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全返騙局與非法集資行為的識別

通過網路購物平台或其實體店,購買商品或電子虛擬商品,收貨後不但能獲得全額退款,還能不斷賺取「增值」……面對如此「誘人」的購物返利平台,恐怕很少有消費者能忍住不動心。目前國內消費全返平颱風起雲涌,出現一大批例如雲聯惠、未來互聯網、萬家購物、樂宜購、高新惠好超市、雲龍易購、淘豐樂、黎民商城、城與城全返付、無上商城、千度網購等等,數不勝數。

拋開所有掩蓋在表面的偽裝和利用新技術的「創新」,露出最核心的本質仍是古老的龐氏騙局理論。儘管這些所謂的「返利商城」打著購物投資、購物理財的幌子,但本身並沒有任何的外界贏利點,就算有也不可能有如此之高的投資回報率,它的「造血能力」全都取決於新發展下線的數量。

儘管看透了返利商城的騙局本質,但仍然有如此眾多的人上當受騙,追根溯源,就會發現一個不能忽略的事實,那就是投資者內心「貪慾」導致的投機心理。

很多人抱著僥倖的心理,期望投機一把便抽身而出,但不知欲壑難平,一但投身其中,其「賭徒心理」就會主導投機行為,虛妄地以為自己一旦成為「金字塔」的上層就會脫離騙局困境,沒想過金字塔模型註定了絕大數人都是處於「食物鏈」的底層。

為了「供養」上層會員,下層所需補充的新會員註冊數量就會呈現幾何量級的增長,按照這樣一個模型發展,當有一天下層資源枯竭,沒有新的資金注入時,「返利」的謊言也就不攻自破。或許等不到那一天,營造這個虛假返利謊言的最頂層看到這個趨勢即將到來時,可能就卷錢跑路了。等到那一天,自己辛苦賺的錢被騙走,財富夢想破滅時才後悔又有什麼用呢?

當然不能否認,也有一批不明真相的消費者被返利商城的虛假宣傳所矇騙,根本不知道這是披著消費返利外衣的龐氏騙局新花樣,這是因為目前所有開展類似消費返利騙局的平台都是由經過合法註冊的電子商務公司開設,所以消費者對其有著較高的信任度,而且隨著註冊會員、加盟商家數量的增加,公司規模擴大後加強對市場推廣力度,又逐漸增強了平台的可信度。

由於前期最底層亟需補充的會員數量並不大,公司資金運行壓力較小,不會出現資金崩盤,會員都能得到返利,致使消費者減少質疑,為提升返利等級拚命發展新人。所以等到返利平台關閉,公司負責人跑路的時候,之前為增加業績發展的親戚朋友都找過來,才發現自己稀里糊塗就成了周圍人心目中的「騙子」。丟了錢財又失去了人脈,敗壞了自己的信用!

依據《刑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指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行為。該罪是目前我國發案最多的一種非法集資類犯罪。至於何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及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當前並無相應的司法解釋,但一般會參照國務院《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來理解。該《取締辦法》第四條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

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由於其形式多樣,並且經常花樣翻新,有意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相對較難以被識別。如以發展會員、特許加盟店、專賣店、代理店等為名,許諾以高額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出售返租產權式商鋪的名義,宣稱低風險高回報,非法吸收資金;以支持生態環保、發展綠色產業、植樹造林等為幌子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等。對於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需要我們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法律特徵來加以識別。

一是未經有關監管部門依法批准,違規向社會(尤其是向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如未經批准吸收社會資金;未經批准公開、非公開發行股票、債券等。

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出資人貨幣、實物、股權等形式的投資回報。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種苗等形式吸收資金,承諾以收購或包銷產品等方式支付回報;有的則以商品銷售的方式吸收資金,以承諾返租、回購、轉讓等方式給予回報。

三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集資目的。為掩飾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與受害者簽訂合同,偽裝成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最大限度地實現其騙取資金的最終目的。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行為具備一定的數額或情節就構成了犯罪。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制定發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部分文字轉自微信公眾號 防騙大數據:FPDa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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