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族文化詳解:第二期

32、宗婦

①、宗子的正妻。《禮記.內則》:「適子、庶子、祗事宗子、宗婦。」鄭玄註:「祗,敬也。宗,大宗。」

②、同姓大夫之妻。《春秋.庄公二十四年》:「大夫宗婦覿,用幣。」杜預註:「宗婦,同姓大夫之婦。」

33、宗女

  君主同宗的女兒。即宗室之女。《史記.秦本紀》:「十一月,[繆公]歸晉君夷吾,夷整套獻其河西地,使太子圉為質於秦,秦妻子圉以宗女。」南朝梁劉孝威《怨詩》:「王嬙向絕漠,宗女入祁連。雁書猶未返,角馬無歸年。」《舊唐書.音樂志一》:「及漢武帝嫁宗女於烏孫,乃裁箏,築為馬上樂,以慰其鄉國之思。」宋崔公度《金華神記》:「汴人有吳生者,世為富人。而生以娶宗女,得官於三班。」清何琇《樵香小記.娣侄》:「古者嫁女必以同姓為娣侄,疑皆以宗女充之,否則天王之女有備諸侯下陳者,於事理不近。」

34、五宗

①、根據宗法制度,繼承始祖的後人為大宗;僅繼承高祖、曾祖、祖、父的後人為小宗;大宗一,小宗四,合稱為「五宗」。漢班固《白虎通.宗族》:「小宗有四,大宗有一,凡有五宗。」參閱呂思勉《中國制度史.宗族》。

②、猶言五世。謂高祖、曾祖、祖、父、己身五代。漢陳琳《為袁紹檄豫州》:「爵賞由心,刑戮在口,所愛光五宗,所惡滅三族。」北齊顏之推《觀哉生賦》:「疇百家之或在,覆五農而翦焉。」

35、小宗五世而遷

  一般的小宗由繼禰(父)者開始,逐漸經過繼祖者、繼曾祖者而至繼高祖者,喪服盡於高祖,於是至第五世,祖遷於上,宗易於下。其宗族繁衍發展的過程是:由支庶而新生小宗,小宗有自身支庶後又成為相對的大宗,這一「大宗」又歷五世而遷;是為祖遷於上。同時,新小宗又生於下,原小宗又成為相對的「大宗」;這是宗易於下。《禮記.大傳》:「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百世不遷者,別子之後也;宗其繼別子之所自出者,百世不遷者也。宗其繼高祖者,五世則遷者也。」又《喪服小記》:「有五世而遷之宗,其繼高祖者也。是故祖遷於上,宗易於下。」

36、祖先

  即始祖。也指始祖以下的歷代先人。《三國志.魏志.毛玠傳》:「今真奴婢祖先有罪,雖歷百世,猶有黥面供官,一以寬良民之命,二以宥並罪之辜。」《周易參同契》卷下:「子繼父業,孫踵祖先。」

37、奪嫡

  以支子取代嫡子的地位。封建時代,帝王之家,支子因受寵或賢明,得以嗣位,而廢嫡子,皆稱奪嫡。如隋煬帝之取代楊勇,唐太宗之取代建成等。《史記.周本紀》:「古公有長子曰太伯,次曰虞仲。太姜生少子季歷,季歷取太任,皆賢婦人,生昌,有聖瑞。古公曰:『我世當有興者,其在昌乎?』長子太伯、虞仲知古公欲立季歷以傳昌,乃二人亡如荊蠻,文身斷髮,以讓季歷。」姬昌,即後來的周文王。《漢書.梅福傳》:「諸侯奪宗,聖庶奪適。」顏師古註:「如淳曰:奪適,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是也......師古曰:適,讀曰嫡。」《隋書.高祖紀下》:「[二十年冬十月]乙丑,皇太子勇及諸子並廢為庶人......十一月戊子,天下地震,京師大風雪。以晉王廣為皇太子。」楊廣,即隋煬帝。《新唐書.高祖紀》:「[九年六月]庚申,秦王世民殺皇太子建成、齊王元吉......癸亥,立秦王世民為皇太子。」

38、奪宗

  諸侯之家,因各種原因變非大宗為大宗,稱為「奪宗」。漢班固《白虎通.宗族》:「諸侯奪宗,明尊者宜之。大夫不得奪宗可?曰:諸侯世世傳子孫,故奪宗。大夫不傳子孫,故不奪宗也。」《漢書.梅福傳》:「[仲尼]雖不正統,(指孔子本人非嫡長子)封其子孫以為殷後,禮亦宜之。何者?諸侯奪宗,聖庶奪嫡。傳賢:賢者子孫宜有土,而況聖人,又殷之後哉!」顏師古注引如淳曰:「奪宗,始封之君尊為諸侯,則奪其舊為宗子之事也。奪嫡,文王舍伯邑考而立武王是也。孔子雖庶,可為殷後。」《通典.禮十二》:「晉元帝建武初,孫文上事:宣帝支子不應祭豫章、京兆二府君(按,指宣帝司馬懿之祖與父)。僕射刁協云:諸侯奪宗,聖庶奪嫡,而況天子乎?自皇祚以來,五十餘年,宗廟已序,而文攻乎異端,宜加議罪。按漢梅福云:諸侯奪宗,此謂父為士,庶子封為諸侯,則庶子奪宗嫡、主祭祀也。在諸侯尚有奪義,豈況天子乎?所言聖庶者,如武王庶子,有聖德,奪代伯邑考之宗嫡也。」

39、別族

  謂從某一宗族裡分出來,成為獨立的另一族氏。先秦貴族要分立為別族,需到太史處登記,從而取得新的氏。《國語.晉語九》:「智宣子將以瑤為後,智果曰:『不如宵也。』宣子曰:『宵也很。』對曰:『宵之垠在面,瑤之垠在心。心垠敗國,面垠不害。瑤之賢於人者五,其不逮者一也。美鬢長大則賢,射御足力則賢,伎藝畢給則賢,巧文辯惠則賢,強毅果敢則賢。如是而甚不仁。以其五賢陵人,而以不仁行之,其誰能待之?若果立瑤也,智宗必滅。』弗聽。智果別族於太史為輔氏。及智氏之亡也,唯輔果在。」韋昭註:「垠,垠戾,不從人也......太史掌氏姓。」

40、親戚

①、先秦時可指至親,如父母、妻、嫂及叔伯兄弟、子侄等。《墨子.非命上》:「是以入則孝慈於親戚,出則弟長於鄉里。」孫詒讓間詁:「親戚好父母也。」《左傳.昭公二十年》:「[伍尚]謂其弟員曰:『......聞免父之命,不可以莫之奔也;親戚為戮,不可以莫之報也。』」又《僖公二十四年》:「昔周公吊二叔之不咸,故封建親戚,以藩屏周。」《戰國策.秦策一》:「[蘇秦]說幫王書十上而說不行......歸至家,妻不下絍,嫂不為炊,父母不與言......將說楚王,路過洛陽,父母聞之,清宮除道,張樂設飲,郊迎三十里。妻側目而視,傾耳而聽;嫂蛇行匍伏,四拜自跪而謝。蘇秦曰:『嫂,何前倨而後卑也?』嫂曰:『以季子之位尊而多金。』蘇秦曰:『嗟乎!貧窮則父母不予,富貴則親戚畏懼。』」《大戴禮記.曾子疾病》:「親戚既沒,雖欲孝,誰孝?」

②、泛指內外親屬。《孟子.公孫丑下》:「寡助之至,親戚畔之;多助之至,天下順之。」《禮記.曲禮上》:「兄弟親戚稱其慈也,僚友稱其弟也。」孔穎達疏:「親指族內,戚方族外。」晉陶潛《歸去來辭》:「悅親戚之情話,樂琴書以消憂。」《紅樓夢》第六回:「鳳姐笑道:『親戚們不大走動,都疏遠了。』」

41、親屬

  凡本宗內及與外姻中有服制者皆為親屬。曾高祖父母及父母為尊親屬。《禮記.大傳》:「五世祖免,殺同姓也,六世親屬竭矣。」《後漢書.章帝紀》:「其嬰兒無父母親屬,及有子不能養活者,稟給如律。」《明律.刑律.親屬相盜》:「凡各居親屬相盜財物者,期親減凡人五等,大功減四等,小功減三等,緦麻減二等,無服親減一等,並免刺。」

42、親眷

  親戚;親屬。南朝宋鮑照《吳興黃浦亭庚中郎別詩》:「已經江海別,復與親眷違。」《初刻拍案驚奇》卷四:「婦人道:『妾在城西去探一個親眷,少刻就到東來。』」《紅樓夢》第一0三回:「婆子嘆說道:『人最不要有急難事,什麼親好眷看來也不中用!姨太太不但不肯照應我們,倒罵我糊塗。』」

43、伯仲叔季

  兄弟行輩中長幼排行的次序。伯是老大,仲是第二,叔是第三,季最小。《儀禮.士冠禮》:「曰:伯某甫,仲、叔、季,唯其所當。」鄭玄註:「伯仲叔季,長幼之稱。」漢班固《白虎通.姓名》:「《禮.檀弓》曰:幼名,冠字,五十乃稱伯仲。《論語》曰:五十而知天命。稱號所以有四何?法四時用事先後長幼兄弟之象也。故以時長幼號曰伯、仲、叔、季也。伯者,長也。伯者子最長,迫近父也。仲者,中也。叔者,少也。季者,少也。適長稱伯,伯禽是也。庶長稱孟,以魯大夫孟氏。」

44、三黨

  指父族、母族、妻族。《晏子春秋.雜下十二》:「且以君之賜,父之黨無不乘車者,母之黨無不足於衣食者,妻之黨無凍餒者。」《古今小說.楊八老越國奇逢》:「老爺不信時,移文到周至縣中,將三黨親族姓名,一一對驗,小人之冤可白矣。」參閱《爾雅.釋親》。

45、五屬

  指五服內的親屬。《漢書.韋賢傳》:「天序五行,人親五屬。」顏師古註:「五屬謂同族之五服,斬衰、齊衰、大功、小功、緦麻也。」

46、親族

  家屬和同族之人。《孔子.家語問禮》:「非禮則無以辯君臣一下長幼之位焉,非禮則無以別男女父子兄弟婚姻親族疏數之交焉。」辯,通「辨」。唐白居易《隨事鋪設小堂寢處.稍似隱暖.因念衰病.偶吟所懷》詩:「小宅非全陋,中堂不甚卑,聊堪會親族,足以貯妻兒。」清趙翼《陔余叢考.科場迴避親族》:「《通考》唐開元二十四年,移貢舉於禮部,以侍郎主試事,其侍郎親故則移試考功,謂之別頭試。此後世科場迴避親族及另設迴避卷之始也。」

47、族人

  同宗族之人。《墨子.公孟》:「夫好美者,豈欲吾族人莫之好,故不好哉!豈欲吾族人莫之欲,故不欲哉!」《大戴禮記.曾子制言上》:「朋友之仇,不與聚鄉;族人之仇,不與聚鄰。」北齊顏之推《顏氏家訓.風操》:「凡宗親世數,有從父有從祖有族祖,江南風俗自茲以往,高秩者通呼為尊。同昭穆者,雖百世猶稱兄弟,若對他人稱之,皆雲族人。」《紅樓夢》第十回:「且說他姑娘原聘給的是賈家『玉』字輩的嫡派,名喚賈璜。但其族人,那裡皆能象寧榮二府的富勢,原不用細說。」

48、族父母

  堂祖父的兒子、兒媳。《爾雅.釋親》:「父之從祖兄弟為族父,族父之子相謂為族兄弟。」《儀禮.喪服》:「緦麻三月者......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賈公彥註:「雲族父母者,己之父從祖昆弟也。」《後漢書.泗水王歙傳》:「泗水王歙字經孫,光武族父也。」

49、族子

  同族兄弟之子。《史記.五帝本紀》:「高辛於顓頊為族子。」《三國志.魏志.張綉傳》:「張綉,武威祖厲人,驃騎將軍濟族子也。」唐韓愈《送水運陸使韓侍御歸所治序》:「六年冬,振武軍吏走驛車詣闕告飢,公卿廷議以轉運使不得其人,宜選才幹之士往換之,吾族子重華適當其任。」《朱子語類》卷八五:「據禮,兄弟之子當稱從子為是,自曾祖而下三代稱從子,自高祖四世而上稱族子。」

50、族女

  族兄弟的女兒。《遼史.天祚皇帝紀一》:「[乾元五年]三月壬申,以族女南仙封成安公主,下嫁夏國李乾順。」

51、族兄弟

  同高祖的兄弟。《爾雅.釋親》:「族父之子相謂為族兄弟。」《後漢書.劉玄傳》:「劉玄字聖公,光武族兄弟。」《梁書.蕭介傳》:「介性高簡,少交遊,唯與族兄琛、從兄際素及洽、從弟淑等文酒賞會,時人以比謝氏烏衣之游。」亦泛指同宗中的同輩兄弟。

52、親人

  親戚;親屬。南朝宋鮑照《吳興黃浦亭庚中郎別詩》:「已經江海別,復與親眷違。」《初刻拍案驚奇》卷四:「婦人道:『妾在城西去探一個親眷,少刻就到東來。』」《紅樓夢》第一0三回:「婆子嘆說道:『人最不要有急難事,什麼親好眷看來也不中用!姨太太不但不肯照應我們,倒罵我糊塗。』」

53、本家

①、指已婚女子的娘家。《後漢書.梁節王暢傳》:「臣暢不妻三十七人,其無子者願還本家。」唐顧況《棄婦詞》:「本家零落盡,慟哭來時路。」

②、指同宗,同姓。《儒林外史》第六回:「他有個本家在這省里住,是做過應天巢縣的,所以到省去會會他。」《紅樓夢》第一0四回:「他也不是什麼好的,拿著太爺留下的公中銀錢在外放加一錢,我們窮本家要借一兩也不能。」

54、族長

  掌管宗族事務的人。後世一般由長房長子或長孫充任。族長對違反族規或封建道德的族人有懲治乃至生殺大權。《儀禮.士喪禮》:「族長位卜,及宗人吉服立於門西東面南上。」鄭玄註:「族長,有司掌族人親疏者也。」《儒林外史》第六回:「族長嚴振先,乃城中十二都的鄉約,平日最怕的是嚴大老官,今雖坐在這裡,只說道:『我雖是族長,但這事以親房為主,老爺批處,我也只好拿這話回老爺。』」《紅樓夢》第四回:「雖說賈政訓子有方,治家有法,一則族大人多照管不到這些;二則現在族長乃是機房珍,彼系寧府長孫,又現襲職凡族中事自有他掌管。」

55、族正

  清代凡有聚族而居的,則選擇族中有聲望的人做族正,劾查本族中的不良分子。是統治階級利用宗族實行統治的措施之一。《清會典事例.戶部.保甲》:「又議准聚族而居、丁口眾多者,擇族中有品望者一人立為族正,該族良莠責令查舉。」

56、庶姓

①、異姓。相對與天子或諸侯同姓者而言。就異姓中別之,則又以異姓之無親者為庶姓。《周禮.秋官.司儀》:「詔王儀,南鄉見諸侯,土揖庶姓,時揖異姓,天揖同姓。」鄭玄註:「庶姓,無親者也。」《左傳.隱公十一年》:「十一年春,滕侯、薛侯來朝,爭長。薛侯曰:『我先封。』滕侯曰:『我,周之卜正也;薛,庶姓也,我不可以後之。」公使羽父請於薛侯曰:『君與滕君辱在寡人......周之宗盟,異姓為後。寡人若朝於薛,不敢與諸任齒。君若辱貺寡人,則願以滕君為請。』薛侯許之,及長滕侯。」杜預註:「庶姓,非周之同姓。」按,滕君姓姬,與周同姓;薛侯姓任,與周天子異姓。

②、指同姓中五世親盡無服者。《禮記.大傳》:「庶姓別與上,而戚單于下,婚姻可能通乎?」

57、家長

  一家之長。宗法社會裡,家長在家庭中主宰一切,財產的擁有與支配、子女婚姻的決定等,權力皆屬家長。封建法典維護家長的權威,家長對子女、妾、奴婢甚至握有生殺的大權。《墨子.天志上》:「惡有處家而得罪於家長,而可為也?」《詩.周頌.載芟》「侯主侯伯」毛傳:「主,家長也。」孔穎達疏:「《坊記》云:家無二主。主是一家之尊,故知主家長也。」《禮記.內則》:「在父母舅姑之所,有命之,應唯,敬對。進退周旋慎齊,升降出入揖游,不敢噦噫嚏咳欠伸跛倚睇視,不敢唾夷。寒不敢襲,癢不敢搔,不有敬事,不敢袒裼......父母有過,下氣怡色,柔聲以諫。諫若不入,起敬起孝,說則復諫。不說,與其得罪於鄉黨州閭,寧孰諫,父母怒,不說而撻之流血,不敢疾怨,起敬起孝......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唐李商隱《雜纂.失本體》:「早晚不檢點門戶家私,失家長體。」《宋刑統.斗訟律.殺傷子孫及子孫之婦》:「諸詈祖父母、父母者絞,毆者斬,過失殺者流三千里,傷者徙三年。若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毆殺者,徙一年半,以刃殺者,徙二年,故殺者各加一等。即嫡、繼、慈、養殺者,又加一等。過失殺者,各勿論。」疏議:「過失殺者,亦無罪。」又《斗令律.誤殺傷》:「毆舊部曲、奴婢告主,非謀反、逆、叛者,皆絞。」又《斗訟律.告祖父母》:「諸告祖父母、父母者絞。」疏:「謂非緣坐之罪,及謀叛以上,而故告者。」《紅樓夢》第三三回:「賈政冷笑道:『......我養了這不肖的孽障,已不孝;教訓他一番,又有眾人護持;不如趁今日一發勒死了,以絕將來之患。』說著,便要繩索來勒死。」

58、家法

①、封建家長的治家之法。家庭成員及婢僕若有違背,家長得依法懲治之。《宋書.王弘傳》:「凡動止施為,及書翰禮儀,後人依仿之,謂為王太保家法。」《天雨花》第三回:「遊山玩水男子事,內家豈可外邊行?吾門世代無此例,從無婦女出閨門!桓家小姐今歸我,自合吾家禮要遵......若還要到留春去,恐防不便出閨門,不但亂了吾家法,且笑倒襄陽左姓人。」

②、封建家長對子女奴婢施行體罰的刑具。《醒世恆言.白玉娘忍苦成夫》:「張萬戶聽了,心中大怒......教左右快取家法來,吊起賤婢打一百皮鞭。那玉娘滿眼垂淚,啞口無言。眾人連忙去取索子家法,將玉娘一索捆翻。」《天雨花》第二二回:「左公冷笑兩三聲:原來今日園中去,又是儀貞起此心......說完便喝施家法。」

59、嗣子

①、嫡長子而作繼承人者。《漢書.高後紀》:「今欲差次列侯以定朝位,臧於高廟,世世勿絕,嗣子各襲其功位。」清王應奎《柳南隨筆》卷一:「《漢書佞幸而傳》『紅陽侯立嗣子融,從淳于長請車騎』。顏師古註:『嗣子謂嫡長子當為嗣者也。』昌黎《劉統軍墓誌》云:『子四人,嗣子縱,長子元一,次子景陽、景長。』又《節度使李公墓誌》:『公有四子,長曰元子,次曰元質,曰元立,曰元本。元立、元本皆崔氏出。葬得日,嗣子元立與其昆弟四人,請銘於韓氏昌黎。』所謂嗣子與《漢書》正同,皆所謂嫡長子。蓋庶出之子雖年長於庶出,而不得為嗣子。故《劉志》於嗣子之下,又雲長子元一,而《李志》於長曰元孫,次曰元質之下,又以元為嗣子也。古人嚴於嫡庶之分,即此可見。」

②、因無子而以他人子為嗣,其子也稱嗣子。

60、兼祧

  兄弟數人,其中一個沒有兒子的,便讓另一個兄弟的兒子繼嗣兩房,叫做兼祧。清俞樾《俞樓雜纂.喪服私論.論獨子兼祧之服》:「一子兩祧,為乾隆間特製之條,所謂禮以義起也。道光間議定服制,大宗子兼祧小宗,則為所生父母斬衰三年,而為兼祧父母齊衰不杖期。」

61、宗祧繼承

  根據血緣與輩份關係而續承宗廟世系的制度。宗祧繼承限於嫡長子,無嫡長子則由嫡長孫長子繼承,無庶子或庶孫,方可於同宗中找昭穆相當(輩份相當)者立嗣。宗祧繼承涉及遺產繼承,有宗祧繼承權者有財產繼承權,但有財產繼承權者不一定有宗祧繼承權。《清會典事例.刑部.立嫡子違法》:「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盡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子,其實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

62、過繼

  亦稱「繼」。指自己沒有兒子,收養同宗之子為後嗣。也指入養父之家為其後嗣。《晉書.宗室傳.彭城王紘》「紘字偉德,初封堂邑縣公。建興末,元帝承製,以紘繼高密王(司馬)據。」《紅樓夢》第九一回:「那夏三道:『前月我媽沒有人管家,把我過繼來的,前日才進京。今日來瞧姐姐。』」《清史稿.德宗本紀一》:「[同治]十二月癸酉,穆宗崩,無嗣。慈安皇太后、慈禧皇太后召惇親王亦宗......傳懿旨,以上繼文宗為子,入承大統,為嗣皇帝。」《清會典事例.刑部.戶役》:「情願過繼者,取具兩姓族長人等。」

63、世系

  亦稱「世次」、「世統」。家族世代相傳的系統。由男性子孫排隊列而成。《國語.楚語上》:「教之世」三國吳韋昭註:「世,謂先王之世系也。」《宋書.禮志三》:「尊祀世統,以昭功德。」南朝梁劉勰《文心雕龍.書記》:「注序世統,事資世統。」南朝陳徐陵《始興王詔》:「晉元世系,琅琊傳國。」唐顏真卿《尚書刑部侍郎贈尚書右僕射孫大遜文公集序》:「至若世系閥閱,蓋存諸別傳,此不復雲。」唐韓愈《貞耀先生墓志銘》:「初,先生所與俱學同姓簡,於世次為叔父。」宋歐陽修《歸田錄》卷二:「[趙志忠]既而脫身歸國,能述虜中君臣世次、山川風物甚祥。」宋曾鞏《陳書目錄序》:「高祖以自魏以來二百餘歲,世統數更,史事放逸,乃詔論次。」清吳敏樹《先考行狀》:「謹列里居、世次、先人之性行事迹,大略如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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