師來說,工作中最難的地方就是辨明孩子與父母疏遠的原因。在一些案例中,父母雙方相互指責對方破壞親子關係。這個時候,孩子要麼選擇與一方結盟,要麼就選擇中立,但是這個過程孩子都承受了父母關係緊張的壓力。對於治療師來說,修復破碎的親子關係是工作中最有挑戰的部分。
心理學家關心的問題:
1)心理學家應當在個案中如何劃定工作範圍界限?
應幫助家長制定適合孩子發展需要的教養計劃;應促成離婚協議中財產條款的討論;不應起草法律文件或者參與謀求父母利益的法律事務;不應提供有關財產分配和財產交易的財務建議;應把自己的作為限於執照範圍和專業領域。
2)財務訴訟費用:
ADR的使用不是富人的特權。即使離婚訴訟費用很高,心理專家的費用也遠少於律師的費用。一般來說,由家庭服務機構的治療師接受共同養育諮詢訓練,再提供給低收入家庭;私人執業職業的心理學家參與離婚事務中的心理治療的時間相對較少。
3)違反倫理的風險:
心理學家常常懷著滿腔熱情為那些遭遇了短暫危機和法庭最後期限的客戶工作,卻忘了花足夠的時間與他們簽下知情同意書。律師可能在沒有出示專門文件的情況下卻催促或強有力(或者很隨意)地說服心理學家提供客戶的信息。在沒有對客戶進行全面的診斷評估時,心理學家可能會給律師一個粗淺的客戶診斷意見。因此,在這個領域工作的心理學家常常面臨倫理挑戰。
4)對心理學家的情感世界的影響:
心理學家在幫助高衝突家庭時常會經歷間接的創傷。由於頻繁的接觸嚴重衝突,即使是經驗豐富的治療師,他們也會產生困擾和共鳴。因此,學會自我保護是這份工作里很重要的一部分。
5)司法過程對心理健康工作的影響:
高衝突家庭里的父母常被心理學家的看法和意見攪得心煩意亂,故他們常常質疑心理學家的能力和抹黑心理學家,甚至威脅要讓心理學家失去執照。因此,獲得專業的支持和督導以及充足的法律風險管理建議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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